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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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2013版)

招标序号:建招 [ ] 号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备案单位(盖章):年月日

登记单位(盖章):年月日

目录

招标公告 (2)

第一章投标须知 (3)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6)

三、总则 (7)

四、投标人资格 (8)

五、招标文件 (9)

六、投标报价 (11)

七、投标文件 (12)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12)

九、开标 (13)

十、评标 (15)

十一、其他 (17)

十二、授予合同 (18)

十三、工程结算 (18)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22)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2)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 (2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5)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 (43)

第三章技术规范 (48)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49)

一、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49)

二、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84)

1、施工组织设计 (87)

2、项目管理机构 (93)

3、拟分包项目情况 (94)

第五章图纸和技术资料(另附) (95)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96)

第七章评标办法 (97)

第八章附件 (98)

附件一、开标程序 (98)

附件二、中标候选人公示 (99)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100)

1

招标公告

招标序号:建招 [ ] 号

一、(招标人)的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招标代理人)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招标事宜。

三、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

(2)建筑规模:

(3)招标范围:

(4)工期要求:(5)招标控制价:(6):质量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3、项目经理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要求投标人是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类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经理要求是该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

5、其他:

五、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索取途径:

1、书面不记名索取:年月日起在丽水市招投标中心不计名购买,每本收取工本费元人民币。

2、网上下载:年月日起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

8c1c61e6b0717fd5370cdc2f/上发布并供下载。如需图纸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七、其他

1 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或已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认定有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或项目经理在其它单位有注册或登记建设行业执(从)业资格的,或项目经理是其它项目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并在公示期间或投诉有效期内的,谢绝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 本工程投标□是□否采用高额保函担保。

3、本工程评标采用电子评标辅助系统(具体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购买“投标工具”专用光盘(注:试用阶段光盘无效),专用光盘元/2张,相关事宜请与

联系(地址:,电话:),并请各投标人认真详读“丽水市工程招标项目电子评标辅助系统注意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联系电话:

本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2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前附表一第1页共3页

3

前附表二第2页共3页

4

前附表三第3页共3页

5

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6

三、总则(一)项目概况及要求

1

、工程名称:

2、招标人(建设单位):。

3

、工程地点: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

、工程投资性质及资金落实情况:

6

、工程内容:

7、工程招标范围:。

8、现场条件:

(1)、土地征用及补偿情况:。

(2)、三通一平情况:。

(3)、现场交通条件:。

(4)、其它:。

9、工期要求:招标工期为日历天。工期计算起止日期:。

10、工程质量目标:。

1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2、其他:。

(二)投标费用

1、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三)本工程招标□允许□不允许投标人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委托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的投标、质疑(异议)、投诉、谈判、签订合同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事项。

(四)工程管理要求(适用于总承包发包)

招标人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中标人对专业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并承担总承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专业工程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并承诺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现场加工场地和材料堆放地、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用水用电设施(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向专业工程单位收取)、临时场地、安全文明设施、施工所需的工作面、现场指定垃圾堆场、一次结构打凿后的修补、工程资料的统一编印归档、各工种的配合协

7

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等一切与专业工程施工、配合、管理有关的服务内容,以及在总包配合协调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四、投标人资格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3、项目经理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要求投标人是年度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类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市外企业项目经理要求是该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具有相应建造师资格的人员。

5、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7、其他:

(六)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料

资格审查在开标时进行,投标人必须提交前附表规定所需提交的原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七)资格评审方式

本次投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8

五、招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根据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必须经备案后有效。

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九)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1、本工程□设立□不设立工程招标控制价。

2、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或浙江省和丽水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办法编制后,经(按规定权限的造价审核机构)审定得出的工程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有效。

3、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参考下列计价依据和政策性文件编制:

□招标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9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

□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丽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年第期;

□浙江造价管理信息年第期;

□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省站的有关定额解释。

(十)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需要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不记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通过丽水采购招标网上发布的形式予以解答。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出。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发布之日起5日内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和投诉(投诉采用实名制)。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由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加),复核后,招标人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在原招标文件发布网上发布。异议或投诉期间招标人必须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天,招标人通过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有效。修改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招标文件通知中写明。

3、当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招标公告(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要求说明、技术规范和资料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条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任何环节可拒绝或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十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0

(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递交伪造证件的。

(5)在招投标及投诉活动过程中,经查实投标人或项目班子人员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所提交的资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勘察现场

1、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自己所作出的一切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六、投标报价

(十四)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费用。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应考虑风险系数。

2、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所需的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即: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风险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费、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民工工伤保险费、税金的取费,投标人应按下列给定的费率区间计取(计算基数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没有计取或未按下列费率区间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视为已按弹性费率的上限值计取,检验试

