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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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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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下属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和组织嘎查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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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嘎查村社区建设;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一)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二)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
(十三)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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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委派、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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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嘎查村应当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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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
第二节 参加选举嘎查村民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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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嘎查村民年龄的时间以正式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嘎查村并且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嘎查村民;
(二)户籍在本嘎查村,不在本嘎查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嘎查村,在本嘎查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嘎查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选举期间不在本嘎查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二十日前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参选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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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提名预选时,应当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在人数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选人。预选时应当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依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得票多的妇女和一名得票多的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预选候选人时,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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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对依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按照原预选结果依次递补。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嘎查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嘎查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正式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十日前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嘎查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也可以为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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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九条 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领取选票处、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时已在本嘎查村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委托本嘎查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嘎查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公开唱票、计票。选票统计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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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嘎查村集体财产;
(九)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设立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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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二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嘎查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嘎查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应当设立若干固定的嘎查村务公开栏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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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三)宅基地审批情况;
(四)集体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五)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况;
(九)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嘎查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嘎查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嘎查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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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在嘎查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可以列席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嘎查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务档案。嘎查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嘎查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六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嘎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嘎查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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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嘎查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嘎查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嘎查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嘎查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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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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