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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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

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

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

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符号或代号 意义 A PC BC PA BA

道路石油沥青 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1

AL(R) AL(M) AL(S) AC SMA OGFC ATB ATPB AM 快凝液体石油沥青 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慢凝液体石油沥青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 Stone mastic asphalt(英),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语 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 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 之略语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 之略语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之略语 聚乙烯,Polyethylene之略语 SBS SBR EVA PE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

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

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

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

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

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

2

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

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

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

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

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

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施工准备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

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

(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 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

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

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

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

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

料的检验。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

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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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

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6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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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有关规定。

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最小距离(m)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表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 最小强度(CBR%)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填方类型 (cm)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它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路基 80~150 4.0 3.0 路基 >150 3.0 2.0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5

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 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9-2的规定。

表6.3.9-2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路床顶面以压实度(%) 检验频率 道路类别 类型 下深度(cm) (重型击范围 点数 检验方法 实)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挖方 0~30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细粒土用0~80 次干路 93 每层 环刀法,粗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1组 1000m2 粒土用灌(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水法或灌点) 填方 >80~150 次干路 90 砂法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15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

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6.3.10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 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 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

3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4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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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

5 起爆前爆破人员已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确有效。 6.4.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

3 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夯)实。

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6.5 路肩

6.5.1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

6.5.3 土路肩与硬路肩施工应依据所用材料宜参照本规范相关章节关于施工要求的有关规定。

6.6 构筑物处理

6.6.1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6.6.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6.6.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 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

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3%;

3)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85%;25~50c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

得小于87%;

4)当管顶至路床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80cm时,管顶以上50~80cm范围内填土的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3%;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90%; 5)当管顶以上覆土厚度小于80cm时,应对回填材料进行改性,或对管道进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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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6.7 特殊土路基

6.7.1 特殊土路基的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 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 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2)膨胀路基宜在少雨季节施工;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粘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

宜在春末夏初施工。

6.7.2 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方外,严禁其它作业。

2 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 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2m。

4 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

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

压实。

5 采用砂垫层置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以片石护砌。

6 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时,必须在路基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护道筑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最大干密度的90%。 7 采用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其抗拉

强度、顶破强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30~50cm厚的砂

垫层。铺设土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设铺土工材料。土工材

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

的锚固钉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度不得小于30cm,采用锚接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cm,采用胶结其胶接宽度不得小于5cm,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相邻土工材料横向搭接宽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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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得小于2m。

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不得小于50cm。 8 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得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

顺直伸入砂垫层不小于30cm。

4)袋装砂井的井距、井深、井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 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垫层不小于50cm。

10 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2 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应采用磨细Ⅰ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80%),

宜选用SiO2和Al2O3含量大于70%,烧失量小于10%的粉煤灰、普通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获取钻进、拉斗、搅拌、喷气压力与单位时间喷入量等参数。

3)确定固化剂喷入形式(浆液或粉体)选择施工机械纵组合,与浆液搅拌、供浆

或控制粉喷的要求。

4)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3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设计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勾通反馈有关工程信息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6.7.3 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期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且宜与设计规定的拦截、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

2 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3 施工中应详探道路范围内的陷穴,当发现设计有遗漏时,应及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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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它粘性土或石灰土,其填筑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若

采用石灰土换填,消石灰与土的质量配合比,宜为石灰:土等于9:91(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 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5 强夯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

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靠近其施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夯确定施工参数,如夯锤质

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遍数和夯击次数等。

3)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 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 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 6.7.4 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得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路床1.5m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及其它道路路床0.8m以下填土。

2 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下每1000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至少应作一组试件(每组取3个土样),不足上列数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 3 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可不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4 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挖除,土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0.8m处。

5 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0cm。

6 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6.7.5 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

2 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段完成。 3 路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边坡应预留30~50cm厚土层,路堑挖完后应立即按设计要求进行削坡与封闭边坡。

2)路床应比设计标高超挖30cm,并应采用粒料或非膨胀土等换填、压实。 4 路基填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按规定作试验段。

2)路床顶面30cm范围内应换填非膨胀土或经改性处理的膨胀土。当填方路基填土高度

小于1m时,应对原地表30cm内的膨胀土挖除,进行换填。

3)强膨胀土不得做路基填料。中等膨胀土应经改性处理方可使用,但膨胀总率不得超过0.7%。

4)施工中应根据膨胀土自由膨胀率,选用适宜的碾压机具,碾压时应保持最佳含水

量;压实土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cm;土粒径块不得大于5cm,且粒径大于2.5cm的土块量应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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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路堤与路堑交界地段,应采用台阶方式搭接,每阶长度不得小于2m,并碾压密实。压实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规定。 6 路基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基层施工。 6.7.6 冻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基础应设置于冻土层以下。

2 填方地段路堤应预留沉降量,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基本趋于稳定。 3 路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水稳定性和抗冻稳定性均较好的粗粒土,碾压时的含水量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范围内。

4 当路基位于永久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得小于2m。

5 冻土区土层为冻融活动层,设计无地基处理要求时,应报请设计部门进行补充设计。

6.8 检验标准

6.8.1 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的规定。

2

检查数量:每1000m、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表6.8.1 土路基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点数 (m) 路床纵断高程-2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mm) +10 路床中线偏位用经纬仪、钢尺量取≤30 100 2 (mm) 最大值 <9 1 路≤20 平 路基各压实层 宽9~2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整 20 (m15 量两尺取较大值 度 路 床 ≤15 )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40 1 用钢尺量 +B <9 2 ±0.3%且不反路宽9~4 路床横坡 20 用水准仪测量 坡 (m) 15 >15 6 用坡度尺量,每侧1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点 11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8.2 石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石方路基(路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2)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1的规定。

表 6.8.2-1 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50 路床纵断高程用水准仪测量 -100 20 1 (mm) 路床中线偏位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mm) 值 路床宽(mm) 不小于设计规40 1 用钢尺量 定+B 边坡(%) 不陡于设计规20 2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定 2 填石路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得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

检查数量:每1000m2,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水准仪量测。

一般项目

2)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2的规定。

表6.8.2-2 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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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m) 20 100 点数 检验方法 路床纵断高程(mm) 路床中线偏位(mm) 平整各压实度层 (mm) 路床 -20 +10 ≤30 ≤30 1 2 1 2 3 用水准仪测量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用钢尺量 ≤20 不小于设计值路床宽度(mm) +B 路<9 宽9~20 (m15 ) >15 40 1 <9 2 ±0.3%且不反路宽9~路床横坡 20 4 用水准仪测量 坡 (m) 15 >1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20 2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B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6.8.3 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项目

1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检查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3的规定。

表6.8.3 路肩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范围点数 (m) 压实度(%) ≥90 100 2 用环刀法检验,每侧1组(1点)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40 2 用钢尺量,每侧1点 规定 横坡 ±1%且不反40 2 用水准仪具测量,每侧1坡 点 注: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6.8.4 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有关规定。 2 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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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相对密度法(GB 50123)。

一般项目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1的规定。

表6.8.4-1 砂垫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mm) 范围检验方法 点数 (m) 不小于设计规定宽度 40 1 用钢尺量 +B <9 2 厚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200 9~15 4 用钢尺量 >15 6 注:B为必要的附加宽度。 3 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压实度不得小于90%。

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200m 检查1组(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一般项目 2)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用尺量。

4 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5%抽检。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

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3)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

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2的规定。

表6.8.4-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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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m) 点数 <9 1 下承面平整度路宽 用3m直尺和塞尺连≤15 20 9~15 2 (mm) (m) 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15 3 <9 2 路宽 下承面拱度 ±1% 20 9~15 4 用水准仪测量 (m) >15 6 5 袋装砂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砂的规格和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砂袋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并记录。

3)井深不小于设计要求,砂袋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30cm以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一般项目

