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招才引智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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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点发展的产业:物联网、软件研发和服

务外包、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

锡委发〔2006〕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主战略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无锡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努力使无锡成为人才辈出、人才荟萃的区域性人才高地。

第二章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300-500万元科研经

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发给本人安家费100万元,每年支付20%(下同)。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70万元。

(三)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50万元。

(四)对进入无锡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发给本人安家费30万元。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给予50万元的安家费,每年支付20%(下同)。

(三)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给予30万元的安家费。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发展资金按1∶2的比例给予匹配。经本市专家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3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其他政策

(一)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

(二)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或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三)引进人才根据本规定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

(四)市人才发展资金对引进国内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资助办法:市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全额支付;崇安、南长、北塘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80%的资助;江南大学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50%的资助;各级创业园(含宜兴环科园)引进的科技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50%的资助;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0%的资助。

第三章 用好现有各类优秀人才

第七条 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八条 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工)证书获得者;

(二)具有职业类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包括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九条 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有杰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8000元;新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条 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技能优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待遇。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考评、行业考评、高技能人才认证、名师带徒工作机制。市设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高技能优秀人才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 创新人才培训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与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开发、培养专业目录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开发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一)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探索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培养人才的途径与方法。建立紧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紧缺人才到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等进行培训,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国内培训每人1万元、境外培训每人2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3万元。省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2万元。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单位派员参加国家和省直机关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1万元。

第五章 创新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在无锡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人才团队,形成创业创新群体优势,使各类人才真正具有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施展才能的舞台。进入“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重点扶持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技术三大先导产业等人才载体。通过招研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进无锡市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无锡市人才载体优势。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无锡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创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按1∶1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专家组评审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国外专家的待遇,对确能为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允许其参与技术、智力入股,外国专家在无锡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对聘请来锡,为无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第七章 资金支持与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人才资本投入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发展资金在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市(县)区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每年也要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

第二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企事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超过50万元,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并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设立“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

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锡委办发〔2007〕84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精神(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调出方地市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2)《干部调入审批表》、《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手续办理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接收申报材料后的3—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来锡,经审核无误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令,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落户联系单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3)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及准迁证到调出地接转人事关系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到调入单位主管区、局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申办手续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最新成果材料;

(3)引进单位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和创业创新业绩的评估报告;

(4)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5)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审批表;

(3)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博士后出站综合考评报告;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6)博士后人员本市户口证明;

(7)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工作安家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复印件;

(4)本市户口证明(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除外); (5)在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含工作单位证明书、证明人情况、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6)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落户我市的“530”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在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住宅公寓(3年免收租金)的同时,凡在无锡购房的可享受30—5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第四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受聘事业单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处)承办。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接收单位编制卡;

(3)《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4)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

第五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并盖章的学籍卡或有效学历证明;

(3)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4)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认档案材料。

第六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办手续

(1)由用人单位提供引进和现有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

(2)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请表》,由市人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

(3)由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提供市、区两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省重点实验示范园、校)。

第七条 有关项目经费资助申办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批文。

(二)本市组团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组团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同意立项和市外国专家局确认的出国(境)培训批文;

(3)出国任务批件; (4)出国(境)培训评估总结;

(5)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费用决算情况。

(三)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智示范基地(单位)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获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批文。

(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省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3)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 (4)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填写的项目费用决算表。

(五)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享受优惠政策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

(2)国家人事部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批表;

(4)培养博士后的流动站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第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申办手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承办。

(二)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评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的申办,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申请上述奖项对应的政府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人员工作和科研业绩评估报告

(三)来锡工作的外国专家需申请国内专利的由无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承办。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五)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享受优惠政策申办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报程序:

(1)由需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提供本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评估报告,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盖章后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

(2)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后据实扣除。

(六)用人单位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经费资助的,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市人才发展资金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填报《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或《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市人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市(县)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到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 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44号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市政府计划在五年内引进30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简称“530”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是指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在引领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主要载体

无锡市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创新创业创意载体,包括: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工业设计园、科技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动漫产业基地等。

南京大学相关实验室向无锡市引进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开放。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招聘方式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年引进5—10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确定一定比例的前提下,经过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后进入面试,通过面试后正式确定。

(二)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来锡创业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通过无锡市政府网、无锡市人才网、教育部留学人才网和国内新闻媒体向海外公布。

(四)应聘者须在无锡市人才网(wxrcw.com)上报名并填写《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商业计划书》。

(五)每年5月份向海外发布招聘报名公告,公告截止日期为当年7月31日。8月1日至9月20日完成市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9月20日至10月20日进行面试,10月20日至10月31日正式公布。

(六)被确定为进入面试的人员,由面试方提供来锡往返机票和面试期间在锡食宿费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领军型 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48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为做好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内),主要职责是组织对来锡创业人才的报名登记、资格初审,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风险投资评估,做好上下协调联络与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报名登记。每年5月12日至7月31日,由市人事局负责留学创业人才报名咨询联系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并负责报名人员情况汇总工作。根据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2006年5月12日“530”计划发布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三、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每年8月底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对应聘者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四、项目论证和风险投资评估。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于9月底前,邀请国际国内科技和风险投资等相关专业的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推荐面试人选。

五、组织面试。10月底前,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专家评审小组推荐的留学归国创业人员进行面试,对面试合格人选,经媒体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起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投资创业合同。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确定的来锡创业留学人员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七、兑现扶持政策。

(一)根据投资创业合同,由市科技局组织风险投资评估,在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前,根据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规模和需要,市和市(县)、区(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各投入不少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如创业投资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推荐介绍有投资意愿的社会资本参股。

(二)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的批文,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负责落实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免收3年租金。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根据需要由有关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资金担保。如企业创业不成功,由市财政给予担保公司80%的担保资金补偿。

八、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按照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予以列支:包括邀请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专家评审、差旅、在锡食宿经费等,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候选人来锡面试的往返机票和面试期间在锡食宿等费用。

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 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

锡政发〔2007〕326号

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请项目在形式审查、专家技术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综合评审的意见分为推荐(A类)、推荐(B类)、推荐(C类)、不推荐(D类)。对落户无锡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A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B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C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C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wm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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