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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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部门、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我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会计核算的部门、子公司。 第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子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部门、子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操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主管一个部门、子公司或者部门、子公司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经历;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税务核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保管等。这些岗位根据部门、子公司的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子公司,出纳员、

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工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三)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熟悉本部门、子公司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部门、子公司内部管理服务。

第十条 部门、子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部门、子公司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部门、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一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电算会计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政治素质。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发现会计账薄记录和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范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部门、子公司,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账薄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

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三)凭证、账薄、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半格,以留有适当空格备改错用。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五)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余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名称。所有以元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

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等货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

(七)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第十九条 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部门、子公司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部门、子公司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平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毫升(ml)、升(l); 第二十条 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人使用。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三)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部门、子公司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部门、子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

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账凭证和收回款项记账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二)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三)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

(四)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五)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

拖延时日。

(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部门、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部门、子公司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部门、子公司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符合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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