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大全(doc 125页)(正式版)

更新时间:2023-04-08 20:0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内部学习材料之二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

二〇一〇年六月

前言

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简称《汇编》)。《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中,《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已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预计2010年能够批准实施。《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也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目录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十二、备勤用房。

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

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十一、备勤用房。

十二、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

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第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人;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人;

三、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

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

人均

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人;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人;且总建设规模不宜少于3500平方米。

三、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28 + (500 – N)×0.017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

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

人均

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地(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

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

求。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

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

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

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

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名词解释

1、指挥中心用房……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三台”合一用房……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3、办案用房……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窗口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信息通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7、技术侦察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8、机要工作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用房。

9、刑事技术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

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警察技能训练用房……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备勤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14、档案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警犬用房……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略)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但“两房”毕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为便于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两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相对独立建设。而“两房”的附属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求外,应共建共用,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并提高设施的效率,减低

管理成本。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及合并建设中附属用房的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已有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用房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需求进行规模和水平的确定,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十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建设项目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中有关附属用房的建设内容。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除主要功能房屋建筑外,还有配套的附属用房。这些附属用房也是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中重要的构成。

第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场地的建设内容。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对建设基地选址的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屋建筑的寿命周期长,首先选址的地质条件要好,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公安

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有许多专业设备都需市政设施的支持,选址时应与周边的市政条件相衔接和清晰的了解。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是对在职民警集中一个时间段,离岗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的轮训场所,培训期间培训人员一般脱离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因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宜单独选址建设。

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址建设,为防止噪音、气味等扰民现象,警犬基地最好设在较静僻的地方。

另外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设较大的室外训练场地,对建设用地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置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二十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停车的需求。

我国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地要求不尽相同,但停车场地随经济发展愈发紧张确是现实。因此在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就应对停车问题有明晰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停车需求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应充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之用。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由于省级和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建设内容一致,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近似,本条规定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按业务需求分为两类。

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规模是按照本级(省级、

地市级)或辖区范围内(县级)的在编民警人数确定的,与其他相关建设标准具有一致性,符合建筑标准编写的一般惯例。本建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满足公安机关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按此做了大量的调研、测算工作,并将所得总规模人均化,人均综合面积数据是以在全部编民警人数为依据计算的,因此使用在编民警数为建设规模综合指标的确定依据是合适的。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业务技术用房(如刑事技术用房、信息通讯用房等)均设在县(区)级公安机关,因此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者是包括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在内的所辖全部在编民警,因此县级公安机关按县、区公安机关所辖在编民警人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一类、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本着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经济实用、且留有适当发展余地的原则,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由于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用房需求基本一致,因此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低限数值也是一致的。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

第二十四条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

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同时,本标准要保证功能用房基本的业务技术需求,因此制定基本的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

据测算,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讯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中规定了最小建筑规模。

另外,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包括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其主要培训对象是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采取轮训的方式,同期总体培

训规模约占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数量的10%左右。出于经济性的考虑,同期培训人数不应低于300人,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并满足每期300人的培训规模。同期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如确有需要,可向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省级和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以每期培训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省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5㎡/生考虑,地(市)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0㎡/生考虑。建筑面积指标是综合了现有基地的建设经验,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相关指标和培训特点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警犬基地是繁育、训练警犬的场所,仅在省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基地一般饲养100~300头警犬。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是用犬单位,只需设置警犬日常使用所必备的犬舍等警犬用房。警犬基地或警犬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各级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按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总建筑面积中。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附属用房两种建设模式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是一起建设的,因此要统一规划,两者的附属用房很多均可共用,其建设规模和水平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共同建设,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

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不可能正常运营。作为功能性很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建筑设备及系统有更高的依赖程度,因此在项目从策划到建造的全过程中都要对此有充分的关注和周密的考虑。防止由于前期准备的疏漏,造成建筑建成后功能的缺失而二次修补,形成浪费。

第四十条本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定。

对原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需改建、扩建的,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但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对原有建筑和设施首先要经过科学的检测和鉴定,对仍在寿命周期内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和设施要充分利用,这样可大大减少政府投资。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积也应含在根据本标准测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不能忽略不计。

II、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设。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

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

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

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计算。

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

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

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主编:武冬立鲍遂献谢小青汪凡

编委:吴笑颜刘玉庆王冬阳刘建年

张兢陈卫东李曾伟谢民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李力李淑琴邹谋忠张平

陈伯海洪涛桑弘

【附件】《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vo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