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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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

协议供货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39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税函〔2008〕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

-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办公用品协议供货范围包括: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 1 / 3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均应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征得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参照执行。

(三)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为1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计算。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中标产品及其价格

(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根据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和不同配置分为15个品目,共有19家中标供应商的111款产品中标入围。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中标最高限价,中标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辅助服务费,售后保修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和配件等相关费用。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不得向上调高;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应对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三)投影仪和传真机质保期为3年,复印机质保期为1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本次协议供货质保期比部分市场产品的标准质保期或服务期(1年)长,因此少数产品中标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仔细核对后再确定采购事项。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更新换代、停产,在不降低原中标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税务总局核准,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原中标产品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价格。 2 / 3

如果中标产品发生配置升级,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税务总局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

号和价格不变或更优惠。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选件和耗材等,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

(六)各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及时协调解决或给予处罚,切实保护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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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x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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