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服务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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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房地产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在我公司所属项目现场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履行工程监理责任、从事工程监理行为、实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管理条例,为通用性管理条例,各项目公司根据自身项目特点,可制定高于本条例所要求标准的实施细则,进行监理服务考核工作。

第三条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目标以及所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工期、施工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所需场所及设施的提供,由建设单位(对内称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确保在实际开工日15天前到位。

第六条监理场所的设置应满足工作要求,应当有明确标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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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域和休息、就寝、就餐等区域必须严格分开,做到美观、整洁、有序。

第二章人员配置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作要求。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按专业分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水暖专业监理工程师、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园林景观监理工程师、成本监理工程师等,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要求。

(二)监理员,除与上述监理工程师对应要求的专业外,还有资料员、见证员等相关岗位。

(三)专业配套,要求监理机构的专业配置涵盖与所承接监理项目所监理范围。

(四)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作要求:是指分施工阶段、施工强度动态配置监理人员;所说的按照标准配置,为最低标准配置。

(五)施工阶段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地基处理阶段、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安装装修阶段、配套及园林景观阶段、验收交付阶段、售后维保阶段。监理人员可按施工阶段动态配置。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专业应配置齐全、标准到位,不得出现监理缺陷、专业漏洞、监控缺位等情况。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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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监理期间,监理人员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按照以下最低配置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

三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监理员不少于4名

二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名,监理员不少于6名

一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监理员不少于8名

其中,房屋建筑住宅工程,每2万平方米不得少于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

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工程管理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5---50岁,身体健康,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监理经验,并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原则上,承担本公司所属项目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公司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或地方省/市/自治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于监理合同签订后5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换的,所调换人员的资格和业绩必须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且专业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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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建设单位要求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非建设单位要求调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调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单位原因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身原因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首先定性为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扣回监理单位违约金或直接解除监理合同。

(四)监理单位原因或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自身原因调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首先定性为监理单位违约行为,项目公司有权扣监理单位违约金或直接解除监理合同。

第三章监理设施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根据组织规模和人员数量,配备相应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和网络及影像设备,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四章监理资料

第十七条监理办公室内应当设置满足监理资料存放需要的文件(档案)厨(柜)。

第十八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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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资料员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统一标识,并按有关规定组卷、归档,以便保存和查阅。

第五章标准化

第二十条监理形象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并做到“三统一”:监理人员统一着工作装、佩戴统一的安全帽、佩挂统一的胸牌(卡)上岗。

第二十一条办公场所标准化。监理办公室应当配备统一的桌椅、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并做到“十上墙”: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执业守则、服务承诺、监理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开工报告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主要原材料报验、隐蔽验收等)、人员从业证书(复印件)、主要控制图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第二十二条监理文档标准化。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指令、监理用表、监理工作总结等,采用统一的文档模板实行计算机管理。

(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指令、监理工作总结等,按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审或报备;

(二)监理日志等日常监理记录,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根据中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按照本办法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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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监督监理单位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招标监管、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参建单位、个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都可以告知建设单位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照投标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则撤换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二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阶段评价或后评价时,进行说明,对其资格准入进行限制。

第二十九条严格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考核,制定考核标准,详见附后的“附表一: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中涉及的内容、标准,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确定。

第三十一条参与公司项目现场监理活动、从事监理行为的监理企业,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司下属各项目公司,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理行为,但均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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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条例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作为公司指导项目公司监督、考核项目现场建立结构服务水平的依据,要求项目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监理机构严格监督考核。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附表:

附表一: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附表二: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摘录)

第三十五条支持性文件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项目监理服务工作质量月度考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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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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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项目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行为检查,目的是依据约定,检查监理机构的服务内容、标准是否到位,是否做到项目指标受控。

2、检查过程是以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相关记录为主线,以此来体现工程监理的服务质量,兼顾工程监理的全部业务工作。

3、在本表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简称为《规范》;《××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简称为《规程》。

附表二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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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项目监理服务工作质量月度考评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满足项目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理活动,体现监理既监督又服务的思想,为项目公司提供优质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依据监理规程和监理合同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公司现场各专业主管每月28日前完成后附表(《监理工作质量月检查评分表》)中各项内容的考评工作,次月1日前将考评结果报经主管工程领导签字确认后,作为本月对监理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同时将《监理工作质量月检查评分表》发往监理单位。

二、监理月度考评办法:

(一)本项目监理工作月考评内容共七个分项,总分值为100分,考评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合格(79~70分)、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档次。

(二)若本月监理工作月考评为良好或优秀,将依据监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约定兑现,连续三个月考评为良好或优秀,则后续一个月免评。

(三)若当月考评为不合格,最近应付监理费用延付,监理公司必须组织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全体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查找问题,对扣分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项目公司备案。

(四)若项目监理机构连续两个月考评为不合格,项目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在5个日历天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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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的深刻检讨报告及强有力的改进措施。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撤换相关监理人员,

(五)如项目监理机构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或当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项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如下措施;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停付监理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等措施。

1、违反国家、地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工期严重滞后的(非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原因关键节点工期时点拖后超过15日历日的);

3、监理人员拒不执行项目公司合法指令、欺骗项目公司、敷衍塞责等行为且经指正仍旧未有效整改的;

4、监理人员出现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弄虚作徦、不作为、参加不健康的活动等违约和不廉洁行为;

5、在重大关键验收节点、备案阶段、保修期出现不配合、阻挠项目公司工作开展的;

6、其它情节严重的各种违约、违规行为。

(六)如项目监理机构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项目公司可建议公司:不需年度对供方后评价,直接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三年内不再允许列入供方名录。

三、月度考核评分表主要条款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是管理活动取得成功的基础。组织与协调管理考评分值为20分,共计17个小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到岗情况应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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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监理部内部组织管理和对各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的检查监督,若监理人员组织机构人员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劳动纪律涣散等,则对照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罚。

(二)进度控制考评:根据项目公司工程技术部批准的月进度计划,对照实际完成情况(合格工程)进行考评(甲方的因素造成的进度滞后除外),若进度滞后,监理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进度控制纠正措施,则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三)质量控制考评:凡因质量原因给项目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项目公司项目主管首先进行原因分析,如因监理监管不力使然,则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按损失程度或不良影响程度处罚。

(四)安全文明施工考评:监理公司需按照现行的市安全文明施工评分表定期组织(每月不少于两次)项目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对不合格项发出监理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项目公司将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监理公司未跟踪落实而又未向项目公司汇报,将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相应条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成本控制考评:监理公司需依据签证管理办法及时、全面、准确的办理经济签证,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审核工程进度款,严格审查签证所涉及的数量及单价,如果发现虚假、不实现现象,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相应条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六)资料管理考评:监理公司需按照市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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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程进展情况,随时督促各施工单位使资料的编制、归档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做到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公司将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抽查,如发现资料整理明显滞后或残缺,将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相应条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现场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评:监理公司需按照项目公司颁发的现场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若施工单位明显违反现场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监理公司仍旧仅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在未取得有效成果的情况下,监理公司还未按照现场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处治时,则根据合同条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理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本监理月考评管理办法如出现与委托监理合同相抵触的情况时,则以监理委托合同之有关约定为准。

五、附表

附表一:监理服务工作质量年月份检查评分表

附表二:监理服务工作质量月度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本考评管理办法自监理进场当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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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监理服务工作质量年月份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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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检查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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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监理服务工作质量月度检查评分汇总表

统计:统计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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