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3-07-24 06: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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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的思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因此,让广大青少年接受优质而全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优质全面的教育理应包括法制教育这重要的一环;要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确立正确的目标是首要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问题也不少,其中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就存在不少问题,我想就这一课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当前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认识的几点偏差。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其认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败。令人忧虑的是,当前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点偏差:

(一)目标缺失。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可有可无的事情,青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好学校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来说并不是急需的,长大以后,他们自然会知道,平时只要对孩子严加管教就不会发生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观念在部分家长中表现尤为突出。在这种法制教育目标缺失的情况下,青少年法治观念的形成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其最终结果常常是导致青少年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是受社会上不利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正确的法治观念,为日后步入歧途埋下隐患。

(二)目标片面化。由于法律知识的深奥庞杂和青少年认知能力的有限,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践中,常常采取简化的办法,这无可厚非。然而,在一些实际操作中,“简化”往往成了“片面”,将法制教育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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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集中在非常简单有限的几点上:1、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等同于部门法教育,等同于刑法教育,等同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成了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这种法制教育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其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以刑法的最初角色步入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中,法律留给他们的第一印象是冷酷无情,法律的人文关怀在这种片面的教育中荡然无存,这种教育又如何能够帮助青少年形成对法律的由衷认同与信仰呢?2、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等同于法条教育,教育目标也就成了能够记下多少法律条文。在时下的一些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中,法条成了法律的的代名词,通篇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在一些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栏中,法律条文的罗列居多,法律精神的阐述很少。在这种目标的指引下,青少年到底能记下多少法律条文,能够理解多少法律条文值得置疑外,还有一个十分不利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将原本蕴涵丰富韵味的法律学习看成是法条背诵,片面追求记忆的目的,使得法律学习枯燥无味,这直接影响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对我们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极为不利。3、为了使法制教育增添趣味性,在教育活动中我们喜欢插进一些案例,这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做法。但是如果对法制教育的目标不清楚,就很容易走进一个误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片面追求法制教育的趣味性,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等同于案例讲述,没有深入的分析,法制教育成了故事会,这大大弱化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本质内涵。

(三)目标形式化。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这项工程能够步调一致地向前推进,统一的目标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当前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由于目标不一,导致教育活动不能深入法制教育的实质,往往停留在表层,目标出现形式化的特点。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常常是以行政力量由上而下强制推行的,学校、家庭、社会基层组织很少能够自觉地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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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这种自觉意识的缺乏,因此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目标的认知就很容易停留在表层,成为一种形式化的理解。在大量的实际报道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某地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出黑板报多少块,举办讲座多少场次,散发传单多少份等等”的类似报道,至于学生们有什么样的认识,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有了新的提高等实质内容却不去关注。

二、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认识偏差的原因之探讨。

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就要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上文对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便我们对症下药。仔细分析,我以为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教育观念的不利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观念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而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内核,因此教育观念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延续至今。儒家的教育思想非常重视道德的教化,相信通过道德的上的自律,可以达到圣人之境,从根本上说,儒家轻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对于法学的研究教育严重不足,在普通中国人的头脑中,教育,尤其是启蒙教育,法律是不包含在内的。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中,能够认识到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同等重要的法律教育,却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可有可无。

(二)受中国法制现代化自身特点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制教育严重缺失,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更无从谈起,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中国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课题,所以青少年法制教育不得不受其母体的深刻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必然制约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国的法制转型不是由下而上的自发性变革,近一百年来中国社会急风暴雨式的变革使得中国社会来不及在基层社会慢慢孕育出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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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种种观念规则,而只能依靠强有力的政府从上至下推行各项改革措施,这样就常常使得基层组织在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必须去推行各项政策措施,其中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在实质意义上来看是属于思想观念方面的东西,并不是靠政府一时的强调或是发几个文件就能解决的,我国法制现代化至上而下由政府强力推行的进路决定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易于产生片面化和形式化的特点。因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青少年法制教育会被很多人当成是上级下派的任务来完成,执行者只向上级汇报,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任务的完成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好的评价方式,因此,为了展示功效,引起上级的重视,教育活动的组织者会十分重视教育活动的可视性,尤其是一些表层的数据统计,这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出现片面和形式化的倾向,产生上述一系列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树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确目标。

鉴于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认识不统一,存在种种偏差的现状,我们应该尽快树立正确的目标,以便使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道路上来。上文说过,目标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们不能急于求成,但也并非只能“坐以待变”,通过多方努力,是可以加速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确目标的。

接下来我们要弄清楚的是:什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确目标呢,换句话说,我们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简而言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青少年形成现代法治的理念,具体而言,这种法治理念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有大致的了解。法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体系,基于青少年认知能力的有限,不要求作全面深刻的了解,但应该有初步的知晓,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权利等原则内容。(二)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法治社会是个体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社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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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当个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个人能够挺身而出,积极主张,而且这种主张权利的过程理应得到他人及社会的尊重。这种自觉意识只有从小培养才能形成,靠一时的宣传教育是很难办到的。

(三)具有自觉的规则意识。法治理念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为人们的行动注入规则意识,当人们在做一件事情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社会公认的规则作为一条准则来衡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帮助他们养成一种自发的意识,事事都要在头脑中问问自己,这样做是否合乎规则?如果不合规则去做某件事情是一种很羞耻的行为,要受到良心的强烈谴责。(四)是现代社会健全人格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知道,青少年成长发育的过程就是一个人格逐步健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知识是可有可无的,比如一些时事性很强的知识;而有些知识却是形成健全人格不可缺少的东西,这其中就包含法治的理念。总而言之,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们拥有现代社会健全人格的重要一环,自小培养形成权利和规则意识,对法治的基本内涵有朦胧而终身难忘的认识,如同浸入血液中元素,随其成长,相伴一生,遵守这些原则将会带来心灵上的愉悦,违背这些原则,将受到内心深处的强烈自责。我想这就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

清楚了这一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就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青少年才是法制教育中的主体,其他的组织团体只能起到帮助指引和组织作用。因此,一切活动的开展都应围绕青少年的实际情况来开展,不能将青少年当作一种被动接受的客体来对待,更不能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纯粹当作向主管部门展示业绩的工程来进行。

(二)要充分发掘青少年自身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保障目标的最终实现。在明确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在于帮助青少年形成现代法治理念后,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青少年自身思想的变化才是教育活动的目的,而思想的真正变化更多来自于自身的理解与认识。俗话说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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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好的老师,广大的青少年只有养成学法用法的良好兴趣后,才能在实际的生活中处处留心,自觉学习并运用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他们的心中形成牢固的法治观念。

(三)尽量提早法制教育的时间。现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大多在小学的高年级才开始起步,在中学阶段开始加强,在大学才有专门的课程要求,这种时间上的安排与我们所明确的教育目标相去甚远,难以达到最终目标。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应与人生的启蒙教育同步进行,由易到难,逐步深入,以便从小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种子,并最终形成法治的信仰。

(四)在创新法制教育的各种载体的过程中,时刻牢记正确目标,防止教育活动的教条化。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本地区内青少年的具体情况,不拘一格,选择合适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一切以最终目标为出发点,防止盲目跟风,使青少年法制教育步入片面化和形式化的误区。

(五)以教育目标为中心,协调好社会各方力量,步调一致地投入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活动中来。当前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晰的问题,这不利于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建议在明确教育目标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使这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工作纳入制度化的操作过程中来,有专门的机关和稳定的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稳定持续地开展,从而避免青少年法制教育呈现运动化的不良趋势和短视行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wk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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