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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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价(2005)349号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基本费用是在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是在招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基本费率(%) 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获市级/省级文明工地)(%) 一
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2.2 1.1 0.4/0.7
二
构件吊装 0.8 0.5 三
桩基工程 1 0.6 0.2/0.4 四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1 0.6
五
单独装饰工程 0.8 0.5 0.2/0.4 六
安装工程 0.7 0.4 0.2/0.4
七
古建工程 1.4 0.8 0.3/0.5 八
园林绿化工程 0.7 0.4 九 市政 1 0.6 0.2/0.4
江苏省的不同地区取费参照349号文对照如下表: 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扬州市 徐州市 无锡市 盐城市 苏州市 泰州市
淮安、连云港
费用文件名称
江苏省苏建价 南京宁建招字 扬州苏建价
徐州徐建发[2006]77号 无锡苏建定 盐城市建字 苏州苏建价
江苏省苏建价
(2005)349号 (2006)415号 (2005)349号
(2005)349号 [2004]106号 (2005)349号
(2005)349号
临时设施费(%) 1.5 1
检验试验费(%) 0.18 0.06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获市级/省级文明工地)分三项费用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获市级/省级文明工地)分三项费用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市政基本费率默认为1.0,基本费率范围选择0.5-1.5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获市级/省级文明工地)分三项费用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安全生产监督费(%) 建筑、安装 0.06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不含规费及税金的造价(1000万以下)0.06,(1000-2000万)0.05,(2000万以上)0.04 同江苏省 0.05
同江苏省
市政 0.03
建筑管理费(%) 建筑、安装 0.3 0.4 市政 0.2 0.2
劳动保险费(%) 建筑 2.96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2.96
同江苏省 1.6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同江苏省 装饰 1.2 1.2 安装 1.8 1.8 1.3 市政 1 2 1
税金(%) 3.44 3.44 3.445
3.4 3.44
见盐市建字(1996)第07号文,盐市建字(1999)138号文 3.44 3.445 3.4
备注:宁建基字(2005)252号南京地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率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获市级文明工地增加0.5%,获省级文明工地增加1.0%。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按基本费率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获得省、市文明工地增加的措施费用,与基本费率合并列入工程结算。
一、说明
(一)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配套执行。
(二)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费用标准,施工单位不得让利。此项费用的计取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未经核
定不得计取。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税金;
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目费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除了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外,其余费用均作为参考标准。
(五)管理费和利润统一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六)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本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1、包工不包料: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
2、点工包料:适用于在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计价表范围内的用工。
3、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费用项目划分
