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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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2]53号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53号)

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

《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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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西溪河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广安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民水库大坝以下西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保护范围包括河道及其支流沿岸两侧2000米范围陆地。

全民水库大坝以上流域水环境管理按照《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左岸为市体育馆至科技局外闸坝,右岸为B号桥至市科技局外闸坝,下同)西溪河水环境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全民水库大坝以下河道左岸至市体育馆、右岸至B号桥,以及市科技局外闸坝至渠江入河口,下同)西溪河水环境管理由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改、经信、水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农业、畜牧、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西溪河水环境责任区域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河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情况适时划定。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以西溪河水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为目标,科学编制西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西溪河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合理核定西溪河水体纳污总量,指导西溪河流域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条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实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制度。

第六条西溪河流域实行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已有的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废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得进行增加排污量的改扩建活动。

第七条科学划定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畜禽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确定畜禽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并进行公布。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划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改造、搬迁或者拆除。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的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由市畜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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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城市和场镇规划区生活污水应当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排入污水管网;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城镇规划区外要实行沼气、湿地等治理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西溪河流域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应当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所有污水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直接将污水排放至西溪河内。

第九条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和集中处理的设施正常运营。

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农业生产应当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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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xb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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