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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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 考 题 ] [课时安排]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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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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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国际贸易术语 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3、货物风险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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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货物风险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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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 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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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 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 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 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 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 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 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 法》、《对外贸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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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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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 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 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 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 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 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 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 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 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 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

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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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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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FAS shipment) FOB shipment) FCA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船边交货(装运港)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船上交货(装运港)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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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CFR CIF CPT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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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已完税交货

DES

DEQ

DDU 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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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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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买方的基本义务一.买方的义务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二、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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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1.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 2.买方检验货物 3.买方对货物的接受 4.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 5.对货物接受的撤销 买方付款的时间和地点.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是赊销性质的买卖,买方付款的时间与地点应是买方 接受货物的时间、地点,通常买方用支票付款,但如果卖方特别要求现金, 买方也可以给付现金买方检验货物 如果合同 约定可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及方式,双方必须按约定办理,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买方有权在付款与接受货物之前在任何合理的时间、 地点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但买方要承担检验的费用,但有 两条例外: (1)如果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交货付现金,则在货物到达买方时,买 方必须先付款。 (2)如果合同约定按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方式交货,那么只要买方收到了 这些凭证,他必须在接收凭证的时间、地点付款,而不论此时货物实际处 在何处。 以上两种情况

下,虽然买方必须先行付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同意接 受货物,他仍保留有事后检验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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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对货物的接受 只要出现下述情况就认为买方同意接受货物 (1)买方作出了接受货物的明确表示 (2)如果经过了一个合理的验货期后,买方没有表 示拒绝货物的意思即推定他同意接受货物 (3)买方实施了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不相一致的 行为,如买方收到货物后立即把其放到商店里出售, 即被认为是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 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之约定,那么买方 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就可以有效拒绝接受货物,一旦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他必须妥善保管已交其控制的货 物,等待卖方处置。如果是易腐烂变质的货物,买方 也可以将其重新出售并有权从出售所得中扣除买方因 保管与销售所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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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物接受的撤销 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后,发现货物有缺陷,那么在下列条 件下可以撤销其已作出的接受: (1)买方知道货物有缺陷,但仍接受是因为他有理由 相信卖方会纠正这些缺陷,但实际上卖方未及时地改 正货物的缺陷。 (2)在接受货物之前,买方未能发现货物的缺陷是因 为该缺陷不能在短期时间被检查出来 (3)买方未能在接受之前发现缺陷是因为卖方作出了 货物没有缺陷的保证 (4)撤销已作出的接受是在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缺陷 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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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付款与接受货物方面相似,不同的是 买方只要明确表示接受货物后,就再无权撤销已作出的接受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有缴付货款与接受货物之义务, 给付货款应在卖方住所地,货款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用转帐划 拨的方式进行。 对于买方对货物的接受,规定一旦买方不接受货物, 卖方即有权起诉要求买方提货。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与方式向卖方支 付价款 2.货物价格的计算 3.买方付款的地点 4.支付价款的时间 5.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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