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8 22: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和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法人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管理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水利建设地方项目必须成立项目法人,且项目法人从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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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三)项目法人职责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二、项目法人组建
(一)项目法人组建时间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组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其建设程序及进展情况,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组建原则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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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建,任命项目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第八条 新建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应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工程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三)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要求
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有适应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定员编制,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测算,并足额配备。
(一)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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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政策和法规,应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应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小型及一般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是:中小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型及重点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是:新建大中小型水库、水闸及灌区骨干工程项目,大型水库、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骨干工程项目,重要河道支流治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应参与过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应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应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其他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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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50%;中小水利建设项目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来确定,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50%。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经岗前培训方能上岗履职。
(二)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1.一般应内部设置综合、工程技术、计划财务、质量安全以及环境移民等部门。
2.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建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现场管理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五)项目法人组建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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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法人班子其他成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工程建设经历等。
(五)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主要规章制度。
(七)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六)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机构组建、培训、持证上岗、考核、奖惩等具体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七)项目法人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八)项目法人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上岗前培训;项目法人代表及项目法人其他主要组成人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活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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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法人培训
(一)培训时间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应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初,必须参加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履职。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应在项目正式批准开工前通过上岗前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履职。其他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时参加完成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题要求的其它项目法人专项培训活动。
(二)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组建要求及其职责,水利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程验收;项目法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竣工决算及审计等。
(三)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考核评定工作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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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专门培训的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水利建设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应具备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考核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培训考核评定合格的,由组织项目法人专门培训的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评定。
四、项目法人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组织分别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
(一)项目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国家招标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当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当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工作;向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发标、评标、定标以及签定中标书面合同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工作结束后,向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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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与移民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征地与移民工作。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项目法人在施工图投入使用前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技术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从公共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质量及安全监督注册工作: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五)项目划分工作: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六)项目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七)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向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现场办公、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水、通电、通讯和平整场地等基本条件。
(八)开工申请工作:项目法人应将主体工程开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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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批准方能正式开工。
(九)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工作: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十)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备案: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开工15日前,应将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实施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审核质量缺陷备案;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工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应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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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验收阶段: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法人验收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助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及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编工作,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建单位做好工程完工总结报告;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政府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协助政府验收主管部门做好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移交与保修阶段:
(一)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交接工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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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办理工程具体交接手续时,应同时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五、项目法人考核
(一)考核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河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负责实施所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工作要坚持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终要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并将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
(二)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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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四)概算控制、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三)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有关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教育,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项目法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建议有关单位调整项目法人组织机构;项目法人主要组成人员不认真整改或无法胜任工作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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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 则
(一)违反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办法实施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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