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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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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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6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的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总体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实现地域全覆盖;统筹综合已有各专项、专业规划,形成统一的规划平台;明确山区空间布局,保证山区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格局。2006年底,市规划委会同15个相关单位和7个相关区县政府,在深入了解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意愿及需求的基础上,分析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综合汇总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继续坚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

(1) 有利于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山区作为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保障首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

(2) 有利于山区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山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进山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 有利于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发挥山区人民的主体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具有山区特色的产业,加快山区农民增收步伐。 第3条 编制重点

(1) 摸清山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关注山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为山区生态质量提高和山区建设安全提供保障。

(2) 充分考虑山区城乡建设的限制性和适宜性,合理安排山区产业及乡镇、村庄建设的空间布局,为区域政策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3) 协调山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安全设施的配置与发展,落实山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4) 本规划侧重综合协调各类规划,为下一层次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第4条 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

(1) 山区发展面临政策和经济的重要发展机遇。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山区的经济发展连续增长,

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平原支持山区力度的逐步增强。

(2) 生态保护奠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山区产业类型逐步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力度不断加大。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水平有待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环境友好型的都市型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发展与首都整体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3) 山区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物生境多样,人文古迹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是全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4) 山区自然灾害多发,对城乡建设和活动具有较大的限制作用。 (5) 镇村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规模效益与集聚效益,不利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6) 长期以来由采矿、建设、旅游等开发活动带来的山区生态破坏不容忽视。 第5条 基本依据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 (3) 行政规章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4)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 “211”行动计划?

《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报告? 北京市山区工作会议文件?

关于“加强山区生态建设提升首都环境质量”议案办理暨山区生态建设情况的报告? (5) 相关规划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 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山区各区县“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北京市限建区规划(2006年—2020年)?

北京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 北京市自然保护区规划? 北京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北京市废弃矿山修复规划? 北京市防沙治沙规划? 北京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 北京市公路网规划?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6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北京市山区,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约占市域面积的62%,分布在七个山区区县,涉及83个乡镇,其中延庆川区、门城新城、部分浅山区镇、村已在东西部发展带中考虑,因此本规划的人口及用地平衡范围为上述地区以外的山区,面积9504.89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 近 期 2006年-2010年 远 期 2011年-2020年 远 景 2020年以后

第二部分 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一章 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第8条 功能定位

山区是首都宜居城市建设的坚实生态屏障,是北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资源支撑,是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基地。

(1) 坚实生态屏障:北京山区呈扇形分布于北京市的东北部、北部和西部,是北京市的上风上水地区,构成了对平原的生态屏障。 (2) 重要资源支撑:山区是资源富集区,是北京水源涵养地,是生物多样性、景观资源和文化保护的重点地区,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地。

(3) 特色产业基地:发挥山区资源环境优势,积极发展具有山区特点的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成为市民休闲游憩的理想空间。 第9条 发展目标

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绿色产业为基础,以山区人民为主体,将山区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山川秀美、设施完善、社会稳定、人民安康的和谐之区。 第二章 总体策略

根据山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采取统筹城乡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农民增收、强化公共服务、协调区域发展的总体策略,推进首都的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0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

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与防治并重的原则,划定严格的生态保护区域,采取多种措施修复生态破坏地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1) 保育生态资源:提高山区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资

源的保护;重点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保护要求较高的地区,严格控制其内的开发建设。

(2) 修复生态破坏地区:以生态工程为重点,消除山区矿山开发、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划定生态修复分区,采取自然修复、工程修复、建设带动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山区生态修复。

(3) 强化环境污染防治:针对山区特点,加强以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废弃矿渣和尾矿的污染治理,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基础设施先行,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产业的环境准入门槛。

第11条 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

山区产业发展应坚持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发展之路,立足服务首都市场,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在坚持淘汰关闭影响环境的产业、企业的基础上,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积极推动城区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向山区的流动,推动山区产业融合和互促发展,加快建立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增强发展后劲,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 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绿色加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引导传统种植业、非规模化养殖业、采矿业、服装业等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积极探索包括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适宜的浅山地区的发展。

