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涨价的现实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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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涨价的现实解决之道

刘思敏

2012/05/04 《北京青年报》

近日,国内多家景区掀起的门票涨价潮,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事实上,多年来,中国旅游景区门票一直存在涨价的现象和趋势,也一直饱受争议和责难。但是,情绪宣泄不能代替理性思考,对于持续多年、社会关注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观察与分析,探究其中的根本原因,理性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为了遏制景区盲目涨价,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国内许多景区的最近一次价格调整时间是2009年左右,今年又逢“解禁年”,舆论普遍认为,现在第二个“解禁年”似乎成了景区涨价的借口,成为涨价的推动力,导致了景区票价“3年必涨”的怪圈。 其实,发改委政策解禁并非景区门票上涨的推动力,而仅仅是一个契机。并不是解禁推动了上涨,而必须正视涨价动力的客观存在。只要一拉开闸门,这种动力就会释放出来。简单来说,这轮涨价主要是基于三个因素,第一是通胀背景下成本的显著上涨,第二是地方政府无法抑制的盈利冲动,第三是现有体制下科学公平管理的缺失。

●景区门票持续上涨的根本原因

在当今世界和中国社会中,旅游资源不可替代型景区的价值普遍被赋予了世界级或国家级的产权属性,其中大多是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特别单位(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其具有的价值理应为全民所共享。通俗而言,这些景区是“老祖宗”或“老天爷”留给我们共同的宝贵财富,也是持续的涨价风波中受关注度最高、其涨价最不容易得到理解的部分。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这些景区门票涨价现象最为突出的根本原因是: 产权责任制度的扭曲决定了门票涨价的现实

在这一轮对景区门票涨价问题的热议中,一种重要的非议就是“旅游资源归全民拥有,不归地方拥有,因此地方无权利用旅游资源牟利”,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完整的两个方面是:旅游资源归全民拥有,不归地方拥有。因此,

在理论上,地方既无权利用全民共有的旅游资源牟利,也无义务承担资源开发与景区维护的责任。比较现实、容易操作的措施是由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拥有和承担旅游资源不可替代型景区的一切权利和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

然而,目前旅游资源不可替代型景区(特别是所在地区相对欠发达的景区)的产权责任制度扭曲,产权不清晰、责权未理顺。也就是说,中国景区门票票价某种程度的混乱,其根源不在于地方政府的“越权”,而在权利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

地区发展的差异决定门票涨价的阶段必然性

地方政府对旅游发展的诉求,各地呈现很大差异。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主要在意于能够树立地区品牌、改善投资环境、升级经济体系、发展关联产业等较高级的转化,因此不用向景区门票涨价抱以过多诉求,反而可能采取景区门票降价甚至免票手段,吸引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如杭州市采取的西湖免票的举措。

然而,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只能通过景区门票涨价这一较低级的直接方式,直接谋求经济收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参与全局性的地方政府竞争。 旅游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门票涨价的市场可行性

一些景区因其旅游资源的不可替代性而形成了天然垄断,景区的天然垄断其特殊性在于,独特、唯一、不可替代的景区,无法通过大量复制或工业化批量生产的方式增大市场供给。只要天然垄断的旅游产品还在市场销售,这种垄断就是无法打破的。在旅游价值上,黄山、九寨沟、故宫、张家界等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无论九寨沟门票如何涨价,游客都不会因为游览了九寨沟而产生放弃游览故宫的理由。

旅游资源不可替代型景区形成的天然垄断,是旅游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属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约,大多数人的刚性需求则保证了这些景区门票涨价较强的市场可行性。

●景区分类管理的未来理想模式

即使反对声一片,不少景区依然启动调价的听证程序。其实,不能简单地看待景区涨价问题,习惯性地“一刀切”,笼统地去反对景区涨价,这是不切实际

的,也是不公平的。

国内景区,“言必称西湖”,提到国外景区,则是“言必称黄石”。在公众舆论中,在美国黄石公园面前,我国的景区几乎都成了“反面教材”。五一小长假期间,有网友列出了国内外景区门票价格对比清单,称我国门票绝对“世界领先”:一张张家界的门票,相当于法国卢浮宫门票的3倍;一张四川九寨沟的门票,如果用来参观美国黄石公园、印度泰姬陵、日本富士山,“都玩一遍还剩100多元”。虽然有舆论认为账有不同的算法,这位网友的观点有夸张的成分,“不过即便如此,在门票价格上‘我贵洋廉’确实是事实。”

笔者建议,在理想状态下,应该将景区分为公益型、市场型、混合型等三种类型,每种类型景区的门票价格需要区别对待,旨在形成产权安排清晰、责任归属合理的科学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

公益型景区: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

指具有极大的、明显的社会公益价值的“优中选优”的景区,如故宫、黄山、九寨沟、张家界、峨眉山、三峡大坝等,其中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占较大比例,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旅游资源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是自然垄断产品,客源市场需求呈刚性状态;是全民共同所有的财富,为公共产品性质,产权归国有,不归所在地区和任何利益集团或个人所有。