4)袋装砂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3的规定。

表6.8.4-3 袋装砂井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两井间,用钢尺井间距(mm) ±150 抽查量 2%且+10 砂井直径(mm) 查施工记录 全部 0 不少于井竖直度 ≤1.5%H 查施工记录 5处 砂井灌砂量 +5%G 查施工记录 注:H为桩长或孔深,G为灌砂量。

6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板深不小于设计要求,排水板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50cm以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项目 允许偏差 15

4)塑料排水板置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4的规定。

表6.8.4-4 塑料排水板置设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板间距(mm) ±150 两板间,用钢尺量 抽查全部 2% 板竖直度 ≤1.5%H 查施工记录 注:H—桩长或孔深。 7 砂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砂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砂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5的规定。

表6.8.4-5 砂桩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桩距(mm) ±150 抽查2%,两桩间,用钢尺桩径(mm) ≥设计值 全部 且不少于量,查施工记录 2棵 竖直度 ≤1.5%H 注:H为桩长或孔深。 8 碎石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碎石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一般项目

4)碎石桩成桩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6的规定。

表6.8.4-6 碎石桩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6

桩距(mm) 桩径(mm) 竖直度 ±150 ≥设计值 ≤1.5%H 全部 抽查2%,两桩间,用钢尺量,且不少于查施工记录 2棵 注:H为桩长或孔深。 9 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3)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7的规定。

表6.8.4-7 粉喷桩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桩距(mm) ±100 抽查2%,且两桩间,用钢尺桩径(mm) 不小于设计值 全部 不少于2棵 量,查施工记录 竖直度 ≤1.5%H 6.8.5 湿陷性黄土路基强夯处理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路基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表6.3.9规定。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一般项目

2 湿陷性黄土夯实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5的规定。

表6.8.5 夯实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点数 (m) <9 不小于试夯时确定路宽9~夯点累计夯沉量 夯沉量的95%(mm) (m) 15 >15 200 <9 路宽 9~湿陷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m)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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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2 4 6 2 4 6 见注 查施工记录 注:隔7~10d,在设计有效加固深度内,每隔50~100cm取土样测定土的压实度、湿陷系数等指标。

6.8.6 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规定。

7 基层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7.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施工道路基层。

7.1.3 稳定土类道路路基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7.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7.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7.1.6 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0章的有关规定。

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亚粘土、粘土。塑性指数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 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

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10cm。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 2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石灰技术指标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类别 钙质生石灰 等 级 项目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 — — — — — 5mm圆孔 ≤7 ≤11 17 10 14 20 筛的筛余(%) 含水量(%) — — — — — — ≤4 ≤4 ≤4 ≤4 ≤4 ≤4 0.71mm方孔筛— — — — — — 0 ≤1 ≤1 0 ≤1 ≤1 筛余细 的%) (度 0.125mm方孔筛— — — — — — ≤≤— ≤≤— 的筛余13 20 13 20 (%) 钙镁石灰的分类筛,氧化≤5 >5 ≤4 >4 镁含量(%)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

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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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

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

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7.2.2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7.2.2-1选取。

表7.2.2-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 结构部石灰掺量(%) 土壤类别 位 1 2 3 4 5 基层 10 12 13 14 16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底基层 8 10 11 12 14 基层 5 7 9 11 13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底基层 5 7 8 9 11 砂砾土、碎石土 基层 3 4 5 6 7 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 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

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7.2.2-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

表7.2.2-2 最少试件数量(件) 偏差<10% 10%~15% 15%~20% 系数 土壤类别 细粒土 6 9 - 中粒土 粗粒土 6 - 9 9 13 13 5试件在规定温度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有关要求制作、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6 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应符合下式要求:

R≥Rd/(1- Za Cv) (7.2.2)

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试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

主干路应取保证率95%,即Za=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90%,即Za=1.282。

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

7.2.3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石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7.2.4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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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

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 4 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 5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资料。

7.2.5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

2 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7.2.6 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床应湿润。

2 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3 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4 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 7.2.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

2 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

3 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4 初压时,碾速以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2.5km/h为宜。 5 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

6 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 7.2.8 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1/2层厚。 2 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

7.2.9 石灰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 2 石灰土碾压成活后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宜在其含水量为10%左右时进行。 3 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

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7.3.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化学成份的Si02、Al2O3和Fe2O3总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的烧失

量宜小于或等于10%。

2)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3)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

3 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7.3.1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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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1 砂砾、碎石级配 通过质量百分率(%) 筛孔尺寸(mm) 级配砂砾 级配碎石 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道路 干路 道路 干路 37.5 100 - 100 - 31.5 85~100 100 90~100 100 19.0 65~85 85~100 72~90 81~98 9.50 50~70 55~75 48~68 52~70 4.75 35~55 39~59 30~50 30~50 2.36 25~45 27~47 18~38 18~38 1.18 17~35 17~35 10~27 10~27 0.60 10~27 10~25 6~20 8~20 0.075 0~15 8~10 0~7 0~7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3.2 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 7.3.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砂砾(碎石)和水搅拌均匀。混

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

完成作业时间。

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

2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强度标准值的资料。

3 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撒、扬尘。

7.3.4 摊铺除遵守本规范第7.2.6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的±2%。 2 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 3 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 7.3.5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7.3.6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 2 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丁料。

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

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

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 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有关规定。

3 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钙(?CaO)含量应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过5%。钢渣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压碎值不得大于30%,且应清洁,不含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质;钢渣质量密度应以实际测试值为准。钢渣颗粒组成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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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1 钢渣混合料中钢渣颗粒组成 通过下列筛孔(mm,方孔)的质量(%) 37.5 26.5 16 9.5 4.75 2.36 1.18 0.60 0.075 100 95~100 60~85 50~70 40~60 27~47 20~40 10~30 0~15 4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

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7~17,不得小于6,且不得大于30。

5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应依据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Rd),选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7.4.2进行初选。

表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常用配合比 混合料种类 钢渣 石灰 粉煤灰 土 石灰、粉煤灰、钢渣 60~70 10~7 30~23 — 石灰、钢渣土 50~60 10~8 — 40~32 石灰、钢渣 90~95 10~5 — — 7.4.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4.4 混合料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

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项目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干路 53 - - - - 37.5 100 - 100 - 31.5 - 90~100 90~100 100 筛孔 26.5 - - - 90~100 尺寸 19 - 67~90 67~90 72~89 (mm) 9.5 - - 45~68 47~67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2.36 - - 18~3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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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 - - 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 - - 液限(%) - - - <28 塑性指数 - - -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 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

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

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1 2 3 4 5 基层 5 7 8 9 11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底基层 4 5 6 7 9 基层 8 10 12 14 16 其他细粒土 底基层 6 8 9 10 12 基层① 3 4 5 6 7 中粒土、粗粒土 底基层 3 4 5 6 7 注: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

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 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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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2 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 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7.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20%。

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

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6.2的规定。

表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 项目 砾石 砾石 砂砾 53 100 100 37.5 100 90~100 80~100 31.5 90~100 81~94 筛 19.0 73~88 63~81 孔 尺 9.5 49~69 45~66 40~100 寸 4.75 29~54 27~51 25~85 (mm) 2.36 17~37 16~35 0.6 8~20 8~20 8~45 0.075 0~7② 0~7②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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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限(%) <28 <28 <28 塑性指数 <6(或9①) <6(或9①) <9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 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7.1-2的规定。 7.6.3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

2 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 摊铺长至少一个碾压段30~50m。 7.6.4 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 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 碾压时应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速宜为25~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速宜控制在40m/min,碾压至轮迹不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4 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7.7.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得有粘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 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得超过20%。