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人工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直接从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机械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返)场费。
4、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远地施工增加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
(1)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层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①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
护费。
②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③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燃气等费用。
④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⑥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⑦职工待业保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用。
⑧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⑨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⑩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
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联防费等。
(2)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②办公费: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工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的旅费、住勤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职工离退休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泊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和租赁费等。
⑤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和车辆保险、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保险等费用。
⑦其他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
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功效降低等费用。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用具、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
(6)远地施工增加费:指远离基地施工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调迁旅费、工人在途工资,中小型施工机具、工具仪器、周转性材料、办公和生活用具等的运杂费。
对包工包料工程,不论施工单位基地与工程所在地之间的距离远近,均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
(7)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5、利润: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措施项目费
1、环境保护费:指正常施工条件下,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的噪音、扬尘、排污等费用。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脚手架挂安全网、铺安全竹笆片、洞口五临边及电梯井护栏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消防设施及各类标牌摊销费、施工现场环境美化、现场生活卫生设施、施工出入口清洗及污水排放设施、建筑垃圾清理外运等内容。
3、临时设施费:指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
4、夜间施工增加费:指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工效降低等费用。
5、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二次搬运所需费用。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转至施工场地,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模板及支架制作、安装、拆除、维护、运输、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8、脚手架费:指脚手架搭设、加固、拆除、周转材料摊销等费用。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指对己施工完成的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0、施工排水、降水: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11、垂直运输机械费:指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
12、室内空气污染测试:指对室内空气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发生的人工和检测设备的摊销等费用。
13、检验试验费: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
