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工字〔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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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工字〔2005〕25号

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发电企业(集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5]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以及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国家决定适当提高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价,具体提价幅度为: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河北北网每千瓦时2.4分钱,河北南网1.85分钱;水电机组(小水电、抽水蓄能机组除外):河北北网1.4分钱,河北南网1分钱。同时为解决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经营困难,适当

提高其上网电价。各电厂具体标准见附表1、2。

(二)河北北网取消超发电价,电厂在省(网)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河北南网仍保留超发电价,将超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25元。

(三)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河北北网、河北南网平均上调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2.98分钱、2.97分钱。各类用户具体提高标准为:

(一)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的电度电价,河北北网、河北南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78分钱、2.74分钱。

(三)其余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标准为:河北北网、河北南网(含各类用电同价的武安市)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6分钱、5.48分钱。

三、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河北北网0.33元、河北南网0.324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标杆电价执行。

四、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中,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的50%执行。

六、农村综合变压器用户中的农村工副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到户电价基础上,属于河北北网的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属于河北南网的每千瓦时提高5.48分钱。

饶阳县农村工副业用电由每千瓦时0.578元提高到0.683元。

七、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9元调整为0.31元。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ΟΟ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8〕39号)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瓦配置,8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 千瓦。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界定的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 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各75 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 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 %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省物价局根据设区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当地电力公司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

(一)开发建设单位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建设报件登记手续,并签定相关合同。双方签定相关合同时,电力公司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及电力设施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等。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电力工程建设报件后10 日内到市电力公司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 % ,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供电方案答复后10 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80 % ,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等;第三次于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电力设施建设费后,电力公司应根据住宅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电力设施建设费。

第十一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对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电力设施工程。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之后,电力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供电安全管理均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电力公司将上年度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当地设区的市物价局审核盖章后,于每年2 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将所属各市上年度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 月底前分别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t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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