3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7.1-1的规定。

表7.7.1-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③基层 底基层 项目 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道路 干路 道路 干路 53 100 37.5 100 85~100 100 筛 31.5 90~100 100 69~88 83~100 孔 19.0 73~88 85~100 40~65 54~84 尺 9.5 49~69 52~74 19~43 29~59 寸 4.75 29~54 29~54 10~30 17~45 (17~37 17~37 (mm) 2.36 8~25 11~35 0.6 8~20 8~20 6~18 6~21 0.075 0~7② 0~7② 0~10 0~10 液限(%) <28 <28 <28 <28 ①①①塑性指数 <9 <9 <9 <9①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3表中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7.7.1-2的规定。

表7.7.1-2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项 目 压 碎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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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底基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26% <30% 次干路 <30% <35% 次干路以下道路 <35% <40% 5 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扁平细长碎石含量应小于20%。

7.7.2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砾石。

2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机械摊铺宜为1.25~1.35。

3 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 4 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7.7.3 碾压除遵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和碾压中应先适量洒水。

2 碾压中对过碾现象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7.7.4 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压实后及成活中应适量洒水。 2 视压实碎石的缝隙撒布嵌缝料。

3 宜采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成活,碾压至缝隙嵌挤密实,稳定坚实,表面平整,轮迹小于5mm。

4 未铺装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放交通。

7.8 检验标准

7.8.1 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钢渣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1款的规定。

2)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规定。 3)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2款的规定。 4)砂砾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 5)钢渣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第3款的规定。 6)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复验。

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饱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1组(6块)。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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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贴皮、散料。

5 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范围 点数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基层 ±15 纵断高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程(mm) 底基层 ±20 基层 ≤10 <9 1 用3m直尺和塞平整度路宽9~20m 2 尺连续量两尺≤15 (mm) 底基层 (m) 15 取较大值 >15 3 不小于设计规定宽度(mm) 40m 1 用钢尺量 +B <9 2 路宽9~横坡 ±0.3%且不反坡 20m 4 用水准仪测量 (m) 15 >15 6 厚度(mm) ±10 1000m2 1 用钢尺量 7.8.2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1款的规定。 2)土类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2款的规定。 3)粒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的规定。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次抽查1次;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复称。

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查1组(1点)。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7d的饱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 1组(6块)。 检查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顺,无明显粗、细骨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贴皮、松散、浮料。

5 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8.1的规定。

7.8.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集料质量及级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6.1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砂石材料的进场批次,每批抽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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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 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5%。 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1000m2 抽检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3的有关规定。 6

表7.8.3 级配砂砾及级配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范围 点数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基层 ±15 纵断高程(mm)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底基层 ±20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基层 ≤10 路宽 平整度(mm) 20m (m)取较 9~15 2 连续量两尺,底基层 ≤15 >15 3 大值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40m 1 用钢尺量测 B <9 2 路宽 横 坡 ±0.3%且不反坡 20m (m) 9~15 4 用水准仪测量 >15 6 +20 砂石 -10 1000m厚度(mm) 21 用钢尺量 +20 碎石 -10%层厚

7.8.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碎石与嵌缝料质量及级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7.1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次抽检不得少于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 级配碎石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0m2 抽检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4 外观质量: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推移、松散、浮石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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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5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8.3的有关规定。 7.8.5 沥青混合料(沥青碎石)基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用于沥青碎石各种原材料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8.5.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2 压实度不得低于95%(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

2

检查数量:每1000m检查1组(1点)。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钻孔取样、蜡封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不得有明显轮迹、粗细骨料集中、推挤、裂缝、脱落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沥青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5的规定。

表7.8.5 沥青碎石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中线偏位≤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mm) 纵断高程±15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m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路宽平整度(mm) ≤10 20m (m) 9~15 2 连续量两尺,取>15 3 较大值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40m 1 用钢尺量 定+B <9 2 ±0.3%且不反路宽横坡 20m (m) 9~15 4 用水准仪测量 坡 >15 6 1000厚度(mm) ±10 1 用钢尺量 m2 7.8.6 沥青贯入式基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集料、嵌缝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4.1条第1款的规定。 2 碎石的压实密度,不得小于95%。

2

检查数量:每1000m1组(1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弯沉值,设计规定时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5 表面应平整、坚实、石料嵌锁稳定,无明显高低差;嵌缝料、沥青撒布应均匀,无花白、积油,漏浇等现象,且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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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和底基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中线偏位≤20 100 1 用经纬仪测量 (mm) 基层 ±15 纵断高程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底基(mm) ±20 层 基层 ≤10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路宽平整度(mm) 底基20m 9~15 2 连续量两尺,取≤15 (m) 层 >15 3 较大值 不小于设计规宽度(mm) 40m 1 用钢尺量 定+B <9 2 ±0.3%且不反路宽横坡 20m 9~15 4 用水准仪测量 坡 (m) >15 6 +20 厚度(mm) 1000m2 1 刨挖,用钢尺量 -10%层厚 8 沥青混合料面层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中应根据面层厚度和沥青混合料的种类、组成、施工季节,确定铺筑层次及各分层厚度。

8.1.2 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8.1.3 城镇道路不宜使用煤沥青。需使用时,应制定保护施工人员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的措施。

8.1.4 当采用旧沥青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应对原有路面进行处理、整平或补强,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设计强度、基本无损坏的旧沥青路面经整平后可作基层使用。

2 旧路面有明显损坏,但强度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对损坏部分进行处理。 3 填补旧沥青路面,凹坑应按高程控制、分层铺筑,每层最大厚度不宜超过10cm。 8.1.5 旧路面整治处理中刨除与铣刨产生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回收,再生利用。 8.1.6 当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时,应对原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处理,整平或补强,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混凝土路面应作弯沉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经表面处理后,可作基层使用。 2 对原混凝土路面层与基层间的空隙,应填充处理。 3 对局部破损的原混凝土面层应剔除,并修补完好。

4 对混凝土面层的胀缝、缩缝、裂缝应清理干净,并应采取防反射裂缝措施。 8.1.7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优先采用A级沥青作为道路面层使用。B级沥青可作为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面

层使用。当缺乏所需标号的沥青时,可采用不同标号沥青掺配,掺配比应经试验确定。道路石油沥青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7-1的要求。

2)乳化沥青的质量应符合表8.1.7-2的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宜采用粘度较大的乳化沥青,寒冷条件下宜使用粘度较小的乳化沥青。

30

试验项目 破乳速度 粒子电荷 表8.1.7-2 道路用乳化沥青技术要求

品种代号 阳离子 阴离子 喷洒用 搅喷洒用 搅单位 拌拌用 用 PC-1 PC-PC-BC-PA-PA-PA-BA-2 3 1 1 2 3 1 快慢快慢裂裂裂裂慢快慢- 快裂 或或或或裂 裂 裂 中中中中裂 裂 裂 裂 - 阳离子(﹢) 阴离子(﹣) 0.1 1~6 1~6 2~30 10~60 2~10 10~25 0.1 1~6 1~6 2~30 10~60 非离子 喷搅试验 洒拌方法 用 用 PN-BN-2 1 慢裂 慢T06裂 58 T0653 T0652 非离子 0.1 1~6 筛上残留物(1.18mm% 筛),大于 恩格拉粘2~- 度计10 E25 粘度 道路标准10~S 粘度25 计C25.3 残留分含% 50 量,≮ 溶解% 度,蒸发残留≮ 物 针入度50~0.1mm (25200 ℃) 延度(15℃cm )≮ 与粗集料的粘附性,- 裹附面积,≮ 2~T0630 22 10T06~21 60 T0651 T0607 8~20 8~20 8~20 8~20 8~20 50 50 55 50 50 50 55 50 55 97.5 97.5 97.5 50~300 45~150 50~50~200 300 45~150 50~60~T06300 300 04 T0605 T0654 40 2/3 - 40 2/3 - 40 2/3 - 31

与粗、细粒式集料均均T06- - - - 搅拌试验 匀 匀 59 水泥搅拌试验的筛T06% - - - 3 上剩余,≯ 57 常温贮存稳定性: T061d,≯ % 1 1 1 55 5d,≯ 5 5 5 注:1 P为喷洒型,B为搅拌型,C、A、N分别表示阳离子、阴离子、非离子乳化沥青。