4、工程量清单部份投标报价: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方式报价。投标人报综合单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在风险范围内今后不作调整。

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1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

(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

七、投标文件

(十五)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

(1)商务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预选承包商公告;

4)项目经理注册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

5)项目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及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7)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8)承诺书;

9)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10)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11)投标报价书及电子招投标专用光盘。

(2)技术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3)项目分包情况

2、本工程的投标文件□提交□不提交技术标投标文件。

3、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自行设计编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十六)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必须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A4纸装订成册。

12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十七)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分别密封后提交,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标志: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密封袋外面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投标人的名称全称。

3、技术标采用暗标的形式,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封面必须采用A4普通复印纸,标书内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如:投标人名称、有关人员姓名、投标人业绩、奖状、证书、特殊标志等)。图表字体大小、纸张大小等不限制,但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等。投标文件技术标装订时统一采用无线胶装,不得用其他方式装订。

若技术标投标书未按上述要求或在技术标标书中能体现出投标单位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十八)投标截止期及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5、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60-90)日历天。

(十九)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本文件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开标

(二十)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3

2、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在投标企业连续十二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会议,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不需提交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投标书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否则视同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时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三要求提交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4、开标时,由招标人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商务标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内容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7、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的;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6)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未提供刻录于招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上的电子标书或自行复制专用光盘的;

(8)投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9)因电子标书编制不规范或光盘损坏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

(1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系同一台电脑制作完成的;

(11)电子标书的内容(报价、工期、项目经理、标书水印码)和纸质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14

十、评标

(二十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由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招标人按得分从高到低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二十二)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文字描述出现差错,但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报价时,可以按照数字表示的数额修正文字描述;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将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

(二十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现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析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十六)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十八)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5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参加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不相符;

(6)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项目经理是其它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并在公示期间或投诉有效期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或投标文件中工程数量的整数部位和小数点后一位小数、工程暂定项目价格或品牌(多选一)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的;

(8)投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报价书的报价不相符的,投标人所报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12)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或虚假资料的;

(13)项目经理与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中载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17)总承包发包时,总包服务费取费费率高于 %的(不高于3%);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项目经理本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满足要求的;

(3)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认定有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价(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总承包服务费等。)的;或“暂定品牌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未按规定在“约定品牌”中选取的;

(6)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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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报价的表格中主要内容缺项严重或主要表格缺页或主要表格缺少的;

(8)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9)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有三处及以上完全一致的;

(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包括主材)报价书的;

(12)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13)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否决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没有明显异常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九)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补偿。

十一、其他

(三十)在招投标现场监督及投诉处理过程中,经查实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所提交的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情形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

(三十一)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以其能否提供竣工验收单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市政工程以交工验收单、竣工验收单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因故更换,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视同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在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2个小额工程的不视为有在建工程。

(三十二)是否有丽水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因各地对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不一致,丽水市外不良行为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3]38号)、《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中的不良行为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具体行为,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丽建发[2005]135号)进行认定。

(三十三)投标人或项目经理在评标或投诉阶段,被认定有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或项目经理在其它单位有注册或登记建设行业执(从)业资格的,或项目经理是其它项目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并在公示期间或投诉有效期内的,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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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授予合同

(三十四)中标

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人名单,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取推荐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丽水市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日历天,如遇节假日推至节假日后第一天)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规定》(丽招管办[2008]4号)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

3、没有投诉的,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十五)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采用(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施

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开标时间为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

4、合同签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发生合同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三十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除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采用高额保函的项目,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后放弃中标的,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招标控制价的2%扣除投标保证金(最高80万元)后退还保函。

十三、工程结算

(三十七)结算工程量及单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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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的确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承包单位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招标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实调整(或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

(1)招标人要求或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

(2)招标人要求或设计变更引起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

(4)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5)招标人要求增加施工图纸之外与该工程有关联的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

(6)其他:

2、综合单价的确定:综合单价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没有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1)由于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调整,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原投标报价的价格。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1%以上(含1%)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0%(含10%),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经审计部门审定作为结算的依据。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最后以审计部门审定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浙江省和丽水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工程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4)、其他:

3、投标报价的调整:

结算时投标报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整。

①人工费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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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②材料费调整范围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③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G为工程合同造价。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D.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④施工期××信息价按照《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浙江造价信息》或《价格信息》。《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价格信息》没有的,由业主、监理根据市场实际价格签证确定。

⑤以上涨(跌)幅度及调整差价均以招标控制价编制期采用的信息价为基数,差价只可以计取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4、暂定项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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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wy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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