限制基础化工、传统建材等高污染行业和高耗能行业,逐步关闭煤炭

及非煤矿山开采业。

(2) 充分考虑山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筹划山区的经济发展。遵循自然规律,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形成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

(3) 按照有利生态,突出特色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矿山关闭后的替代产业,由资源开采型向生态友好型的方向发展。

(4)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山区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增强政府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山区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5) 产业布局与镇村建设相互依托,镇村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适宜空间。在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再扩大的原则上,通过盘整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的空间。

(6) 山区农民增收来源于产业发展、生态补偿和人口调整。规划继续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和受益人群。山区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来源于山区经济发展、山区产业发展和山区农民发挥自身主体作用。 第12条 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平原对山区、浅山对深山、城镇对乡村的带动作用以及交通对建设的引导作用,促进山区城乡建设空间有序发展。 (1) 平原带动山区

发挥平原对山区的辐射作用,特别是浅山区,受平原中心城与新城的

辐射强,规划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 (2) 浅山带动深山

深山区受浅山区和新城影响较大,在与邻省市交流、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 城镇带动乡村

打造山区重点城镇,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策略,引导山区村庄建设用地通过城镇化整理、搬迁安置等措施进行合理重组。 (4) 交通引导发展

依托交通走廊,重点发展交通干线与交通枢纽地区的镇、村,并协调好镇、村建设区与交通线路的相互关系。 第13条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1) 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山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山区镇、村职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山区信息化建设。 (2) 交通基础设施

以日常出行、旅游交通和货运交通为重点,充分协调中心城、新城与山区之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与方法,为山区居民提供安全、可达、方便的交通条件,打造符合山区特点的可持续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山区“村村通公交”。结合景区规划,建设高品质的生态旅游交通系统。 (3) 市政基础设施

完善山区小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快供水和水源地的建设、民俗旅游村和乡镇中心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建设。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生态村落模式建设,实现低排放、低能耗、节能保温、乡土材料利用、循环再生资源利用以及对自然能源的利用,逐步建立符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体系。 (4) 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针对山区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做好山区防洪、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山区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的防治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完善消防队、站的配置与建设,提高山区小城镇消防能力。规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的农户搬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搬迁规划布局和时序。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1) 在国家及全市的区域协调方针指引下,推进北京山区与相邻冀北山区间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重视山区与非山区、山区各区县的互补与协调,充分发挥中心城、新城对山区发展的带动作用。 (2)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

(3) 加强与北京周边景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互补,推进旅游产品开发。

(4) 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北京与西北方向的协作与交流,有利于发展山区外向型经济。

第三部分 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

第三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15条 人口规模

在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村庄及农户的搬迁,控制外来人口数量,规划山区人口总量在现状基础上不增长,2020年山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规模约80万人,其中49个乡镇中心规划人口约在24万人,占山区人口比例为30%。 第16条 人口引导

依据山区的资源环境承载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山区人口应坚持合理引导、控制发展的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保障山区居民的居住安全,通过多种途径,使山区人口规模和布局进一步趋于合理。 第17条 人口结构及素质

(1) 通过产业带动和重点镇的辐射作用,积极推进山区城镇化发展,提高山区人口素质。高度重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普及山区12年教育,加强山区劳动力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山区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着力丰富山区的精神文化生活;

(2) 针对空心村现象,关注“一老一小”问题,注重提高多种形式的山区养老保障和儿童福利保障,多渠道解决相应的设施建设。 第18条 用地规模

山区用地规模总量不变,强化集约,调整机构,保障友好型发展。

(1) 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用地。符合镇村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山区范围内的中、市属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 建设用地总量平衡,优化调整结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盘整以独立工矿、特殊用地为重点的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空间;

