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北湖bt合同-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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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

第A段合同合同协议

甲 方: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 融资建设项目(BT)第 A段 合同合同协议

甲方: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由乙方以BT(建设-移交)方式承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第 A 段 合同。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甲方: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2、乙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3、分包商:指乙方为完成工程某一部分(主体工程除外),选定的 作为工程分包单位、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分包商应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并经甲方批准。

4、项目经理:指由乙方书面委派的现场代表,负责执行本BT项目 具体施工、结算、竣工、保修等。每2个独立施工单元必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和本企业注册的建造师。

5、独立施工单元:指独立进行验收的施工单元。本协议共计 7 个 独立施工单元。包括:

⑴ .南外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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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荷花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⑶. 礼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⑷. 圣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⑸.轩文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⑹. 求贤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⑺. 车站南路道路工程独立施工单元; 6、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7、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加盖公章),包括传真、 电报;

8、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本协议所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元。

第二条、双方驻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1、甲方驻工地代表: 3人 ,代表济宁北湖省级旅游渡假区管 理委员会行使甲方职权,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梁鹏飞,代表山东省路桥集团有 限公司行使乙方职权,由乙方承担责任。各独立施工单元在本企业注册的建造师 4人 分别为:

⑴ 南外环道路工程 建造师 张仁峰 ; 甲方代表 臧家贞 ; ⑵ 荷花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张仁峰 ; 甲方代表 臧家贞 ; ⑶ 礼贤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郭磊亮 ; 甲方代表 王 伟 ; ⑷ 圣贤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 甲方代表 ; ⑸ 轩文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朱国政 ; 甲方代表 刘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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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求贤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 甲方代表 臧家贞 ; ⑺ 车站南路道路工程 建造师 郭磊亮; 甲方代表 王 伟 ; 3、监理工程师:受济宁北湖省级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各独立施工单元在本企业注册的监理师名单另下文通知。

4、一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7日前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批准。

第三条、工程概况与合同价款

1、项目名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第 A段 合同。

2、项目地点:位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

3、项目概况:总投资估算 69200 万元(含土方倒运等措施费估算4100万元,按实际签证结算)暂估数,不作为结算价款。不可预见费为总投资估算额的10%。

(1)南外环(东起洸府河,西至滨河大道)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831米,道路宽度100米。建安费投资估算:13966万元;

(2)、荷花路(南起滨湖路北至求贤路)道路工程:道路全长5897米,道路宽度 49米。建安费投资估算:17168万元;

(3)、礼贤路(西起滨河大道,东至洸府河)道路工程:道路全长5200米,道路宽度45米。建安费投资估算:7170万元;

(4)、圣贤路(东起火炬路,西至济安桥路)道路工程:道路全长4132米,道路宽度60米。建安费投资估算:6666万元;

(5)、轩文路(南起圣贤路,北至求贤路)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338米,道路宽度45米。建安费投资估算:5016万元;

(6)、求贤路(东起火炬路,西至荷花路)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602 米,道路宽度45米。建安费投资估算:6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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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站南路(北起日菏铁路,南至南外环):道路全长4334 米,道路宽度45米。建安费投资估算:8243万元;

4、工程内容:合同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5、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本项目的回购价款(G),回购价款(G)由工程建设费用(M)和融资费用(F)两部分组成。根据本协议约定方法计算,经审计后并经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

工程建设费用(M)由乙方投标报价总额(L)、材料价差 (P)、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费用(R)、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S)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W)组成。

其中:乙方投标报价总额(L)暂定为:(小写:¥ 元整), 大写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以竣工结算审计为准。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形式,依据与财政评审校对的综合单价,非总额合同。

材料价差 (P)、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费用(R)、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S)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W)和融资费用(F)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方法计算,经审计后并经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

6、缺陷责任与修复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12个月;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24个月。桥梁工程责任及费用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专用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执行;道路工程责任及费用认定按国家现行市政道路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桥梁工程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道路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安全生产: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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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承建方式

乙方以BT方式承建本项目,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给甲方,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四次向乙方支付项目价款(回购款)。

第六条、项目建设工期与回购期 1、 建设期

各独立施工单元开、竣工日期分别为:

⑴ 南外环道路工程

南幅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北幅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⑵ 荷花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⑶ 礼贤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⑷ 圣贤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⑸ 轩文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⑹ 求贤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⑺ 车站南路道路工程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由于设计、拆迁等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时,竣工日期顺延,双方另行商定。

2、回购期 回购期4周年。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开工计划及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施工资料,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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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负责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永久性、临时性用地及水面、航道、管线的征用、占用和附着物拆迁等工作,并负担其费用;免费提供施工所需取土场、弃土场供乙方使用。挖运土及降水费用双方签证后计入乙方工程款。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工期应相应顺延,并承担乙方相应的其他损失。

3、确保乙方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施工道路畅通,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施工占用道路、协调施工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等。

4、协助乙方协调政府、居民、公安、交警、城管、环保等地方关系,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协调地方供电、供水部门为施工用电、用水提供方便。施工用水、用电费用乙方承担。

