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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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将山西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49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结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下发管理制度的通知》(宏泰经安字[201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组织学习,各项目部要利用班前会、周二安全学习、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公司组织在2月10日组织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届时参加学习。

二、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配备相关人员,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

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配备,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要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活动。各单位要对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整活动。公司安全管理监察站在4月份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各单位月度安全绩效评价。

附件1:《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499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做好 职业卫生监管

抄 送: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 打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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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晋煤劳发[2011]1499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发[2010]91号)、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精神,省煤炭工业厅承担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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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精神,按照监管权限,省煤炭工业厅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对所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地方主体企业及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其它在晋煤炭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二)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置或明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四)建设矿井开工后,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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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展建设期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决定成立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 省煤矿工会主席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马光生 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李建廷 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苗贵财 省煤炭工业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副处长 房世全 省煤炭工业厅执法处处长

刘振民 省煤炭工业厅职业教育培训处处长 王振海 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吴建民 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郝玉萍 省煤炭工业厅医务所主任 向 瑛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党委书记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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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表。

三、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进行。

(一)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等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二)煤矿企业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四项制度:1、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3、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指定专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检查结果、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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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必须达到95%以上。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五)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煤矿企业必须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单位职业卫生概况、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文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年度报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年度报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名册、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工作记录资料、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八)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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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医学观察对象,煤矿企业要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定期康复疗养,按规定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安排住院治疗。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从事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到从事服务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十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如实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内容、时间、材料和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二)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疗养、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设施、培训、职业危害防治院所建设等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宽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渠道。

(十四)煤矿企业必须并对不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十五)煤矿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检测评价结果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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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中明确的煤矿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危害各项防治措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严格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一)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审核未通过,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后,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未取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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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对部分 “属地监管”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视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查以及进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所委托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五)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针对煤矿企业的特殊性,为规范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全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能力审查、备案和公告后,方可在相应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备案和公告后,每年必须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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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报告。当发生资质证书、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必须及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依法出具检测、评价报告,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四)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审查,首批16家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和5家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结果的公告》(晋煤劳发[2011]1435号)和“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公告。

七、进一步加大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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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五)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其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八)组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九)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监管职责,通过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煤矿职业卫生突查、抽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等方式,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煤矿职业卫生行为,必须认真进行查处。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明确的“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职责,从严处罚煤矿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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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防治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物资等各项保障,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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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t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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