(3) 增加林地总量,提高森林质量。 第四章 城乡建设的协调与引导 第19条 城镇空间布局

根据北京市域“两轴-两带-多中心”的空间结构,在山区范围内构建“三区-七线-七核”的城镇发展格局,以三区为平台,以七线为纽带,以七核为节点,形成山区与市域、山区自身统筹协调发展的空间体系。

(1) 三区:浅山优化,深山保护,川区联动

三大片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乡建设全面发展的前提。三大片区的发展应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加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乡建设全面发展的前提。

(2) 七线:七线辐射,市域一体

七线指由中心城通向山区的七条放射状交通走廊。七线交通串联是引导山区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脉络。随着山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应逐步加强放射状轴线之间的联络线建设,为畅通山区防灾减灾通道、旅游通道提供条件。

(3) 七核:七核聚集,带动周边

七核指处于交通节点或重要经济增长点的七个山区核心重点城镇。七核联动是发挥重点城镇的集聚效益与辐射作用,进而带动山区整体发展的关键。

第20条 山区城镇结构

根据北京市域“中心城-新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山区范围内的城镇结构以建制镇为主。

规划通过设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开发重点产业基地,配置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等途径,集中发展山区七个重点核心城镇。 第21条 山区村庄建设 (1) 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积极引导此类村庄逐步城镇化,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会服务与管理体系,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2) 迁建安置型村庄

村庄迁建安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充分考虑经济、文化、民俗、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农民意愿,采取政策配套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迁建。要慎重选址迁入地,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避免二次搬迁。迁建型村庄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与扩建。 (3) 保留发展型村庄

鼓励保留发展型村庄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保留控制发展村庄可进行原址整治或改建,原则禁止扩建,鼓励

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和保留重点发展村庄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保留重点发展村庄应接受迁建安置农民。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

加强山地绿化,通过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绿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1) 保护山区地表水环境,增强山区的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

(2) 保护山区地下水环境。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1) 山区自然保护区

规划完善山区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大资源调查力度,基本形成北京山区自然保护区体系,使北京地区的绝大多数物种、群落及其生境得到有效保护。 (2) 森林公园

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森林公园。

(3) 地质遗迹保护区

山区规划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区18处。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的区域,应当加强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到2020年在山区建立一个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管理科学、效益良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划为禁止建设地区;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山前生态保护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应避让或按限建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节 生态修复与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

根据矿山的开采情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环境影响分区,将山区矿区划分为亟待治理的典型矿山、亟需修复治理区、一般修复治理区、加强保护区和自然修复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矿山的生态条件和生态修复的分区划分,确定生态修复的方式和重点。

第45条 山区公路

加大郊区高速公路建设力度,加快山区干线公路的改造和乡镇联络线的建设,努力构建城区通往山区以及山区之间便捷、安全的公路网络,形成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层次分明的区域公路体系。

延长乡镇公路至各乡镇所在地,提高大型集贸市场、学校、厂矿企业、医院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可达性。在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油路或水泥路的基础上,结合规划和实际需求继续推进自然村通油路工程。 第46条 公共客运

保证山区公路满足公交车辆通行要求,并预留公交场站用地。通过规划延伸现有公交线路,扩大公交线网覆盖面,修建山区乡镇客运站以及农村公交站点,增加通往农村营运线路、车辆,在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的基础上,持续改善山区公交服务水平。 第47条 货运交通

结合北京市域货运通道规划与建设情况,加快山区联络型货运公路的建设与改造升级,构建平原与山区之间安全、便捷和通畅的货运交通网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布局和要求,把农村公路延伸到农田示范区、生产园区、生态观光园、畜牧养殖基地等物流集散地。 第48条 旅游交通

结合景区规划,重点加强通往风景名胜区公路建设与改造升级,以旅游为主的山区公路应提高建设标准和安全等级,逐步建设高品质的生态旅游交通系统。选择景点周边交通条件好的重点镇和一般镇,建设