5、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及其他项目开工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应由乙方办理进济备案、安全等手续除外),及时批复工程开工报告,由于甲方相关手续不完善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负责提供工程范围内地上及地下的各种管道(给排水、燃气、暖气等)、电缆、通信光缆、电线等设施详细位置图,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采取迁移或架高等措施。

7、监理、跟踪审计、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在接到乙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意见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接到乙方月份已完工程数量清单报表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确认的,视为甲方确认;甲方确认的月份已完工程数量清单报表作为计算融资费用依据,工程建设费用以竣工审计为准。

8、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进行监督,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在该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检查;有权责令乙方对存在不足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地方予以改正。对于非乙方原因可能导致乙方施工费用增加的指令,必须由甲方或其授权驻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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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后书面发出,并作为计算工程建设费用的依据之一,凡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和监理发出指令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甲方不予计价。

9、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回购价款;在项目回购过程中,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代扣代缴项目相关税费。

10、经甲方批准的乙方要求的交通管制及封闭交通方案,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管制力度,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1、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回复、确认的文件(盖章且专门编文号)后依据本合同约定7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确认的,视为甲方确认。

12、其他为保证合同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式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投标报价总额10%的银行保证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部,代表乙方实施本协议,各独立施工单元按省市有关规定配备本企业注册的建造师和管理技术人员,同时组织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有安全意识的专业资质队伍施工。并根据施工需要,为项目筹集专项资金。乙方对成立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之日起15日内提报“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后10日内提供大宗材料名录及大宗材料招标进度计划。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等支付证明。及时按合同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等款项,不得由此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并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钢材、水泥、料石、块石、沥青、砂及其它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所有材料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其中见证送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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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占全部应试验数量的30%。无证试验室检测报告无效。

4、乙方每月25日前分别向监理和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数量单及下月材料需求和工程进度计划表等相关资料;

5、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除征地拆迁以外)的桥涵、路基路面、标志标线、综合管沟、绿化、路灯、雨污水管网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具备相关工程项目要求的资质),在建设期内负责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6、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式肆份交工文件,桥梁工程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道路工程满足国家相应现行市政工程验收标准和方法。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通过交工验收,乙方负责继续完善相关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甲方收到乙方交工验收申请后28日,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并未提出任何书面意见,视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项目自动进入回购期。

7、乙方项目部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由于资金投入不及时、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组织安排失误等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比合同工期拖延一天,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该单项工程延误部分工程价款总额万分之四的罚款,在工程回购款中扣减。

9、其他为保证合同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10、乙方接受甲方管理,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制定资金投入计划并报甲方;并根据计划投入资金,甲方财政部门有权查询乙方银行进账单。

11、乙方应加强现场文明施工,满足甲方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 12、乙方可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甲方出具的回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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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

13、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回复、确认的文件(盖章且专门编文号)后依据本合同约定7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

第八条、工程转包、分包

1、乙方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专业分包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且需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实施的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融资按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由于前期原因,乙方同意甲方指定的已进场4个承包商在南外环道路工程、车站南路道路工程、礼贤路道路工程和轩文路道路工程四个施工单元中承担乙方同意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任务。承包价格和付款方式由甲方、乙方及承包商共同另行确定,乙方不再收取管理费。上述4个承包商就其施工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生产、造价同时对甲方、乙方负责;乙方在接手前对上述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负责任,甲方就该部分工程的质量直接追究承包商的责任。乙方验收接手后对整个工程的工期、安全负责。

3、工程分包需报甲方批准,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分包单位的分包价格、付款方式、工作内容、质量、工期、安全等内容,具体由乙方决定,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

第九条、项目停工、停建和缓建

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甲方原因(含甲方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建或缓建时,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材料价差的确认

按本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P)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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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M)的基本组成部分。

乙方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甲方按月提交经监理签认的当月大宗材料(钢材、水泥、沥青、商混、地材、柴油、钢绞线、管材、石灰)的采购种类、进场数量和价格,由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以此作为调差价格和数量依据。根据实际进场数量,当单项大宗材料实际价格与投标编制期价格(见合同附件另行约定)之差在±5%范围内时不作调整,在±5%范围外时,超出的部分计列施工期材料价差,相关取费程序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工程增减及变更

本条发生的工程增减及变更费用(R)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的基本组成部分。施工图内以及施工图纸以外的变更,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经过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现场签认的工程量,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取依据进行变更预算增减。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材料品种发生变化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数量以实际发生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由甲方确认的数量为准,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甲方确认后执行,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依据。相关取费程序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代为支付中介服务费

双方约定乙方代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S)。按约定发生的中介服务费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M)的基本组成部分。

甲方依法应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由乙方代为支付,包括可研环评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审计费及其他代甲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及验收移交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与中介服务单位签订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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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等证明,根据付款约定和施工进度由乙方分批拨付甲方专用账户,由甲方支付。此项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取,约5000万元。 第 十三 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每个独立施工单元根据预算全额编制,桥梁工程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比例和办法计取;市政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乙方在报价中单独考虑,其中按桥梁、道路投标报价总额(不含暂定金)的1%由甲方支用,根据甲方确认的“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汇总表”,由乙方按1%的比例拨付甲方专用账户,由甲方使用。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不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费用的确认