14、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5、工程按质论价: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程所必需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16、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1)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2)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的保健费,与建设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享受人数,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入)的计价表耗工数,并加计百分之十的现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数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进行全过程承包的行为,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投产全过程承包的\交钥匙\方式。
(2)总分包
①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
同中明确。
②总包单位自行分包的工程所需的总包管理费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③安装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2、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3、零星工作项目费: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应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代收代缴,上交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于2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增加,楼梯与楼板连接时,楼梯算至楼梯梁外侧面。圆弧形楼梯包括圆弧形梯段、圆弧形边梁及与楼板连接的平台,按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阳台、雨篷,按伸出墙外的板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不另计算。水平、竖向悬挑板按立方米计算。
9、阳台、沿廊栏杆的轴线柱、下嵌、扶手以扶手的长度按延长米计算。砼栏板、竖向挑板以立方米计算。栏板的斜长如图纸无规定时,按水平长度乘系数1.18计算。地沟底、壁应分别计算,沟底按基础垫层子目执行。 10、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梁、柱现浇接头,按设计断面以立方米计算,套用“柱接柱接头”子目。 11、台阶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平台与台阶的分界线以最上层台阶的外口减300mm宽度为准,台阶宽以外部分并入地面工程量计算。
二、现场、加工厂预制混凝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混凝土工程量均按图示尺寸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扣除圆孔板内圆孔体积,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铁件、后张法预应力钢筋灌浆孔及板内小于0.3m2孔洞面积所占的体积。
2、预制桩按桩全长(包括桩尖)乘设计桩断面积(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混凝土与钢杆件组合的构件,混凝土按构件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钢拉杆按第六章中相应子目执行。
4、漏空混凝土花格窗、花格芯按外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天窗架、端壁、桁条、支撑、楼梯、板类及厚度在50mm以内的薄型构件按设计图纸加定额规定的场外运输、安装损耗以立方米计算。 三、构筑物工程 (一)烟囱 1、烟囱基础
(1)砖基础以下的钢筋砼或砼底板基础,按本节烟囱基础相应子目执行。
(2)钢筋砼烟囱基础,包括基础底板及筒座,筒座以上为筒身,按实体积计算。 2、砼烟囱筒身
(1)烟囱筒身不分方形、圆形均按m3计算,应扣除孔洞所占体积。筒身体积应以筒壁平均中心线长度乘厚度。圆筒壁周长不同时,可按下式分段计算:V= Σ H×C×π×D 式中: V - 筒身体积
H - 每段筒身垂直高度 C - 每段筒壁厚度
D - 每段筒壁中心线的平均直径
(1)砖烟囱的钢筋砼圈梁和过梁,按实体积计算,套用现浇构件分部的相应项目执行。 (2)烟囱的钢筋砼集灰斗(包括分隔墙、水平隔墙、柱、梁等)应按现浇构件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3、烟道砼
(1)烟道中的钢筋砼构件,应按现浇构件分部相应子目计算。
(2)钢筋砼烟道,可按本分部地沟子目计算,但架空烟道不能套用。 (二)水塔 1、基础:各种基础均以实体积计算(包括基础底板和筒座),筒座以上为塔身,以下为基础。 2、筒身:
(1)钢筋砼筒式塔身以筒座上表面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为分界线;柱式塔身以柱脚与基础底板或梁交界处为分界线,与基础底板相连接的梁并入基础内计算。
(2)钢筋砼筒式塔身与水箱的分界是以水箱底部的圈梁为界,圈梁底以下为筒式塔身。水
箱的槽底(包括圈梁)、塔顶、水箱(槽)壁工程量均应分别按实体积计算。
(3)钢筋砼筒式塔身以实体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体积,依附于筒身的过梁、雨蓬、挑沿等工程量并入筒壁体积内按筒式塔身计算;柱式塔身不分斜柱、直柱和梁,均按实体积合并计算按柱式塔身子目执行。