2粘度可选用恩格拉粘度计或沥青标准粘度计之一测定。

3表中的破乳速度与集料的粘附性、搅拌试验的要求、所使用的石料品种有关,质量检验时应采用工程上实际的石料进行试验,

仅进行乳化沥青产品质量评定时可不要求此三项指标。

4贮存稳定性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选用试验时间,通常采用5d,乳液生产后能在当天使用时,也可用1d的稳定性。

5当乳化沥青需要在低温冰冻条件下贮存或使用时,尚需按T0656进行﹣5℃低温贮存稳定性试验,要求没有粗颗粒、不结块。

6如果乳化沥青是将高浓度产品运到现场经稀释后使用时,表中的蒸发残留物等各项指标指稀释前乳化沥青的要求。

3)用于透层、粘层、封层及拌制冷拌沥青混合料的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

合表8.1.7-3的规定。

表8.1.7-3 道路用液体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快凝 中凝 慢凝 ALALALALALALALALALALALALALAL试验单试验项目 (R) (R) (M(M(M(M) (M(M(S(S(S(S(S(S方法 位 [1] -1 -2 ) ) ) -4 ) ) ) ) ) ) ) ) -1 -2 -3 -5 -6 -1 -2 -3 -4 -5 -6 <<C25.5 S <20 - - - - - - - - - - - 20 20 粘T06241 516265162641101度 1 5~~101C60.5 S - - ~~~- ~~~~~15 10~15 25 40 15 25 40 100 200 0 200 225><<<<% >20 0 0 - - - - - - ℃ 15 10 7 3 2 蒸馏315><<<<<<T063% >35 - - - - - - 体℃ 30 35 25 17 14 8 5 2 积 360><<<<<<<<<<<<% >45 ℃ 35 50 35 30 25 20 15 40 35 25 20 15 5 蒸0针入馏.60100100100100100100度60~T060后1~~~~~~~- - - - - - (25200 4 残m2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 留m

32

物 延度(25℃) 浮漂度(5℃) 闪点(TOC法) c>>60 m 60 >>>>>>T060- - - - - - 60 60 60 60 60 60 5 <>>20 20 30 >>>T06340 45 50 1 S - - >30 - - - - - - >>>>>>>>>>>>T06365 65 65 65 65 65 70 70 100 100 120 120 3 0.0.0.0.0.2.2.2.2.2.T061含水量≯ % 0.2 0.2 0.2 2.0 2 2 2 2 2 0 0 0 0 0 2 4)当使用改性沥青时,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应与改性剂有良好的配伍性。聚合物改性沥青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4的规定。

表8.1.7-4 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试验SBS类(Ⅰ类) SBR类(Ⅱ类) EVA,PE类(Ⅲ类) 方单指标 法 位 ⅠⅠ-Ⅰ-Ⅰ-Ⅱ-Ⅱ-Ⅱ-Ⅲ-Ⅲ-Ⅲ-Ⅲ-T06-A B C D A B C A B C D 04 针入度0.1m>80~60~30~>80~60~>60~40~30~T0625℃,m 100 100 80 60 100 100 80 80 80 60 40 04 100g,5s 针入度指﹣﹣﹣﹣﹣﹣﹣﹣﹣﹣T06数PI,不- 0 1.2 0.8 0.4 1.0 0.8 0.6 1.0 0.8 0.6 0.4 04 小于 延度5℃,T065cm/min不cm 50 40 30 20 60 50 40 - 05 小于 软化点TR&bT06℃ 45 50 55 60 45 48 50 48 52 56 60 不小于 06 运动粘度①T06135℃,不大Pa.25 3 于 s T0619 闪点,不小℃ T06230 230 230 于 11 溶解度,不% T0699 99 - 小于 07 弹性恢复% T0625℃,不小55 60 65 75 - - 62 于 粘韧性,不N·m - 5 - T06小于 24 ℃ >30

33

韧性,不小N·m 于 贮存稳定性②离析,48h,软化℃ 点差,不大于 质量变化,不大于 - 2.5 - T0624 T0661 2.5 - 无改性剂明显析出、凝聚 TFOT(或RTFOT)后残留物 % ±1.0 T0610或T0609 针入度比T06025℃, % 50 55 60 65 50 55 60 50 55 58 60 4 不小于 延度5℃,T060cm 30 25 20 15 30 20 10 - 不小于 5 注:1表中135℃运动粘度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中的“沥青氏旋转粘度试验方法(布洛克菲尔德粘度计法)”进行测定。若在不改变改性沥青物理力学性质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温度下易于泵送和搅拌,或经证明适当提高泵送和搅拌温度时能保证改性沥青的质量,容易施工,可不要求测定。(示表中①)

2贮存稳定性指标适用于工厂生产的成品改性沥青。现场制作的改性沥青对贮存

稳定性指标可不作要求,但必须在制作后,保持不

间断的搅拌或泵送循环,保证使用前没有明显的离析。(示表中②) 5)改性乳化沥青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5的规定。

表8.1.7-5 改性乳化沥青技术要求 品种及代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 单位 PCR BCR 破乳速度 - 快裂或中裂 慢裂 T0658 粒子电荷 - 阳离子(﹢) 阳离子(﹢) T0653 筛上剩余量(1.18mm),不大于 % 0.1 0.1 T0652 恩格拉粘度E25 - 1~10 3~30 T0622 粘度 沥青标准粘度C25.3 S 8~25 12~60 T0621 含量,不小于 % 50 60 T0651 针入度(100g,0.1mm 40~120 40~100 T0604 25℃,5s) 蒸发残留软化点,不小于 ℃ 50 53 T0606 物 延度(5℃),不小cm 20 20 T0605 于 溶解度(三氯乙烯),% 97.5 97.5 T0607 不小于 与矿料的粘附性,裹覆面积,不- 2/3 - T0654 小于 贮存稳定性 1d,不大于 % 1 1 T0655

34

5d,不大于 % 5 5 T0655 注:1破乳速度与集料粘附性、搅拌试验、所使用的石料品种有关。工程上施工质量检验时应采用实际的石料试验,仅进行产品质量评定时可不对这些指标提出要求。 2当用于填补车辙时,BCR蒸发残留物的软化点宜提高至不低于55℃。

3贮存稳定性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选择试验天数,通常采用5d,乳液生产后能在第二天使用完时也可选用1d。个别情况下改性乳化沥青5d的贮存稳定性难以满足要求,如果经搅拌后能达到均匀一致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此时要求改性乳化沥青运至工地后存放在附有搅拌装置的贮存罐内,并不断地进行搅拌,否则不准使用。

4当改性乳化沥青或特种改性乳化沥青需要在低温冰冻条件下贮存或使用时,尚需按T0656进行﹣5℃低温贮存稳定性试验,要求没有粗颗粒、不结块。

2 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集料应符合工程设计规定的级配范围。

2)骨料对沥青的粘附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大于或等于4级;次干路及以下

道路应大于或等于3级。集料具有一定的破碎面颗粒含量,具有1个破碎面宜大于90%,2个及以上的宜大于80%。

3)粗集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6的规定。

表8.1.7-6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试验方指 标 单位 表面层 其他层次 道路 法 石料压碎值,不大于 % 26 28 30 T0316 洛杉矶磨耗损失,不大于 % 28 30 35 T0317 表观相对密度,不小于 - 2.60 2.5 2.45 T0304 吸水率,不大于 % 2.0 3.0 3.0 T0304 坚固性,不大于 % 12 12 - T0314 针片状颗粒含量(混合料),不大于 % 15 18 20 其中粒径大于9.5mm,不大% 12 15 - T0312 于 % 18 20 - 其中粒径小于9.5mm,不大于 水洗法<0.075mm颗粒含% 1 1 1 T0310 量,不大于 软石含量,不大于 % 3 5 5 T0320 注:1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3