公益型景区在理想状态下应采取国家公园模式的门票价格机制,建议在全国甄别筛选最具代表性、最具保护价值的景区100个左右,即设立100个左右的国家公园,按照自然垄断产品的价格规律,由国家统一定价,并实行全额或差额财政补贴,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保护、开发、管理等费用,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通过门票和其他关联产业获得的正常利润,可用于弥补各类正常成本,或者广泛募集社会捐助,吸纳社会志愿者深度参与,用于补充运营经费。同时也要保证严格永续保护旅游资源、让未来的子孙后代也能共享。 市场型景区:门票进行市场化定价

指不依托所在地传统的旅游资源,依靠开发商投入资本、土地、文化创意等旅游发展要素产生市场价值的“无中生有”的景区,如欢乐谷、迪斯尼等,其中人造景观、人造娱乐型景区占较大比例,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景区所依托的资源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风险性,是纯市场化产品;产权属于开发商及相关利益集

团或个人所有,为私人产品性质。

市场型景区在理想状态下应采取完全放开模式的门票价格机制,即:门票价格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进行市场化定价,各方面不应对市场型景区的门票价格涨落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只需在主管部门依法备案;在依法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财务公开的义务(上市公司对股东公开除外),门票收入由企业自主支配;门票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只面向对市场型景区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消费者,开发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门票价格涨落的市场后果。 混合型景区:由政府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

指依托所在地的森林、一般人文古迹等国有资源,同时也依靠开发商投入资本、土地、文化创意等旅游发展要素产生市场价值的“平中见奇”的景区。这类景区占中国景区中的大多数,其中四川的碧峰峡等景区最为典型,它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依托的旅游资源属于国有性质的公共资源,由企业作为开发商获得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根据承包经营权合同投入并获利,产出市场化产品;所依托或借助的国有性质的旅游资源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比较普通、资源禀赋相对一般,景区的市场价值的形成与开发方投入的资本、土地、文化创意等其他旅游发展要素密切相关,因此具有“混合形态”的产权特征。

混合型景区的门票定价模式理应介于公益型景区和市场型景区之间,由政府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 ●旅游景区门票的现实解决之道

很多人把遏制门票价格的希望寄托在听证会这个程序上,殊不知听证会虽然是目前价格调整的一个法定程序,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只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调研的功能。听证会上,莫衷一是、激烈异常的争论,实际上无异于自说自话。

景区是激发旅游者出行的最主要因素,是旅游的第一吸引物。旅游,顾名思义,就是旅行加游览。旅行是手段,游览才是目的。以九寨沟、张家界为例,这两个地方经济都不算发达,绝大多数旅客去到那里,本来就是慕名而去看“天下第一奇水”或“天下第一奇山”的。往返机票大约两三千元,到达目的地之后还要有吃和住等花销,而就是涨价之后,门票也只有二三百元,其中还包括景区内

的交通,可见,90%的消费都是因为要消费核心吸引物而产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门票价格在整个出行中所占的比例是不算大。

景区涨价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主要景区的门票价格不是由它的价值决定,而更多的是取决于它的经营成本或者基于对市场承受力的判断。在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价格归根结底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必须追求社会公平。

在现有体制下,景区收费模式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模式异曲同工——收费不是问题,涨价也不是问题,甚至涨多少也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基于“成本+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而且这个原则的执行,必须以财务信息的透明、可核查为基础。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下定决心,为计划未来实行国家公园制度的“二老型”景区制定现阶段适用的“成本+合理利润”的门票生成机制,同时要求这些景区参照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经过第三方审核的财务报表,使其经济运行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与此同时,鉴于景区门票涨价及其连带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现实中,也需要系统性的解决方略:

法律层面上应优化、明确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旅游业长期多头管理、多种体制并存、涉及面广,实行旅游法治的任务复杂艰巨,然而,景区门票涨价问题与其他旅游问题一样,只有在深层次上解决法制问题,优化、明确价格形成机制,才能彻底解决景区门票涨价问题。 没有明确的法律制约,寄希望于利益集团的自律,无法对景区门票涨价形成有效制约。在新一轮的立法工作中,应力争制定出使景区、政府、游客和群众多方利益诉求达到良性均衡、实现发展共赢的合情、合理的法律。目前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文件等传统形式已经缺乏执行力度,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所需的听证会、政府价格监督等配套措施的法律地位亟须规范和明确。 国家应担负起让多数国民能够进入景区旅游的责任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共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中,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景区发展在综合社会效益上的巨大作用,将景区门票补贴与对教育、科技、卫生、医疗、扶贫等众多公益事业的投入提到同一高度,担负起让多数国民能够进入景区旅游的责任,深度权衡国、地财政关系与综合社会效益之间的轻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x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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