旅游集散地和公交换乘中心。 第49条 山区铁路

规划利用山区铁路干线、市郊旅游铁路及铁路支线,积极发展市郊铁路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服务山区居民的日常出行及旅游需求。 第十章 市政设施的协调与发展 第50条 水资源与供水系统

山区作为北京的重要水源地,是中心城区的水资源保障,规划以确保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水源地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增加密云、怀柔、官厅等水库蓄水,新建张坊水库,提高山区和城市的水资源承载力。

解决病理学指标超标的镇村饮水安全问题,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方式,并建立应急供水体系。 第51条 雨水排除及雨洪利用系统

完善山区雨水排除和雨洪利用系统,雨水就近排放入河。 第52条 污水处理系统

山区城镇实行雨污分流体制,污水相对集中就近处理,达标排放。通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促进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的同步治理。规划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第53条 能源供应

继续实施“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三项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生物质燃料供热。重点发展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太阳能

灯、生物质炉、节能炕灶、沼气池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建设。 第54条 信息

继续提高山区镇村及旅游景区的通讯质量和通信覆盖率,加快信息网络和增值服务的建设。有线电视网络建设遵循光缆到村的原则。 第55条 环卫

按照以“村收、镇(乡)运、区(县)处理”的原则,通过普及镇、村垃圾密闭化设施,完善山区垃圾清运体系,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山区粪便处理应与沼气生产设施相结合,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一章 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 第56条 山区防洪

对山区防洪体系进行高标准建设,规划拟对主要山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流经山区城镇的河道;搞好山区水土保持工作。规划保留山区现有水库,新建陈家庄、张坊等水库。并依照国务院批复的《山洪灾害防御规划》,建立和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系统。

第57条 山区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

加强山区泥石流灾害区域防控网络建设与管理,在山区采空区和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内应严格限制村庄建设,规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的农户搬迁,同时研究继续实施搬迁的规划方案。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水土流失防治的主要措施,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期

分批治理,水源保护,治山、治沟、治河相结合,生物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水源保护为中心,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第58条 山区防沙治沙

结合国家实施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太行山绿化等工程,采取适宜的营林造林方式,分阶段、按区域重点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对疏林地、未成林地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实行封山育林。 第59条 山区城镇消防

建设山区城镇消防体系,整合报警和通讯网络,均匀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与管理。扩大消防队站的综合救援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规划在山区建设19处消防中队及1处消防演练场。

第60条 山区森林安全防灾减灾

规划在重点保护林区建立健全林火自动气象站、移动气象站、瞭望台、电视监测点,在防火高峰期增设固定和临时防火检查站,新开防火隔离带。在重点保护林区建设直升飞机机降点、消防蓄水池、防火公路、及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规划建设森林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体系,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管理体系,森林生物灾害的生态调控技术体系,反应迅速、技术先进、高效的控灾减灾体系。

第四部分 规划的实施

山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创新、体制适应、改革突破”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山区建设的基础支持、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机制建设等工作,促进中心城、新城、镇乡、村庄的联动协调发展,在国家及全市的区域协调方针指引下,推进北京山区与相邻津、冀地区的合作与协调发展,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形成。 第61条 强化基础工作

展开多方调研,编制专项规划,深化环境标准,探索建设模式,建立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山区的发展动态。建立完善的山区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62条 深化创新政策

深入研究人口搬迁、联村共建、城市与山区共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旅游发展用地的界定与管理,以及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产权界定等政策。

深化完善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扩大政策的受益群体和资源的保护范围。探索建立普及化和长效化的农村保洁、河道管护、矿产监管、道路管护等项机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使农民享有林木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充分调动农民养山、护山的积极性。

推进平原与山区区县间、乡镇间和村之间在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

态建设和城市功能疏解等领域的互助合作,试点探索加快山区替代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63条 健全实施机制

强化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发挥综合效益,建立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调动山区农民积极性的建设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w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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