2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可放宽至2.45t/m,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且不得用于SMA路面。

3对S14即3~5规格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可不予要求,小于0.075mm含量可放宽到3%。

4)粗集料的粒径规格应按表8.1.7-7的规定生产和使用。

表8.1.7-7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

35

规公称粒格径(mm) 1075 2.30.名6 6 6 称 S1 40~75 1090~0~0~- - - 0 100 15 5 S2 40~60 90~0~0~ 100 - - 100 15 5 S3 30~60 90~0~0~ 100 - - - 100 15 5 S4 25~50 90~0~0~ 100 - - - 100 15 5 S5 20~40 90~0~0~ 100 - - - 100 15 5 S6 15~30 90~0~0~ 100 - - - 100 15 5 S7 10~30 90~0~0~ 100 - - - 100 15 5 S8 10~25 0~90~0~ 100 - - 100 15 5 S9 10~20 90~0~0~ 100 - 100 15 5 S10 10~15 90~0~0~ 100 100 15 5 S11 5~15 90~40~0~0~ 100 100 70 15 5 S12 5~10 90~0~0~ 100 100 15 5 S13 3~10 90~40~0~0~ 100 100 70 20 5 S14 3~5 90~0~0~ 100 100 15 3 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泥量,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大于3%;对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不得大于5%。

2)与沥青的粘附性小于4级的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 3)细集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8.1.7-8的规定。

表8.1.7-8 细集料质量要求 项 目 单位 城市快速路、主其他等级试验方干路 道路 法 表现相对密度,不小于 - 2.50 2.45 T0328 坚固性(>0.3mm部分),不小于 % 12 - T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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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63 53 37.31.26.19.13.9.5 4.75 5 5 0 2 5 含泥量(小于0.075mm的含量),% 3 5 T0333 不大于 砂当量,不小于 % 60 50 T0334 亚甲蓝值,不大于 g/kg 25 - T0346 棱角性(流动时间),不小于 S 30 - T0345 注: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4)沥青混合料用天然砂规格见表8.1.7-9。

表8.1.7-9 沥青混合料用天然砂规格 通过各孔筛的质量百分率(%) 筛孔尺寸(mm) 粗砂 中砂 细砂 9.5 100 100 100 4.75 90~100 90~100 90~100 2.36 65~95 75~90 85~100 1.18 35~65 50~90 75~100 0.6 15~30 30~60 60~84 0.3 5~20 8~30 15~45 0.15 0~10 0~10 0~10 0.075 0~5 0~5 0~5 5)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见表8.1.7-10。

表8.1.7-10 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 水洗法通过各筛孔的质量百分数(%) 公称粒规格 径 0.07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mm) 5 40~20~0~S15 0~5 100 90~100 60~90 7~40 2~20 75 55 10 50~25~0~S16 0~3 - 100 80~100 8~45 0~25 80 60 15 注:当生产石屑采用喷水抑制扬尘工艺时,应特别注意含粉量不得超过表中要求。

4 矿粉应用石灰岩等憎水性石料磨制。当用粉煤灰作填料时,其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50%。沥青混合料用矿粉质量要求应符合表8.1.7-11的规定。

表8.1.7-11 沥青混合料用矿粉质量要求 项 目 单位 城市快速路、主干其他等级道试验方法 路 路 表观密度,不小于 t/m3 2.50 2.45 T0352 含水量,不小于 % 1 1 T0103烘干法 粒度范围<0.6 mm % 100 100 <0.15 mm % 90~100 90~100 T0351 <0.075 mm % 75~100 70~100 外观 - 无团粒结块 — 亲水系数 - <1 T0353 塑性指数 % <4 T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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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安定性 - 实测记录 T0355 5 纤维稳定剂应在250°C条件下不变质。不宜使用石棉纤维。木质纤维素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12的规定。

表8.1.7-12 木质素纤维技术要求 项 目 单位 指 标 试验方法 纤维长度,不大于 mm 6 水溶液用显微镜观测 灰分含量 % 18±5 高温590℃~600℃燃烧后测定残留物 PH值 - 7.5±1.0 水溶液用PH试纸或PH计测定 吸油率,不小于 - 纤维质量的5倍 用煤油浸泡后放在筛上经振敲后称量 含水率(以质量计),% 5 105℃烘箱烘2h后的冷却称不大于 量 8.1.8 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存。 8.1.9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应根据气候条件、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等情况,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2 开工前,应对当地同类道路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借鉴成功经验。

3 各地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择合格的材料。 8.1.10 基层施工透层油或下封层后,应及时铺筑面层。

8.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8.2.1 热拌沥青混合料(HMA)适用于各种等级道路的面层。其种类按集料公称最大粒径、矿料级配、空隙率划分见表8.2.1。应按工程要求选择适宜的混合料规格、品种。

表8.2.1 热拌沥青混合料种类 密级配 开级配 半开级配 公称最最大 连续级配 间断级间断级配 混合料类型 配 大粒径 粒径 沥青 沥青沥青稳 沥青玛排水式排水式沥碎石 (mm) (mm) 混凝定碎石 蹄脂碎沥青磨青碎石基土 石 耗层 层 特粗式 - ATB-40 - - ATPB-40 - 37.5 53.0 - ATB-30 - - ATPB-30 - 31.5 37.5 粗粒式 AC-25 ATB-25 - - ATPB-25 - 26.5 31.5 AC-20 - SMA-20 - - AM-20 19.0 26.5 中粒式 AC-16 - SMA-16 OGFC-16 - AM-16 16.0 19.0 AC-13 - SMA-13 OGFC-13 - AM-13 13.2 16.0 细粒式 AC-10 - SMA-10 OGFC-10 - AM-10 9.5 13.2 砂粒式 AC-5 - - - - - 4.75 9.5 设计空隙率3~5 3~6 3~4 >18 >18 6~12 - -

38

(%) 注:设计空隙率可按配合比设计要求适当调整。 8.2.2 沥青混合料面层集料的最大粒径应与分层压实层厚度相匹配。密级配沥青混合料,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宜小于集料公称最大粒径的2.5~3倍;对SMA和OGFC等嵌挤型混合料不宜小于公称最大粒径的2~2.5倍。

8.2.3 沥青混合料面层类型应按表8.2.3确定。

表8.2.3 沥青混合料面层的类型 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孔结构系层次 三层式沥青混凝土 两层式沥青混凝土 沥青混凝土 沥青碎石 列 AC-13/SMA-13 AC-13 AC-5 AM-5 上面AC-16/SMA-16 AC-16 AC-10 AM-10 层 AC-20/SMA-20 - AC-13 - 方 孔 中面AC-20 - - - 筛 AC-25 - - - 层 系 AC-25 AC-20 AM-25 列 下面AC-25 AC-30 AC-25 AM-30 AC-30 AM-25 层 AC-30 AM-40 AM-30 8.2.4 热拌沥青混合料铺筑前,应复核基层和附属构筑物高程,确认符合要求,并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状态。

8.2.5 沥青混合料搅拌及施工温度应根据沥青标号及粘度、气候条件、铺装层的厚度、下卧层温度确定。

1 普通沥青混合料搅拌及压实温度宜通过在135℃~175℃条件下测定的粘度—温度曲线,按表8.2.5-1确定。缺乏粘温曲线数据时,可参照表8.2.5-2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混合料的搅拌及施工温度。

表8.2.5-1 沥青混合料搅拌及压实时适宜温度相应的粘度

粘度 适宜于搅拌的沥青混合料粘适宜于压实的沥青混合料粘测定方法 度 度 表观粘度 T0625 (0.17±0.02)Pa.s (0.28±0.03)Pa.s 运动粘度 赛波特粘度 (170±20)mm2/s (85±10)s (280±30)mm2/s (140±15)s T0619 T0623 表8.2.5-2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搅拌及施工温度(℃) 石油沥青的标号 施工工序 50号 70号 90号 沥青加热温度 160~170 110号 145~155~165 150~160 155 39