(4)钢筋砼、砖塔身内设置的钢筋砼平台、回廊以实体积计算。平台、回廊上设置的钢栏杆及内部爬梯按第六章相应项目执行。
(5)砖砌筒身设置的钢筋砼圈梁以实体积计算,按现浇构件相应项目执行。 3、塔顶及槽底
(1)钢筋砼塔顶及槽底的工程量合并计算。塔顶包括顶板和圈梁;槽底包括底板、挑出斜壁和圈梁。回廊及平台另行计算。
(2)槽底不分平底、拱底,塔顶不分锥形、球形均按本定额执行。 4、水槽内、外壁
(1)与塔顶、槽底(或斜壁)相连系的圈梁之间的直壁为水槽内、外壁;设保温水槽的外保护壁为外壁;直接承受水侧压力的水槽壁为内壁。非保温水箱的水槽壁按内壁计算。 (2)水槽内、外壁以实体积计算;依附于外壁的柱、梁等并入外壁体积中计算。 5、倒锥壳水塔
基础按相应水塔基础的规定计算,其筒身、水箱、环梁按砼的体积以m3计算。 (三)贮水(油)池
1、池底为平底执行平底子目,其平底体积应包括池壁下部的扩大部分;池底有斜坡者,执行锥形底子目。均按图示尺寸的实体积计算。
2、池壁有壁基梁时,锥形底应算至壁基梁底面,池壁应从壁基梁上口开始,壁基梁应从锥形底上表面算至池壁下口;无壁基梁时锥形底算至坡上表面,池壁应从锥形底的上表面开始。 3、无梁池盖柱的柱高,应由池底上表面算至池盖的下表面,包括柱帽、柱座的体积。 4、池壁应分别不同厚度计算,其高度不包括池壁上下处的扩大部分,无扩大部分时,则自池底上表面(或壁基梁上表面)至池盖下表面。
5、无梁盖应包括与池壁相连的扩大部分的体积;肋形盖应包括主、次梁及盖板部分的体积;球形盖应自池壁顶面以上,包括边侧梁的体积在内。
6、各类池盖中的进人孔、透气管、水池盖以及与盖相连的结构,均包括在子目内,不另计算。
7、沉淀池水槽系指池壁上的环形溢水槽及纵横、U形水槽,但不包括与水槽相连接的矩形梁;矩形梁可按现浇构件分部的矩形梁子目计算。 (四)贮仓 1、矩形仓
(1)矩形仓分立壁和斜壁,各按不同厚度计算体积,立壁和斜壁按相互交点的水平线为分界线;壁上圈梁并入斜壁工程量内。基础、支撑漏斗的柱和柱间的连系梁分别按砼分部的相应子目计算。 2、圆筒仓
(1)本计价表适用于高度在30m以下、库壁厚度不变、上下断面一致、采用钢滑模施工工艺的圆形贮仓,如盐仓、粮仓、水泥库等。
(2)圆形仓工程量应分仓底板、顶板、仓壁三部分计算。
(3)圆形仓底板以下的钢筋砼柱,梁、基础按现浇构件结构分部的相应项目计算。 (4)仓顶板的梁与仓顶板合并计算,按仓顶板子目执行。
(5)仓壁高度应自仓壁底面算至顶板底面计算,扣除0.05m2以上的孔洞。 (五)地沟及支架
1、本计价表适用于室外的方形(封闭式)、槽形(开口式)、阶梯形(变截面式)的地沟。底、壁、顶应分别按m3计算。
2、沟壁与底的分界,以底板上表面为界。沟壁与顶的分界以顶板下表面为界。上薄下厚的壁按平均厚度计算;阶梯形的壁按加权平均厚度计算;八字角部分的数量并入沟壁工程量内。 3、地沟预制顶板,按预制结构分部相应子目计算。
4、支架均以实体积计算(包括支架各组成部分)框架型或A字型支架应将柱、梁的体积合并计算;支架带操作平台者,其支架与操作台的体积亦合并计算。 5、支架基础应按现浇构件结构分部的相应子目计算。 (六)栈桥
1、柱、连系梁(包括斜梁)体积合并、肋梁与板的体积合并均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 2、栈桥斜桥部分不论板顶高度如何均按板高在12m内子目执行。
3、板顶高度超过20m,每增加2m仅指柱、连系梁的体积(不包括有梁板)。
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
说明
一、金属构件不论在附属企业加工厂或现场制作均执行本定额(现场制作需搭设操作平台,其平台摊销费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二、本定额中各种钢材数量均以型钢表示。实际不论使用何种型材,估价表中的钢材总数量和其他工料均不变。
三、本定额的制作均按焊接编制的,定额中的螺栓是在焊接之前临时加固螺栓,局部制作用螺栓连接,亦按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除注明者外,均包括现场内(工厂内)的材料运输、下料、加工、组装及成品堆放等全部工序。加工点至安装点的构件运输,应另按第七章构件运输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五、本定额构件制作项目中,均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工料。
六、金属结构制作定额中的钢材品种系按普通钢材为准,如用锰钢等低合金钢者,其制作人工乘系数 1.1。
七、砼劲性柱内,用钢板、型钢焊接而成的H、T型钢柱,按H 、T型钢构件制作定额执行,安装按第七章相应钢柱项目执行。
八、本定额各子目均未包括焊缝无损探伤(如:X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着色探伤等),亦未包括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的退磁。
九、后张法预应力砼构件端头螺杆、轻钢檩条拉杆按端头螺杆螺帽定额执行;木屋架、钢筋砼组合屋架拉杆按钢拉杆定额执行。 十、铁件是指埋入在砼内的预埋铁件。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结构制作按图示钢材尺寸以吨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角、切边的重量,电焊条重量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在计算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重量时均以矩形面积计算。 二、实腹柱、钢梁、吊车梁、H型钢、T型钢构件按图示尺寸计算,其中钢梁、吊车梁腹板及翼板宽度按图示尺寸每边增加8mm计算。 三、钢柱制作工程量包括依附于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重量;制动梁的制作工程量包括制动梁、
制动桁架、制动板重量;墙架的制作工程量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及连接柱杆重量。 四、天窗挡风架、柱侧挡风板、挡雨板支架制作工程量均按挡风架定额执行。 五、栏杆是指平台、阳台、走廊和楼梯的单独栏杆。
六、钢平台、走道应包括楼梯、平台、栏杆合并计算,钢梯子应包括踏步、栏杆合并计算。 七、钢漏斗制作工程量,矩形按图示分片,圆形按图示展开尺寸,并依钢板宽度分段计算,每段均以其上口长度(圆形以分段展开上口长度)与钢板宽度,按矩形计算,依附漏斗的型钢并入漏斗重量内计算。
