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稿

更新时间:2023-10-14 00: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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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一、收入类

1、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应分解为销售房产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房产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确认所得税销售收入,据以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益。

2、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政府专门成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对此类收入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3、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一笔劳务所得,在境外按照10%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款能否作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

答: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因此,该预提所得税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

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5、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部分货物销货退回,未收回原发票,也未开具红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2011】第0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于企业未收回原发票、未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也未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销售退回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A公司是一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一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B专卖店销售服装的货款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对此类业务A公司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B专卖店销售服装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 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的结算、发票的接受和开具、流转税的缴纳能够证明属于收取手续费的合法代销行为,可以按相关规定确认手续费收入;否则A公司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二、扣除类

1、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2、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与外方协调后作扣款处理,此类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 答:该支出属于质量赔款,按相关规定直接税前扣除。

3、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发生贴现利息30万,该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报贴现发生的贴现利息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企业支付的缓税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5、某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购货方发生人员受伤,现已对该受伤人员作出赔偿,所作出的赔偿如何税前列支?

答:对此类赔偿支出凭法院裁决书、调解书或者劳动等有权部门仲裁意见等税前扣除,如果有保险赔偿的,应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6、企业委托旅行社安排部分职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用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若是全体职工的旅游费用呢?

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省局三季度政策解读中提到:根据总局50号公告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

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是否要缴纳滞纳金?

答:因税收政策原因导致纳税人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补缴年度不加收滞纳金。

8、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如一些用工单位短期或一定时期内临时雇佣人员(在劳动法上也有小时工的说法),并支付费用,无劳动合同且不交保险金,能否据实扣除? 答:按照劳务费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未安置退役士兵,按省政府《关于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通知》(苏安办[2011]8号),每个安置任务指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6倍缴纳(2010年每个指标4万元),收到的是捐赠专用收据,此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捐赠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10年2季度解读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在职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暂允许企业按工资薪金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企业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有效作证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期内仍无法取得有效凭证而按规定纳税调整的,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12、由于融资难等原因,企业法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金融企业贷款,所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将金融企业开具的抬头为企业法人个人姓名的利息支付凭证入账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国税函[2009]777号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

13、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属于“正常类贷款”可否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0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对此条款如何理解?

答: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100万元,2010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80万元,

第一种情形:2010年发生坏帐损失冲销准备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担保赔偿准备累计余额120万元。2011年汇缴时,本年按规定计提的100万元可税前扣除,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8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x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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