矿料加热温度 间隙式搅拌机 连续式搅拌机 集料加热温度比沥青温度高10~30 矿料加热温度比沥青温度高5~10 150~170 145~165 140~160 135~155 混合料贮料仓贮存温度 贮料过程中温度降低不超过10 混合料废弃温度,高于 200 195 190 185 130~运输到现场温度 ① 145~165 140~155 135~145 140 125~混合料摊铺温度,不低于 ① 140~160 135~150 130~140 135 开始碾压的混合料内部温度,不低于 120~135~150 130~145 125~135 ① 130 75~85 70~80 65~75 55~70 碾压终了的表面温度,不低于 ② 75 70 60 55 开放交通的路表面温度,不高于 50 50 50 45 注:1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采用具有金属探测针的插入式数显温度计测量。表面温

度可采用表面接触式

温度计测定。当红外线温度计测量表面温度时,应进行标定。 2表中未列入的130号、160号及30号沥青的施工温度由试验确定。 3 ①常温下宜用低值,低温下宜用高值。

4 ②视压路机类型而定。轮胎压路机取高值,振动压路机取低值。

2 聚合物改性沥青混合料搅拌及施工温度应根据实践经验经试验确定。通常宜较普通沥青混合料温度提高10℃~20℃。

3 SMA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应经试验确定。

8.2.6 热拌沥青混合料宜由有资质的沥青混合料集中搅拌站供应。 8.2.7 自行设置集中搅拌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搅拌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

2 搅拌站与工地现场距离应满足混合料运抵现场时,施工对温度的要求,且混合料不离析。

3 搅拌站贮料场及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4 各种集料(含外掺剂、混合料成品)必须分仓贮存,并有防雨设施。 5 搅拌机必须设二级除尘装置。矿粉料仓应配置振动卸料装置。

6 采用连续式搅拌机搅拌时,使用的集料料源应稳定不变。

7 采用间歇式搅拌机搅拌时,搅拌能力应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冷料仓的数量应满足配合比需要,通常不宜少于5~6个。

8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各种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周期检定。 9 集料与沥青混合料取样应符合现行试验规程的要求。

8.2.8 搅拌机应配备计算机控制系统。生产过程中应逐盘采集材料用量和沥青混合料搅拌量、搅拌温度等各种参数指导生产。

8.2.9 沥青混合料搅拌时间应经试拌确定,以沥青均匀裹覆集料为度。间歇式搅拌机每

沥青混合料出料温度 ①

40

盘的搅拌周期不宜少于45s,其中干拌时间不宜少于5~10s。改性沥青和SMA混合料的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8.2.10 用成品仓贮存沥青混合料,贮存期混合料降温不得大于10℃。贮存时间普通沥青混合料不得超过72h;改性沥青混合料不得超过24h;SMA混合料限当日使用;OGFC应随拌随用。

8.2.11 生产添加纤维的沥青混合料时,搅拌机应配备同步添加投料装置,搅拌时间宜延长5s以上。

8.2.12 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逐车检测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和温度,并附带载有出厂时间的运料单。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8.2.13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与摊铺机匹配的自卸汽车运输。 2 运料车装料时,应防止粗细集料离析。

3 运料车应具有保温、防雨、防混合料遗撒与沥青滴漏等功能。

4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的总运力应比搅拌能力或摊铺能力有所富余。

5 沥青混合料运至摊铺地点,应对搅拌质量与温度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8.2.14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摊铺。摊铺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2.5-2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两台以上摊铺机联合摊铺。每台机器的摊铺宽度宜小于6m。表面层宜采用多机全幅摊铺,减少施工接缝。

2 摊铺机应具有自动或半自动方式调节摊铺厚度及找平的装置、可加热的振动熨平板或初步振动压实装置、摊铺宽度可调整等功能,且受料斗斗容应能保证更换运料车时连续摊铺。

3 采用自动调平摊铺机摊铺最下层沥青混合料时,应使用钢丝或路缘石、平石控制高程与摊铺厚度,以上各层可用导梁引导高程控制,或采用声纳平衡梁控制方式。经摊铺机初步压实的摊铺层应符合平整度、横坡的要求。

4 沥青混合料的最低摊铺温度应根据气温、下卧层表面温度、摊铺层厚度与沥青混合料种类经试验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

5 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应根据混合料类型、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等应通过试验段确定,试验段长不宜小于100m。松铺系数可按照表8.2.14进行初选。

表8.2.14 沥青混合料的松铺系数 种类 机械摊铺 人工摊铺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1.15~1.35 1.25~1.50 沥青碎石混合料 1.15~1.30 1.20~1.45 6 摊铺沥青混合料应均匀、连续不间断,不得随意变换摊铺速度或中途停顿。摊铺速度宜为2~6m/min。摊铺时螺旋送料器应不停顿地转动,两侧应保持有不少于送料器高度2/3的混合料,并保证在摊铺机全宽度断面上不发生离析。熨平板按所需厚度固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7 摊铺层发生缺陷应找补,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

8 路面狭窄部分、平曲线半径过小的匝道小规模工程可采用人工摊铺。 8.2.15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结果。沥青混合料压实宜采用钢筒式静态压路机与轮胎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组合的方式压实。

2 压实应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形)三个阶段进行。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压路机的碾压速度宜符合表8.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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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路机类型 表8.2.15 压路机碾压速度(km/h) 初压 复压 适宜 最大 适宜 最大 终压 适宜 最大 钢筒式压1.5~2 3 2.5~3.5 5 2.5~3.5 5 路机 轮胎压路— — 3.5~4.5 6 4~6 8 机 振动压路1.5~2(静1.5~2(振1.5~2(振2~3(静5(静压) 5(静压) 机 压) 动) 动) 压) 3 初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压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2.5-2的有关规定,以能稳定混合料,且不产生推

移、发裂为度。

2)碾压应从外侧向中心碾压,碾速稳定均匀。

3)初压应采用轻型钢筒式压路机碾压1~2遍。初压后应检查平整度、路拱,必要

时应修整。

4 复压应紧跟初压连续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压应连续进行。碾压段长度宜为60~80m。当采用不同型号的压路机组合碾压

时,每一台压路机均应做全幅碾压。

2)密级配沥青混凝土宜优先采用重型的轮胎压路机进行碾压,碾压到要求的压实度为

止。

3)对大粒径沥青稳定碎石类的基层,宜优先采用振动压路机复压。厚度小于30mm的沥

青碎石基层不宜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相邻碾压带重叠宽度宜为10~20cm。振动压路机折返时应先停止振动。

4)采用三轮钢筒式压路机时,总质量不宜小于12t。

5)大型压路机难于碾压的部位,宜采用小型压实工具进行压实。

5 终压温度应符合表8.2.5-2的有关规定。终压宜选用双轮钢筒式压路机,碾压至无明显轮迹为止。

8.2.16 SMA混合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MA混合料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钢筒式压路机碾压。 2 SMA混合料不宜采用轮胎压路机碾压。

3 OGFC混合料宜用12t以上的钢筒式压路机碾压。

8.2.17 碾压过程中碾压轮应保持清洁,可对钢轮涂刷隔离剂或防粘剂,严禁刷柴油。当采用向碾压轮喷水(可添加少量表面活性剂)的方式时,必须严格控制喷水量应成雾状,不得漫流。

8.2.18 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形路段上转向、调头、加水或停留。在当天成形的路面上,不得停放各种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散落矿料、油料等杂物。 8.2.19 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混合料面层的施工接缝应紧密、平顺。

