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应急救援预案(徐州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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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市煤〔2011〕 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

201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王庄煤矿、拾屯煤矿: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2版)已经公司组织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本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附: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201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 月 日

抄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扬州市安委会、扬州市

安监局

抄送: 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机关相关处(室、中心)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

201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

颁布日期:2011年 月 日

通 知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201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己经公司组织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应按本预案要求,认真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签名:张 凯

2011年 月 日

目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应急工作原则…………………………………………………1

1.4 适用范围………………………………………………………2

1.5应急预案体系…………………………………………………2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2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2

2.2 资源开采特点…………………………………………………2

2.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2 3 组织机构及职责…………………………………………………3

3.1 应急组织体系…………………………………………………3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4 4 预防与预警………………………………………………………5

4.1 危险源监控……………………………………………………5

4.2 预警行动………………………………………………………14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14 5 应急响应…………………………………………………………14

5.1 响应分级………………………………………………………14

5.2 响应程序………………………………………………………16

5.3 应急结束………………………………………………………17 6 信息发布…………………………………………………………17 7 后期处置…………………………………………………………17 8 保障措施…………………………………………………………17 9 培训与演练………………………………………………………18 10 奖惩…………………………………………………………… 19 11 附则…………………………………………………………… 20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

2012年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矿山事故及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统一领导,协调行动。在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统一领导下,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其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使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1.3.4自救互救,安全抢救。事故发生初期,应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1.3.5依靠科学,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公司生产矿井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抢险。由公司经理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徐州矿区)2012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5.2《扬州市矿务局王庄煤矿2012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3《江苏拾屯煤矿2012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王庄、拾屯两矿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均为地方国有煤矿。经江苏省经贸委核定两矿生产能力合计为46万t/a。

2.2 资源开采特点

徐州所属两矿,现开采煤层主要为7、9煤,煤层倾角有倾斜煤层和急倾斜煤层。由于地质构造较复杂,断层多,矿井生产布局、巷道布置相对困难。

2.3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3.1 公司下属两矿为低瓦斯矿井,煤尘都具有爆炸性,其爆炸指数分别为:王庄煤矿39.64%、拾屯煤矿36.43%;两矿井开采煤层都有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

扬州市煤炭工业公司煤矿企业基本情况表

2.3.2 矿井深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构造发育,受水害威胁的

危险性增大。矿井周围的煤矿的水害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已生产的采空区局部积水突然导通采掘头面产生水害。

2.3.3根据煤层顶板条件和顶板分类徐州两矿可采煤层的老顶和直接顶的分级分类为:二叠系山西组的 7煤顶板属于Ⅲ级3类,9 煤顶板属于Ⅱ级 2类,二叠系下石盒子组的2煤顶板属于Ⅱ级 2类。历史上,徐州矿区各系煤层在采掘过程中都出现过冒顶伤亡事故、垮面事故及大倾角滚矸伤人等事故。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目前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五个重大危险源。即: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其程度均为高风险危险源。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1.1根据事故性质成立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施救工作。指挥部可设在事故矿井,应与矿井生产调度室临近。

3.1.2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公司经理

副总指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 : 公司安全监察处处长

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

公司救护队队长

公司机电处处长

公司培训中心主任

公司办公室主任

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

公司财务处处长

3.1.3指挥部内设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施救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救护队、生技、安监、机电处、安培中心和事故矿井的相关人员组成。

善后组: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副经理)任组长。由公司人力资源处、组宣处和事故矿井的相关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分管后勤的副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处和事故矿井的相关人员组成

3.2主要职责

3.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资源进行事故施救。

2、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人员营救和处置事故的作战计划。

3、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装备。

4、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所需的其它事宜。

3.2.3施救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订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协调、调配施救物资、装备。

4、负责有关资料的搜集、保管,协助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根据事故灾情,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6、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受灾人数等,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7、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8、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3.2.4善后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接待遇难人员家属,做好劝慰、安置。

3.2.5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1、联系医疗地点、伤员接送协调、调度车辆。

2、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如事态严重,即向政府及公安部门提出治安请求。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急救药品等;

4、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3.2.6应急人员在处理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