八、晒衣架和钢盖板项目中已包括安装费在内,但未包括场外运输。 九、钢屋架单榀重量在0.5t以下者,按轻型屋架定额计算。
十、轻钢檩条、拉杆以设计型号、规格按吨计算(重量=设计长度×理论重量)。 十一、预埋铁件按设计的形体面积、长度乘理论重量计算。 第七章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说明
一、构件运输
1、本定额包括砼构件、金属构件及门窗运输,运输距离应由构件堆放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实际距离确定。
2、本定额构件运输类别划分详见下表: 砼构件
类 别 项 目
Ⅰ类 各类屋架、桁架、托架、梁、柱、桩、薄腹梁、风道梁。
Ⅱ类 大型屋面板、槽形板、肋形板、天沟板、空心板、平板、楼梯、檩条、阳台、门窗过梁、小型构件。
Ⅲ类 天窗架、端壁架、挡风架、侧板、上下档、各种支撑。 Ⅳ类 全装配式内外墙板、楼顶板、大型墙板。
金属构件
类 别 项 目
Ⅰ类 钢柱、钢梁、屋架、托架梁、防风桁架。
Ⅱ类 吊车梁、制动梁、型(轻)钢檩条、钢拉杆、钢栏杆、盖板、垃圾出灰门、篦子、爬梯、平台、扶梯、烟囱紧固箍。
Ⅲ类 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钢支撑、上下挡、轻型屋架、滚动支架、悬挂支架、管道支架、零星金属构件。
3、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城镇、现场运输道路等级、上下坡等各种因素,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调整定额。
4、构件运输过程中,如遇道路、桥梁限载而发生的加固、拓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以及沿途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应另行处理。 二、构件安装
1、构件安装场内运输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现场预制构件已包括了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的翻身就位。如受现场条件限制,砼构件不能就位预制,运距在150m以内,每立方米构件另加场内运输23.26元。 (2) 加工厂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已考虑运距在500m以内的场内运输。
(3) 金属构件安装未包括场内运输费。如发生,单件在0.5t以内、运距在150m以内的,每吨构件另加场内运输费10.97元;单件在0.5t以上的金属构件按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场内运距如超过以上规定时,应扣去上列费用,另按1km以内的构件运输定额执行。 2、定额中的塔式起重机台班均已包括在第二十二章垂直运输机械费定额中。
3、本安装定额均不包括为安装工作需要所搭设的脚手架,若发生应按第十九章脚手架工程规定计算。
4、本定额构件安装是按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编制的,如施工组织设计需使用轮胎式起重机或汽车式起重机,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可按履带式起重机相应项目套用,其中人工、吊装机械乘系数1.18;轮胎式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的起重吨位,按履带式起重机相近的起重吨位套用,台班单价换算。
5、金属构件中轻钢檩条拉杆的安装是按螺栓考虑,其余构件拼装或安装均按电焊考虑,设计用连接螺栓,其连接螺栓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人工不再增加),电焊条、电焊机应相应扣除。
6、单层厂房屋盖系统构件如必须在跨外安装时,按相应构件安装定额中的人工、吊装机械台班乘系数1.18。用塔吊安装时,不乘此系数。
7、履带式起重机安装点高度以20m内为准,超过20m在30m内,人工、吊装机械台班(子目中履带式起重机小于25t者应调整到25t)乘系数1.20;超过30m在40m内,人工、吊装机械台班(子目中履带式起重机小于50t者应调整到50t)乘1.40系数;超过40m,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8、钢柱安装在砼柱上(或砼柱内),其人工、吊装机械乘系数1.43。砼柱安装后,如有钢牛腿或悬臂梁与其焊接时,钢牛腿或悬臂梁执行钢墙架安装定额,钢牛腿执行铁件制作定额。 9、钢屋架单榀重量在0.5t以下者,按轻钢屋架子目执行。
10、构件安装项目中所列垫铁,是为了校正构件偏差用的,凡设计图纸中的连接铁件、拉板等不属于垫铁范围的,应按第六章相应子目执行。
11、钢屋架、天窗架拼装是指在构件厂制作、在现场拼装的构件,在现场不发生拼装或现场制作的钢屋架、钢天窗架不得套用本定额。
12、小型构件安装包括:沟盖板、通气道、垃圾道、楼梯踏步板、隔断板以及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构件安装。 三、其他
1、矩形、工型、空格型、双肢柱、管道支架预制钢筋砼构件安装,均按砼柱安装相应定额执行。
2、预制钢筋砼柱、梁通过焊接形成的框架结构,其柱安装按框架柱计算,梁安装按框架梁计算,框架梁与柱的接头现浇砼部分按第五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预制柱、梁一次制作成型的框架按连体框架柱梁定额执行。
3、预制钢筋砼多层柱安装,第一层的柱按柱安装定额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柱按柱接柱定额执行。
4、单(双)悬臂梁式柱按门式刚架定额执行。
5、定额子目内既列有“履带式起重机”又列有“塔式起重机”的,可根据不同的垂直运输机械选用:
(1) 选用卷扬机(带塔)施工的,套“履带式起重机”定额子目; (2) 选用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套“塔式起重机”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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