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15 03: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桂海船舶〔2012〕8号

关于印发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沿海海上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国际航行客船、高速客船、滚装客船以及普通客船(以下简称客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广西沿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客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并保持适航状态;船员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客船安全标志应齐全、明显,救生通道应畅通,关键部位应设立警示牌。

第六条 客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航行和载运危险物品。

1

第七条 船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程序;熟悉客船的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情况和使用方法,熟悉客船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 客船应建立开航前的安全检查和抵港后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客船应建立进出港及航行途中的报告制度及程序。

进出港口前,客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包括船舶名称、客货载运及靠离泊等情况。

第十条 开航后,客船应立即通过电视、广播等有效措施向乘客进行安全教育,介绍消防、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船舶应急通道以及有关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客船应严格遵守航行、停泊的值班要求,保持VHF在规定的频道上值守,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能与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管理公司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瞭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常瞭望。

第十三条 客船应在经核准的码头停靠及装卸作业,码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配套设施应适合客船停靠和装卸要求,设置有应急通道和消防设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二)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制定客船靠离泊、装卸作业及防滑等安全措施。

2

(三)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危险物品上船。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并会同客船做好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客船应配备旅客上、下船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措施,维持良好的秩序,避免旅客伤亡和落水事故发生。

旅客上下船时港内严禁客货交叉作业。

第三章 国际航行客船

第十五条 国际航行客船营运前,船舶管理公司应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际航行客船管理公司应每个季度至少安排一次机务、海务人员上船检查,对客船的安全航行和应急反应行动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七条 为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国际航行客船管理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组织一次船舶保安训练。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客船管理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确定其能够24小时与客船、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国际航行客船应当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国内海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客船航行途中,应每2小时向始发港和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次船位及船舶航行状况。

3

第二十一条 引航机构应参考气象台预报的风级指派合格引航员登国际航行客船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应在规定地点登离国际航行客船。

第四章 滚装客船

第二十三条 滚装客船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巡视制度、司乘人员管理制度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滚装客船航行中应指定专人对客舱、车辆、货物等情况每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立即向公司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滚装客船开航前应对装载的车辆进行绑扎和加固,以防止车辆滑动,有特殊绑扎要求的,船方应与货主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滚装客船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核定的《车辆安全装载手册》,明确车辆装载及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乘客和车辆上下船舶,确保船舶均衡受载和保持足够的稳性。

第二十六条 滚装客船装车处所应有醒目的车道标志线和车辆高度限制标志,备妥与装载车辆相应的绑扎加固等物料。

装车处所应张贴或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牌,防止乘客在船舶航行中擅自进入,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装车处所加油、修理车辆。

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um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