1、公司经理:处置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公司总工程师和事故矿井矿长的协助下,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人员营救和处置事故的作战计划,统一协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资源进行事故施救。

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拟订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有关资料的搜集、保管,协助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制订抢险救灾、人员营救和处置事故的作战计划。

4、公司安监处处长:负责向省、市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参与重大事故的抢险。

5、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 :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指挥下,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和落实,负责事故矿井应急救援信息的报送和处理,提供指挥平台。

6、公司救护队队长: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公司机电处处长 :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指挥下,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和落实,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业务保障工作。

8、公司培训中心主任 :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指挥下,提供事故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9、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10、公司财务处处长: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所需资金的落实。

11、公司办公室主任: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外单位人员的接待、车辆安排,筹措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等。

4 预防与预警

预防预警是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防范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重要关

口。

4.1 危险源监控

4.1.1对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的管理措施

4.1.1.1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

1、检测措施

(1)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2)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

①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及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的其它地点。

②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

③观测周期:每周一次进行常规观测,并有记录可查。对常规观测中发现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取气样进行气体分析,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常规观测和采气样分析的次数。

(3)测量井下发热体温度,预测自然发火。

2、监控措施

(1)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由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矿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计划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落实。

(2)矿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或兼职)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228 条规定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选择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采区开采设计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232、241 条规定。

(3)矿井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建立注浆系统,实施随采随注或采后封注;建立防灭火应急系统,准备好足够的应急物资。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采区准备巷道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其它地点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 50mm,管路末端必须设置直径为 50mm 的消防栓和消防软管,并按《规程》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满足防灭火用水的需求。井下的防尘管路兼作消防水管使用,施工单

位不得破坏、拆除或挪用。

(4)各矿每月由总工程师、通风部门每周由科(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的原因,落实防火措施。

(5)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火灾事故的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必须实行采煤工作面月推进度下限考核制度和采煤工作面拆除时间上限考核制度。工作面回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采时,应编制防灭火专门措施。根据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三带”宽度和煤自燃氧化情况,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停采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5天。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堵塞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 0.5m,墙厚不得低于 0.38m。

(6)掘进中石门见煤、过断层或出现高冒点时,施工单位现场应进行标记并当班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并将顶煤放尽,并进行喷浆、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材料等措施,严禁铺笆片瞒顶。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所有高冒点必须编号管理。

(7)井下各机电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油脂硐室等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校验。井下电器消灭失爆现象,杜绝电器火源。井下放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非阻燃皮带下井。皮带运输必须安装烟雾报警、超温洒水、堆煤保护等安全装置,井下每部皮带机头都必须配备 25 m消防软管。皮带机道必须清净淤炭,所有部件都必须运转灵活,消除磨擦火花。

(8)采掘面内不准存放汽油、润滑油等易燃物品,擦洗设备的棉纱、布条应集中存放在专用箱内,严禁随意丢弃在工作面内,采掘单位必须配备两台灭火器,并设专人管理,保证其性能完好。

(9)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风门、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选择正确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10)加强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批准。启封工作结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书面注销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

4.1.1.2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

1、检测措施

(1)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2)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 2 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管理工作。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 0.2%时,必须在8h 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3)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4)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5)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或附近交接班。

2、监控措施

(1)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13条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公司相关部门。

(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12、114 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4)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 0.5m/s,采用锚网支护的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

(5)各矿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6)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7)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实行分级管理。

(8)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

(9)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临时延接。

(10)严格风筒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

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 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6m。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

(11)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规程第223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措施组织兑现。加强机电设备检查,杜绝失爆现象,检修机电设备时,维护员必须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施工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

4.1.1.3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

1、检测措施

(1) 矿井应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粉尘测定、分析、化验仪表。

(2) 粉尘测点布置和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4)及“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的规定执行。

(3)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740 条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粉尘测定结果应按时上报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监控措施

(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矿井防尘水源及防尘管路管径与强度、铺设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2) 认真落实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完善各种防尘设施,落差超过0.5m的转载点应设置导煤板,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坚持煤层注水。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煤层注水方法。

(3) 采、掘头面凡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加压水泵及辅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

