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协议

更新时间:2023-03-08 05:36:28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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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协议

【提醒】

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或受托资产管理,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委托理财是随着金融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繁荣以及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多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财产投资管理方式。但由于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和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委托管理往往滋生众多法律纠纷,有危害金融、证券市场正常运转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之嫌。

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委托理财合同是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委托资产管理的协议,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等条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这些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另外,对民间出现的一些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法律关系。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可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形式,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

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另需要提及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等规定,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对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并且,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金融投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确定并清楚其中的风险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经乙方指定的证券公司以甲方身份开户的帐户进行全权管理交易: 证券交易帐户信息 交易服务商: 证券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沪A: 、深A: 委托资金: 元 结算货币:人民币

二、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中国证监会等其它政府机构或法律所要求的证券交易必须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

2.甲方必须将网上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以便乙方进行交易。

3.甲方必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操作的独立性。

4.甲方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理,并承担因资金来源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5.甲方必须为乙方在委托期间所进行的投资行为进行保密。 6.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从委托帐户内提取资金。

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委托的资金不用于甲方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 8.乙方必须保证在针对甲方委托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均真实、合法。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的变化及使用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察看。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因此而干扰乙方的操作。 3.乙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进行独立操作,且不需要向甲方提供操作细节。 4.乙方与甲方合作期内出现以下特别情况时通知甲方并单方解约: A、乙方身体健康原因。

B、乙方认为当前证券投资已无法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及获得利润时。 C、乙方出现不可控的意外事故时。

5.乙方有权自行更改甲方委托帐户的网上交易密码。 五、利润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利润所得。

2.乙方将在每半年或收益超过30%(百分之三十)时结算一次,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后乙方所得的利润分配部分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若逾期未付,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有对甲方所支付款项的追偿权,另外乙方对逾期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本金及利润的分配与结算。

六、其它

1.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向乙方申请并签署资金追加委托理财协议书。

2.甲方不得向其它人透露乙方的操作信息,如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偿。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委托资金在委托期限内本金不发生亏损,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方负责在结算时补足甲方本金的亏损部分。

4.甲方如需要了解其资金的盈亏情况,应提前三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获得乙方同意后在乙方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委托人本人进行察看。

5.若甲方欲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原则上不得在协议执行未满六个月内提出),则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乙方同意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并不论盈亏均须向乙方支付委托本金的3%(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资金的本金在甲方单方终止委托前所进行的投资中的亏损部分不负责补偿。

6.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均为封闭式管理操作。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本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9.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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