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4 02: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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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县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如东县县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县相关部门用国有资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融资或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具有上述经营目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结合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依法开展投资、融资、经营活动,实行法人责任制,保障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人员、机构、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等实行日常管理;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行扎口管理,县财政部门履行具体监督管理职能。 二、资产管理

第五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按照合理、从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购建,凡采购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购建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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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财务核算,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未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八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借出资金。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对外借出资金,应与借用方订立借款协议,收取资金占用费,收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九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发生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县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房产和3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投融资管理

第十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通过举债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要遵循县债务资金管理原则,按《如东县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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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投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提出方案,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计划严格管理。对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确定由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要按计划有序实施,严格控制超计划进行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利率标准筹集资金。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全县融资规模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融资方案,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方案分解、批复各公司融资计划。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应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凡贷款利息和银行收取贷款费用之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以上的,须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每年第三季度初提出本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融资计划调整的申请、批准程序同上。

四、工程管理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国有全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工程管理费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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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预算,县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各公司应建立工程管理费结报台账,按预算定额实行序时控制。

第十五条 人员工资费用、日常公用费用、专项支出费用按县政府部门预算总体方案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费用支出预算,可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纪律,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标准列支各类费用和支出。

第十七条 人员工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县定标准执行。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需借用人员和提高薪酬福利标准的,需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调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别报县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批准。

县内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在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兼职的,未经批准不得在兼职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经济报酬。对特殊岗位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需另外奖励或突破薪酬控制标准的,由相关公司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

第十八条 日常公用费用,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印刷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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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人员公用费用、车辆费用(不包括折旧费)定额参照县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计算人数包括经过批准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工勤人员,计算车辆数包括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租入、借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费用,包括专项会议支出、专项资产购建支出、专项修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等非日常性大额支出,支出实行按项目控制,各项目在其对应的预算额度内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据实列支。项目之间调剂预算额度,应履行财政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利用公款为内部员工和其他人员全额购买商业保险或承担部分保费,但为内部员工购买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银行收取的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应根据资本化条件,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其他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并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以外,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列支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救灾费、捐赠及赞助性质的广告、宣传等类似支出。 五、工程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根据项目批文承办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资金实行公司化核算。各公司必须配备工程项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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