2 上、下层的纵向热接缝应错开15cm;冷接缝应错开30~40cm。相邻两幅及上、下层的横向接缝均应错开1m以上。

3 表面层接缝应采用直茬,以下各层可采用斜接茬,层较厚时也可做阶梯形接茬。 4 对冷接茬施作前,应对茬面涂少量沥青并预热。

8.2.20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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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8.2.21 沥青混合料面层完成后应加强保护,控制交通,不得在面层上堆土或拌制砂浆。

8.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8.3.1 冷拌沥青混合料适用于支路及其以下道路的面层、支路的表面层,以及各级道路沥青路面的基层、连接层或整平层。冷拌改性沥青混合料可用于沥青路面的坑槽冷补。 8.3.2 冷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乳化沥青或液体沥青拌制,也可采用改性乳化沥青。各原材料类型及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8.3.3 冷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密级配,当采用半开级配的冷拌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时,应铺筑上封层。

8.3.4 冷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厂拌,机械摊铺时,应采取防止混合料离析措施。 8.3.5 当采用阳离子乳化沥青搅拌时,宜先用水湿润集料。

8.3.6 混合料的搅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机械搅拌时间不宜超过30s,人工搅拌时间不宜超过60s。

8.3.7 已拌好的混合料应立即运至现场摊铺,并在乳液破乳前结束。在搅拌与摊铺过程中已破乳的混合料,应予废弃。

8.3.8 冷拌沥青混合料摊铺后宜采用6t压路机初压初步稳定,再用中型压路机碾压。当乳化沥青开始破乳,混合料由褐色转变成黑色时,改用12~15t轮胎压路机复压,将水分挤出后暂停碾压,待水分基本蒸发后继续碾压至轮迹小于5mm,表面平整,压实度符合要求为止。

8.3.9 冷拌沥青混合料路面的上封层应在混合料压实成型,且水分完全蒸发后施工。 8.3.10 冷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结束后宜封闭交通2~6h,并应做好早期养护。开放交通初期车速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其上刹车或掉头。

8.4 透层、粘层、封层

8.4.1 透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混合料面层的基层表面应喷洒透层油,在透层油完全渗透入基层后方可铺筑面层。

2 施工中应根据基层类型选择渗透性好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做透层油。透层油的规格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 沥青路面透层材料的规格和用量 液体沥青 乳化沥青 用途 规格 用量(L/m2) 规格 用量(L/m2) 无机结合料粒料基AL(M)-1、2或3 PC-2 1.0~2.3 1.0~2.0 层 AL(S)-1、2或3 PA-2 AL(M)-1或2 PC-2 半刚性基层 0.6~1.5 0.7~1.5 AL(S)-1或2 PA-2 注:表中用量是指包括稀释剂和水分等在内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的总量,乳化沥青中的残留物含量是以50%为基准。

3 用作透层油的基质沥青的针入度不宜小于100。液体沥青的粘度应通过调节稀释剂的品种和掺量经试验确定。

4 透层油的用量与渗透深度宜通过试洒确定,不宜超出表8.4.1的规定。

5 用于石灰稳定土类或水泥稳定土类基层的透层油宜紧接在基层碾压成形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硬化的情况下喷洒,且宜在透层油撒布后1~2d铺筑沥青混合料。洒布透层油后,应封闭各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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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透层油宜采用沥青洒布车或手动沥青洒布机喷洒。洒布设备喷嘴应与透层沥青匹配,喷洒应呈雾状,洒布管高度应使同一地点接受2~3个喷油嘴喷洒的沥青。

7 透层油应洒布均匀,有花白遗漏应人工补洒,喷洒过量的应立即撒布石屑或砂吸油,必要时作适当碾压。

8 透层油洒布后的养护时间应根据透层油的品种和气候条件由试验确定。液体沥青中的稀释剂全部挥发或乳化沥青水分蒸发后,应及时铺筑沥青混合料面层。 8.4.2 粘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层式或多层式热拌热铺沥青混合料面层,上、下层间铺筑间隔期已铺层面受污染时,或间隔期较长,或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旧沥青路面层上加铺沥青混合料层时,应在既有结构和路缘石、检查井等构筑物与沥青混合料层连接面喷洒粘层油。

2 粘层油宜采用快裂或中裂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也可采用快、中凝液体石油沥青,其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表8.4.2的规定。所使用的基质沥青标号宜与主层沥青混合料相同。

表8.4.2 沥青路面粘层材料的规格和用量 液体沥青 乳化沥青 下卧层类型 规格 用量(L/m2) 规格 用量(L/m2) AL(R)-3~AL(R)新建沥青层或旧沥青路-6 PC-3 0.3~0.5 0.3~0.6 面 AL(M)-3~AL(M)PA-3 -6 AL(M)-3~AL(M)-6 PC-3 水泥混凝土 0.2~0.4 0.3~0.5 AL(S)-3~AL(S)PA-3 -6 注:表中用量是指包括稀释剂和水分等在内的液体沥青、乳化沥青的总量,乳化沥青中的残留物含量是以50%为基准。

3 粘层油品种和用量应根据下卧层的类型通过试洒确定,并应符合表8.4.2的规定。当粘层油上铺筑薄层大孔隙排水路面时,粘层油的用量宜增加到0.6~1.0L/m2。沥青层间兼做封层的粘层油宜采用改性沥青或改性乳化沥青,其用量不宜少于1.0L/m2。 4 粘层油宜在摊铺面层当天洒布。

5 粘层油喷洒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的有关规定。 8.4.3 封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层油宜采用改性沥青或改性乳化沥青。集料应质地坚硬、耐磨、洁净、粒径级配应符合要求。

2 用于稀浆封层的混合料其配比应经设计、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 下封层宜采用层铺法表面处治或稀浆封层法施工。沥青(乳化沥青)和集料用量应根据配合比设计确定。

4 沥青应撒布均匀、不露白,封层应不透水。

8.4.4 当气温在10℃及以下,风力大于5级及以上时,不得喷洒透层、粘层、封层油。

8.5 检验标准

8.5.1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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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1 热拌沥青混合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石

油沥青每100t为1批,改性沥青每50t为1批)每批次抽检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

2)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及规格应符

合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品种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查、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3)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SMA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并进场复检,拌合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测温记录,现场检测温度。

4)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6%;对次干路及以

下道路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2)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3)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得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点数 围 20纵断高程(mm) ±15 1 用水准仪测量 m 10中线偏位(mm) ≤20 1 用经纬仪测量 0m 平整标准差 快速路、主1.5 10路宽 ﹤9 1 用测平仪检测,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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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 ( m) 9~2 1 15 次干路、支2.4 ﹥3 路 15 ﹤9 1 9~2 用3m直尺和塞尺连最大 次干路、支20路宽 5 m ( m) 15 续量取两尺,取最大间隙 路 ﹥3 值 15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401 用钢尺量 m ﹤9 2 9~4 20路宽 横坡 ±0.3%且不反坡 m ( m) 15 用水准仪测量 ﹥6 15 井框与路面高差每十字法,用直尺、塞≤5 1 (mm) 座 尺量取最大值 1 摆式仪 摩擦系20符合设计要求 数 0m 全线连续 横向力系数车 抗滑 砂铺法、 构造深20符合设计要求 1 度 0m 激光构造深度仪 注:1.测平仪为全线每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计算标准差σ;无测平仪时可采用3m

直尺检测;表中检验频率点数为测线数;

2.平整度、抗滑性能也可采用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3.底基层表面、下面层应按设计规定用量撒泼透层油、粘层油; 4.中面层、底面层仅进行中线偏位、平整度、宽度、横坡的检测; 5.改性(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可采用此表进行检验;

6.十字法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每座检查井均应检查。十字法检查中,以平行于道路中线,过检查井盖中心的直线做基线,另一条线与基线垂直,构成检查用十字线。

8.5.2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面层所用乳化沥青的品种、性能和集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查进场复查报告。