工程建设费用(M:M=L+P+R+S+W)是由乙方投标报价总额(L)、材料价差 (P)、工程增减及变更费用(R)、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S)、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W)组成。最终以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和本协议约定审定的结果为准。

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由乙方项目部汇总编报工程项目结算书上报甲方,工程项目结算书包括合同内工程计量汇总表、施工期工程增减与变更、材料价差、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其他费用等。乙方审计资料齐全后编报工程项目结算书,甲方接到乙方项目部编报的工程项目结算书后, 3个月内组织审计完毕,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甲乙双方达成一致认定意见后,以此作为工程建设费用的结算价款,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书的审计报告甲乙双方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费用的计取依据及办法

1、投标报价、材料调差、设计变更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编制依据: (1) 桥梁 工程,执行施工图内工程量及建设期山东省实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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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编制全额预算,全额预算是指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

法》(JTG B06-2007) 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应计入的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道路及排水工程执行施

工图内工程量及建设期山东省实行的《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6年版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编制全额预算,

全额预算是指按《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版编制的全额市政工程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与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综合管沟土建工程执行施工图内工

程量及建设期山东省实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6年版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编制全额预算,全额预算是指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

计算规则》2006年版编制的全额建筑工程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与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投标预算编制过程中,还应执行省、市发布的各类计价文件及其它的相关最新规定;工程

建设期间,国家另行发布新办法和定额的,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价格按新办法执行;

(2)预算编制期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执行济宁市公布的预算编制期材料、机械信息指导价,桥梁工程预算编制期材料单价执行济宁市公布的材料信息指导价,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计算。当信息指导价没有或个别材料价格差异较大时,由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现场签证材、机价格,以合同附件形式确定;工程建设期材料实际采购单价,根据第十条约定的办法由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3)桥梁工程人工单价依据山东省相应编制定额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道路工程人工单价依据济宁市相应编制定额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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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人工综合单价46.06元;市政道路工程人工综合单价44元。

2、项目建设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W)主要包括双方签证的挖运土及降水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误工损失、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合同条款增减的工程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证,以审计数据为准。

3、工程量、工作量确认办法及程序:甲方应及时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和依据合同发生的费用予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逐日对乙方完成的单项、分项工程予以验收和确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乙方单项、分项工程计量表”是乙方填报“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汇总表”的有效依据,甲方收到乙方填报的“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汇总表”后10日内予以签字确认,如果甲方对乙方“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确认表”持有异议,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填报的“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汇总表”后10日内对无异议部分进行确认并组织乙方、监理方对异议部分复核,复核意见应书面提出,逾期不确认、不组织复核的,视为甲方确认;甲方确认的乙方“月份完成工程量、工作量确认表”作为计算融资费用的依据,工程建设费用以最终审计确定为准。 第十六条、工程移交

本工程由甲方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工程移交后,如因超载、人为破坏、车祸、不可抗力等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回购价款(G)的组成、计算及支付 1、回购价款组成

本项目的回购价款(G)由工程建设费用(M)和融资费用(F)两部分组成。根据本协议约定方法计算经审计后并经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

工程建设费用(M:M=L+P+R+S+W)根据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计算。 2、融资费用(F):

融资费用(F)是指依据工程建设费用(M)、年利率(A)和期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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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规定办法计算的回购价款,随当期工程建设费用(M)支付。

年利率:每期工程建设费用(M)的年利率(A)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至五年贷款年基准利率(A1)上浮计算,上浮率以乙方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年回报率(V)(上浮不超过20%) 20 %为准。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均依照银行单利计息方式计取。

首期融资费用(F)按月计算并统计,根据当月实际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Mi:月末统计,按当月1号投入考虑)、期间(ti:期间ti是指工程建设费用发生当月1号至回购价款支付基准日的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假设合同签订月月初至回购价款支付基准日的时间间隔为N个月,则i=1,2,3…N)及上述年利率计算;乙方以后每期支付的融资费用(F)根据届时未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与上期回购价款支付日间隔时间(期间T2、T3、T4,以年为单位)、上述年利率计算;质量保留金(工程建设费用的5%)对应部分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不计算融资费用。

3、回购价款(G)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根据决算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甲方按约定比例、时间分四次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G),支付期限为四周年。每次支付比例依次为:30%、30%、20%、20%。

甲方在项目每个独立施工单元竣工后分别独立回购。项目每个独立施工单元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桥梁工程在乙方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180日内,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比例支付第一笔回购价款(G1);道路工程在乙方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65日内,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比例支付第一笔回购价款(G1),当工程建设费用未确定时,第一笔回购价款(G1)中工程建设费用暂按照该独立施工单元的中标价或投资估算计算(如果审计决算已出,按审计决算数计算),由此产生的差额在支付第二笔回购价款时调整;无论何种原因,桥梁工程第一笔回购价款(G1)支付日期最迟不迟于乙方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80日;道路工程第一笔回购价款(G1)支付日期最迟不迟于乙方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65日。否则,视为甲方滞付,甲方按约定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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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u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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