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样本(修改版)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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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合同 用热单位(甲方):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热单位(乙方):珠海威德丰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呼和浩特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

本合同。

乙方为甲方乌兰财富中心项目锅炉房供热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锅炉设备、辅机设

备、控制系统、锅炉房内管网、配电设备、排烟系统及设备和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及更

换。建设完成后,锅炉房工程设施的供热运营由乙方承包负责。承包范围包括:供热锅炉房

向用户提供采暖,及供热过程中所消耗的天然气费、水费、电费、人工费、维护及材料费,

并保证向用户提供合同规定的供热温度需求。甲方向乙方支付 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前

期建设配套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呼和浩特市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采暖费。

甲方负责内容:锅炉房土建、燃气管线的接入、热源中心(锅炉房)总配电、给水、排

水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二次管网的改造及维护。该项内容已经乙方现场踏勘满足条

件。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呼和浩特市东二环内蒙古乌澜大酒店。

采暖区域: 全部建筑 。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

1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54419建筑平方米,包括:全部建筑

(1)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

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3. 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第二条 采暖期及承包期限

执行呼和浩特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共计180天。

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甲方或用户用热需求超过国家标准供暖

时间180天,按呼和浩特市提前、推后采暖收费标准,7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关采暖费

用。如呼和浩特市暂无相关收费标准,则按照呼和浩特市规定供热价格折算成每天收费标准

后以实际超期供热天数计算,7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关采暖费用。

采暖承包期限为36年。承包期限内乙方拥有所建设范围内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拥有

所建设范围内乙方建设设备和系统的所有权。承包期过后,甲方可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届时

具体手续及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

第三条 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所提供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20(±2℃)。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

12℃以下(含)时,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2℃)。

2.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

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

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

调整等。采暖期内,乙方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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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采暖费收缴标准、期限及方式 1.收缴费标准

非居民采暖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30.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3.2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按市政标准执行。

采暖费总计:1642365元/采暖季。

如遇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

准计算采暖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前期建设配套费用。

2.收缴办法:

按建筑面积由甲方缴纳全额采暖费。

3.缴费期限

每年10月1日之前,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的采暖

费足额缴纳给乙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并且自当年10

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直接向乙方缴纳。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建设、维修范围及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锅炉房以内与外网接口部分 。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

具体划分如下:

(1) 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

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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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有责任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向乙方缴纳采暖费。

4.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如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__30 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用户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用户资料。

10.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本协议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1. 甲方负责协调天然气公司、用水、用电、等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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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协助乙方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3. 负责协调乙方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14.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15.在甲方管护责任范围内因甲方违规操作或过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承担的运营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设备及系统进行运行、调节、维护及维修。

2.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向甲方和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3. 承担并支付锅炉房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费用,费用包括:天然气费用、水费、电费、人工费、维护及材料费 (缴费协议另订)。

4.有权对甲方和用户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有权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进行收费。

5.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6.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和用户收取采暖费,乙方开具发票。

7.供暖前3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8.供暖期内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值班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锅炉房运行值守。

9.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管护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10.应甲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5

11.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采暖费,经乙方书面催交仍未缴纳的,除须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2.甲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经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擅自或单方面停止或取消乙方的经营权和锅炉房使用权,甲方需赔偿乙方入网费2倍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和用户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和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比例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2. 乙方在承包期内擅自或单方面停止或取消对甲方项目供热及运营,应向甲方赔偿入网费2倍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如单方面需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

2.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产权方或租赁方与乙方签署供热移交合同,届时甲方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如产权方或租赁方未能签署供热移交合同,甲方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赔偿。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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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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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8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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