2 冷拌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复称。

3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5~-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不得有明显轮迹、粗细骨料集中、推挤、裂缝、脱落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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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mm) σ值 干路 表8.5.2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2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9 1 路宽9~用3m直尺、塞尺连续量两平整度(mm) ≤10 20m (2 m) 15 尺取较大值 >15 3 不小于设宽度(mm) 40m 1 用钢尺量 计值 <9 2 ±0.3%且路宽9~横坡 20m 不反坡 (m) 15 4 用水准仪测量 >15 6 井框与路面高差十字法 ,用直尺、塞尺≤5 每座 1 (mm) 量取最大值 1 摆式仪 摩擦系数 符合设计200m 要求 全线连续 横向力系数车 抗符合设计砂铺法、 滑 构造深度 200m 1 要求 激光构造深度仪 8.5.3 粘层、透层与封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透层、粘层、封层所采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和封层粒料质量、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品种、批次,同品种、同批次检查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一般项目

2 透层、粘层、封层的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每40m抽检1处。 检验方法:用尺量。

3 封层油层与粒料洒布应均匀,不得有松散、裂缝、油丁、泛油、波浪、花白、漏洒、堆积、污染其它构筑物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前应将基层清扫干净,并对路缘石、检查井等采取防止喷洒沥青污染的措施。 9.1.2 各工序应紧密衔接,当日的作业段宜当日完成。

9.1.3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置面层,宜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宜在日最高温度低于15℃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

9.1.4 各层集料必须保持干燥、洁净,喷洒沥青宜在3级(含)风以下进行。

9.1.5 沥青贯入式面层与表面处置面层碾压定形后,应通过有序开放交通,并控制车速碾压成型。开放交通后发现泛油时,应撒嵌缝料处理。

9.2 沥青贯入式面层

9.2.1 沥青贯入式面层宜作城市次干路以下道路面层使用。其主石料层厚应根据碎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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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径确定,厚度不宜超过10cm。

9.2.2 沥青贯入式面层应按贯入深度并根据实践经验与试验,选择主层及其它各层的集料粒径与沥青 用量。主层集料中大于颗粒范围中值的不得小于50%。 9.2.3 沥青贯入式面层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材料宜选道路用B级沥青或由其配制的快裂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C-1)或阴离子乳化沥青(PA-1)。

2 集料应选择有棱角、嵌挤性好的坚硬石料;当使用破碎砾石时,具有一个破碎面的颗粒应大于80%,两个或两个以上破碎面应大于60%。主集料的最大粒径应与结构层厚相匹配。

9.2.4 沥青贯入式面层材料规格和用量宜符合表9.2.4的规定。

9.2.5 主层粒料的摊铺应符合本规范第7.7.2、7.7.3条的有关规定。 9.2.6 各层沥青的洒布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的有关规定。

9.2.7 沥青或乳化沥青的浇洒温度应根据沥青标号及气温情况选择。采用乳化沥青时,应在碾压稳定后的主集料上先撒布一部分嵌缝料,当需要加快破乳速度时,可将乳液加温,乳液温度不得超过60℃。每层沥青完成浇洒后,应立即撒布相应的嵌缝料,嵌缝料应撒布均匀。使用乳化沥青时,嵌缝料撒布应在乳液破乳前完成。

9.2.8 嵌缝料撒布后应立即用8~12t钢筒式压路机碾压,碾压时应随压随扫,使嵌缝料均匀嵌入。至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15t/m3为止。严禁车辆通行。

9.2.9 终碾后即可开放交通,且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以使面层全部宽度均匀压实。面层完全成型前,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

9.2.10 沥青贯入式面层应进行初期养护。泛油时应及时处理。

9.2.11 沥青贯入式结构作道路基层或联结层时,可不撒表面封层料。 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9.3.1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使用的道路石油沥青、乳化沥青的种类、标号和集料的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规定,适应当地环境条件。

9.3.2 沥青表面处治的集料最大粒径应与处治层的厚度相等。

9.3.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用材料规格与用量宜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 沥青表面处治材料规格和用量

(用量单位:集料,m3/1000m2;沥青及乳化沥青,kg/m2) 石油沥青 乳化沥青 第二层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一层 第三层 材料用量 规用量 规用量 规用量 规用量 规用量 规用量 格 格 格 格 格 格 ▲ 0.9~5 - - - - - - S14 1.0 - - - --- 7~9 厚 ● 1.0~单 层 10 S1 1.2 - - - - - - - - - - 度 式 7~9 2 (mm) ● 1.4~15 S11.6 - - - - - - - - - - 0 12~14 48

10 - - - - - - 1.8~▲ 1.0~▲ 2.0 S11.2 - - S10 9~4~6 4 11 - - - - - - 双 层 式 15 20 30 ● 1.0~25 S12 1.2 - - - - - - 7~8 三 ● 1.0~▲ 2.0~▲ 1.2~▲ 1.0~层 S10 1.2 S6 2.2 S12.0 S1.2 式 30 7~8 20~22 0 9~11 12 4~6 S3.5~4.5 14 注: 1 表中的乳化沥青用量按乳化沥青的蒸发残留物含量60%计算,如沥青含量不同应予以折算;

2 在高寒地区及干旱风沙大的地区,可超出高限5%~10%; 3 ● 代表沥青, ▲ 代表乳化沥青; 4 Sn 代表级配集料规格。

9.3.4 在清扫干净的碎石或砾石路面上铺筑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时,应喷洒透层油。在旧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上铺筑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时,可在第一层沥青用量中增加10%~20%,不再另洒透层油或粘层油。

9.3.5 施工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宜采用沥青洒布车及集料撒布机联合作业。喷洒沥青,应保持稳定速度和喷洒量,洒布宽度应均匀。

9.3.6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各工序应紧密衔接,撒布各层沥青后均应立即用集料撒布机撒布相应的集料。每个作业段长度应根据施工能力确定,并在当天完成。人工撒布集料时,应等距离划分段落备料。

9.3.7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的沥青撒布温度应根据气温及沥青标号选择,石油沥青宜为130℃~170℃,乳化沥青乳液温度不宜超过60℃。洒布车喷洒沥青纵向搭接宽度宜为10~15cm,撒布各层沥青的搭接缝应错开。

9.3.8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7.2条的有关规定。嵌缝料应采用轻、中型压路机边碾压、边扫墁,及时追补集料,集料表面不得撒落沥青。

9.3.9 沥青表面处治应在碾压结束后开放交通,初期管理与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有关规定。

9.3.10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后,初期养护用料宜为S12(5~10mm)碎石或S14(3~5mm)石屑、粗砂或小砾石,用量宜为2~3m3/1000m2。

9.4 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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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S11.6 0 12~14 ● 1.6~S9 1.8 16~18 ● 1.8~S8 2.0 18~20 ● 1.6~S8 1.8 18~20 ● 1.8~S6 2.0 20~22 ● 1.0~S12 1.2 7~8 ● 1.2~S12 1.4 7~8 ● 1.2~S12 1.4 7~8 ● 1.2~S10 1.4 12~14 ● 1.2~S10 1.4 12~14 - - - - - - - - - - - - - - - - - - 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集料、嵌缝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次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检报告。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每车道、每20m,测1点。

3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5~-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1组(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坑,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石料嵌锁稳定、无明显高低差;嵌缝料、沥青应撒布均匀,无花白、积油,漏浇、浮料等现象,且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表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2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9 1 路宽9~用3m直尺、塞尺连续两平整度(mm) ≤7 20m 2 尺取较大值 (m) 15 >15 3 不小于设宽度(mm) 40m 1 用钢尺量 计值 <9 2 ±0.3%且不路宽9~横坡 20m 4 用水准仪测量 反坡 (m) 15 >15 6 井框与路面高差十字法,用直尺、塞尺≤5 每座 1 (mm) 量最大值 9.4.2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的品种、指标、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2 集料应压实平整,沥青应洒布均匀、无露白,嵌缝料应撒铺、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3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表9.4.2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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