塔吊租赁合同(上峰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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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简称“乙方”): 海口创跃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家及其他 设备 名称 塔式 起重机 型号 TC5610-6 出厂 编号 1012TC01400123 制造厂家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文昌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项目二标 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北二环 1 2014-01-12 2017-05-20 数量 (台) 出厂年月 计划进场 时间 备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备注:1、自由高度:40.5米,设计最大高度:220米 2、设计最大臂长: 56米,安装臂长:56米 3、设备已经办理产权备案及备案证明。 第二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全称): 文昌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项目二标

2、建筑面积为约 16980.28 m2,建筑高度为 61.9 米 3、结构形式: 框架剪力墙

4、其他: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期暂定 10 个月,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租期从机械进场安装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且甲方正常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退租之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甲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15 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续订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2、有关租赁期限的其他约定:

①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由于甲方原因而暂时没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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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供《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双方应办理相关的书面起租手续,书面资料由乙方提供(盖乙方公司财务章),甲方确认(甲方经现场项目经理签字)。

②如因甲方不能提供检测机械设备所需条件(机械设备用电及相关资料等)致使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不能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的,则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乙方自检合格后,7天以内(含7天)每天按日租金60%计收设备闲置费;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起租,租金按正常月租金计收。

③停租时间:至甲方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

第四条 租金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机械设备租金(月):采用月包干形式,安装总高度 70 米以内的租金为 ¥ 20000 元/月/台,不含税,含操作司机的工资;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春节假期二十天乙方不计台班费,春节假期超过二十天的,超出的天数乙方按正常日租金计收。其它时间的机械设备租金不因国家节假日或甲方工程项目停顿而免除。因政府文件要求停工时间进行全额租金减免。

2、设备租赁费收取时间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甲方正常投入使用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退租之日止,甲方负责清理现场至符合机械退场条件。

3、租金支付:每一个自然月最后一天甲乙双方对账确认当月(从本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天)的租赁时间,并填写书面结算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结账的依据。甲方于次月25日前 银行转账 形式付款,乙方保证该合同中提供的账户信息有效,如有变动,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该账户信息不发生变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若由乙方提供操作人员 / 名,操作人员工资为每人每月 / 元,被指派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合格的上岗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5、工地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因素,经双方签认后停工期间的租金按日扣除。

第五条 进、退场费及支付方式

1、进退场费大写人民币: 20000 元/台,不含税 ,上述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场地到乙方场地的往返运输费、机械费、人工费、保护、成品保护、机械设备报装、报检、检测费、等费用。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机械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进退场费的一半给乙方。另一半于机械设备拆卸并退场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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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付款,乙方保证该合同中提供的账户信息有效,如有变动,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该账户信息不发生变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结算凭证经项目负责人(姓名: 杨康 电话: 18789511284 )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付款依据。

5、其它约定:乙方免费提供甲方混凝土料斗一个、灰盆一个、吊钩一副,甲方必须在使用过程中爱护甲方的用具,不得丢失,丢失则由甲方负责赔偿灰盆1700元/个,料斗1800元/个,吊钩500元/副,料斗和灰盆不得有混凝土沉积,有沉积则甲方必须负责清理,甲方不清理的,乙方要收取400元每个的清理费。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甲方同意(但必须保证甲方现场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设备撤离出场),但应书面告知甲方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出租设备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

2、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设备转移给另外工地或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或委托第三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拆装,不得抵押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建筑资料、地质资料报告、机械设备布置图。根据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资料,负责机械设备基础的定位、施工及费用,提供机械设备基础的混凝土试验报告。

2、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的场地清理,保证机械设备进退场的顺利进行。

3、负责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的保管工作,做好乙方设备进退场的清点、摆放,如有丢失或损坏,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机械设备司机在工地的吃住由甲方免费安排。

5、在机械设备使用中,提供每月两个工作日的时间给乙方检修机械设备。 6、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进行机械设备的报装、报检工作,同时负责在机械设备检验时需用配重物(沙袋、水泥袋或砖块等)的搬运工作。

7、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进退场费。

8、不得指挥机械设备司机违章作业,否则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甲方人员指挥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甲方防护不到位等造成的事故,则由由甲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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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并对合同履行期间产品质量负责。

2、提供机械设备的基础资料、图纸,指导预埋地脚螺栓(预埋地脚螺栓由乙方提供),向甲方提供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每月每台发生故障累计不超过 2 天(每天按8小时计算),超过部分甲方按每台每天 / 元/台(¥ / 元/台/天)扣减相应的台班费及相关损失。

4、负责委托具备相应安装拆除资质的单位对机械设备进行安装、拆除及在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负责相应的维修配件。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派人到位修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乙方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附着安装后,组织甲方、监理、安装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乙方运输、维修机械设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产和人身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推荐的机械设备司机,工地司机不听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司机的要求。

6、如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1 日内未能修复的,甲方有权另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自故障发生第 2 日起免收租金直至起重机设备恢复正常作业日止。

7、在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报装备案业务应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装备案,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检直至取得合格证。机械设备的首次报装报检费用由乙方支付。使用满一年后的定期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8、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9、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维修制度的落实,并向甲方提供检查记录。乙方不进行月检、保养及记录的,则每月扣减租金的35%。

10、机械设备司机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违章指挥行为。因乙方指派的机械设备司机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机械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事故,也由乙方承担责任。

11、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机械退场工作。

12、关于乙方责任义务的其他约定: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施工现场对机械设备的正第 4 页 共 6 页

常安排使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乙方租金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31天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拖欠租金总额的 1 %;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设备进场,逾期一天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000元。设备进入现场正常使用后,因甲方停工、风雨、停电等造成的停工待工与乙方无关,甲方照付租金(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3、除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外,租期届满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退场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在 3 天内及时安排机械设备退场,无权以租金未清偿等理由拒不履行。乙方拒不履行退场义务,甲方有权按 5000 元/天收取乙方违约金,并可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4、如因不可抗力,甲方与建设方解除施工合同等情形的,甲方也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应本着互谅原则在甲方通知后的 3 天按排设备退场,否则,甲方有权收取乙方 5000 元/天的违约金,并可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5、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设备安装不合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关安装合格证,导致安全等其他事故的发生,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致使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故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合同附件:

附件1: 安全生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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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 乙方:海口创跃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受票方(承租方)信息: 开票方(出租方)信息: 纳税人种类: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种类: 账号:4500 1635 3050 5050 2153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城南支行 开户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瓦 地址:

窑路46号

财务电话: 财务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91450 300 198 854 457 U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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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 乙方:海口创跃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受票方(承租方)信息: 开票方(出租方)信息: 纳税人种类: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种类: 账号:4500 1635 3050 5050 2153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城南支行 开户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瓦 地址:

窑路46号

财务电话: 财务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91450 300 198 854 457 U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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