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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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

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台建规〔2014〕199号 索引号:TZ016-0201-2014-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日期:2014 04 23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2〕114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落实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

台州市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台州市内其它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外地进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配置1台或以上显示设备,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台州范围内施工单位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五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须在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完成视

频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并保障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账号权限分配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日对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设立专用故障申报电话并派专人值守。收到故障报修后2个小时内到场处置,24小时内完成故障修复。遇有暂时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报告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如系统出现大的运行故障,及时报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统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合同的签订、安装、验收、使用、管理和费用支付。

施工单位的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质安科人员到现场核查,相关处置情况一并记入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当地监控中心。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监理单位的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现场项目总监到现场处置。

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视频系统加强对施工、监理项目部的监管,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约。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查看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到现场核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监控中心。

第十条 县(市、区)级监控分中心不定期地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核查;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当地主管部门账号权限分配;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十一条 市级监控中心不定期地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同时抽查县(市、区)级视频监控管理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县(市、区)管理员账号权限分配;负责系统相关政策制订解释工作;遇有故障及时联系网络运行服务商予以解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时限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重点检查下列工地:

处于重大危险源(如深基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阶段的建筑工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建筑工地;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停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其它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

第十四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在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可视范围内)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人员到位情况。

抽取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出现在就近的监控点前,以确认到位情况。人员视频信息可和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http://www.tzjzy.com/)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相比对。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须加强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须每日对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视频核查,并做好记录。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抽查,实行差异化管理,并视情况加密抽查,抽查发现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到岗的每人次扣0.2分。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规范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等; 2.脚手架未高于作业层一步架;

3.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安全网未封闭到底;

4.外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 5.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相关手续即投入使用的;

7.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8.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日实施视频检查,主要检查工地是否真正按要求停工整改。如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截图留存后立即责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到现场处置。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

主要检查建筑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是否堆放整齐;施工中是否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立视频监控中心或配置监控设施或未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开展视频监控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全市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六条 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按而不用的,由项目所在

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七条 如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或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施工现场信号无法及时清晰上传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报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如确属施工单位故意损坏视频监控设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并对该工地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同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情节严重或累犯的,记该施工单位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并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安装或故障报修服务不到位被服务施工单位书面投诉,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暂停承接业务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服务资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v8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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