(4) 加强巷道冲洗,及时解决防尘隐患,有效地控制粉尘的产生与飞扬。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皮带机道等,每 15天至少冲洗一次;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皮带机道、进回风道等,每 5 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 30m 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0m 以外巷道,每 2 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 30m 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0m 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各转载点前、后 20m 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各矿要定期设定防尘活动日。防尘日活动由矿行政主要负责

人或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矿长负责检查、验收、考核。

(5)井下各地点的隔爆设施的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定期对隔爆设施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更换。

4.1.1.4防止水害事故措施

1、对强导水断层和存在积水的采空区,应采取选择合理的开拓、开采方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不得缩小断层煤柱尺寸,不得开采断层保护煤柱。

2、对承压强含水层,可采取专项工程在地面或井下打专门钻孔和利用专门疏水巷道进行疏放排水,以降低含水层的水位和水压,或疏干局部区域。

3、对有突水危险的区域,井下适当地点构筑水闸门、水闸墙,进行分区隔离,当局部发生涌水时,不致危及其他地区安全。

4、做好各水平排水工作,加强设备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排水设备系统完好。根据有关规定要及时清挖水仓,保证其有效容积。排水沟要加强检查修复,保证水流畅通。

5、做好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对可能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探、放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对采后老塘有积水的工作面,必须掌握各积水动态,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标出。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查清周边采区工作面的积水情况,否则不得盲目开采。

7、加强矿井水文观测工作,定期对各观测点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时加密观测,并及时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8、工作面前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及时疏放采动影响范围内的老塘水、顶砂水,以及底板承压水,对于封闭不良、不可靠的钻孔要编制专门放探水措施。

9、对有突水可能的采掘工作面回采前要建立有完善排水系统,有一定的备用排水设备。

10、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设立警示牌及水害避灾路线图,便于人员的安全撤离。

11、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让职工熟知透水事故的预兆,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做到本质安全。

4.1.1.5防止顶板事故措施

1、公司、矿都要成立以生产副经理、生产矿长为组长,有关处(科)室参加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处(科);各基层区队的班组,均要设立安全检查员;各基层区队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地质预报,对月度顶板关键提出管理计划,并有总结。

2、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

(1) 公司经理、矿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顶板管理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 公司、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 公司、矿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4) 公司安全监察处长和矿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5) 公司生产技术处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协助矿井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控制重点、难点;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6) 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人员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地质人质要加强地质工作和水文预测预报,摸清地质变化,及时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矿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3、各矿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

会;生产技术部门(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

4、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

5、矿安全监察科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6、矿必须成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

7、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初放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初次放顶前,初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次放顶。初放期间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并有初放记录。初放结束要由初放领导小组现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

8、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现场施工人员应先撤离,并向当班区、班长和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控顶区内顶板发出响声、掉碴、煤壁片帮增多、顶板出现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加、顶板淋水量明显增加。

9、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当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停产以及调面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

10、各生产矿井要对顶板动态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区有关领导,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区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接到监测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监测结果中反映出的一般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责成工区实施。对监测结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如老顶初次来压、支护质量差等,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监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大面积支柱阻力上升较快,安全阀开启卸载,顶底板移位量突然大面积增加等,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采取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先将工作人员撤出危险区。

11、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撅顶道和安全点柱,架棚巷道坚持使用十米整体加固,支护必须及时跟到迎头,确保不空顶作业。

12、要经常分析现场顶板情况,及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支护工艺和技术参数,提高巷道支护工程质量。

4.2 预警行动

公司调度室接到所属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或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通知

1)报警电话: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的报警电话为各矿调度室电话,公司报警电话为调度室电话号码0516-85780578。

2)事故通报程序:

公司调度或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发生的汇报后,应立即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即电话通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其通知顺序及程序如下:(见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电话)

4.3.2 信息上报

事故发生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扬州市安监局、宝应县安监局等上级政府部门汇报。

4.3.3 信息传递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单位发布事故抢救及伤亡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10~29人死亡,或造成 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 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3~9 人死亡,或造成 3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 1~3(不含) 人死亡,或造成 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2 响应程序

当进行Ⅰ、Ⅱ、Ⅲ级响应行动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进行Ⅳ级响应行动时,事故发生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5.3 应急结束

5.3.1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作业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5.3.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处理过程收集的资料和证

据移交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5.3.3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加强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uj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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