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影视投资与制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更新时间:2023-05-28 16: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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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依法享有网络电影摄制资质的公司法人,拟摄制一部暂定名为《》的网络电影(以下简称“本片”)。

(2)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专业从事的公司法人,有意投资拍摄本片。

(3)本合同各项条款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拍摄、乙方投资本片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本片基本情况

片名:《》(暂定名,最终以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名称为准)

题材:

编剧:

导演:

拍摄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制作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成片日期:年月日

第2条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权利义务:

2.1.1 完成本片相关全部剧本创作工作并确保剧本满足本片拍摄的要求。

2.1.2 确保乙方取得本片剧本的著作权以及本片剧本资料(包括并不限于摄制本片所需的权利授权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文件、制片要素等,下称“改编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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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负责本片策划、筹备、拍摄、后期制作等各项本片相关执行工作。

2.1.4 负责处理本片主创人员及演员、词曲作者的版权和经济关系, 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本片在拍摄、发行和播映过程中, 若就上述版权或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 与乙方无涉。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虽有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建议部分主创人员和/或演员,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对于乙方的合理建议,甲方应予理解并同意。

2.1.5 甲方应对本片的制作质量和艺术质量负责。在本片摄制过程中, 甲方不得以制作组、剧组名义进行与本片无关的经营活动, 由此引起的债务, 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在拍摄过程中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影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尊重良好社会风俗习惯。

2.1.6 因本片摄制工作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赔偿。

2.1.7 应当随时根据乙方要求书面通报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本项目进展情况,并应在支付所有本片相关款项前向甲方提交请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获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得支付。

2.2 乙方权利义务:

2.2.1 协助甲方策划并落实执行本片相关工作,享有本片拍摄制作事务的建议权。

2.2.2 在甲方按约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按约向乙方支付预算款项及本片收益分成(如有)。

第3条共同投资及摄制计划

3.1 双方确认本片投资预算总额以人民币(大写)(¥元)为上限。如本片预算超支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超支预算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本片收益不因甲方承担前述超支费用而被稀释或降低。

3.2 乙方投资比例为本片投资预算总额的100%,即投资人民币(大写)

(¥元)。

3.3 乙方有权在不增加本片总投资额的前提下引入新增投资方,或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唯应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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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甲方应为本片设立项目共管账户,作为收缴本片投资款、支付制作费用的唯一账户。未经双方指定人员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支配使用该等费用。

共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5 乙方根据如下分期支付本片制作款汇入共管账户:

2.5.1 第一期:本片完整剧本、拍摄预算及计划书(甲方制作并盖章)经乙方书面确认,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至共管账户。

3.5.2 第二期:本片开始拍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至共管账户。

3.5.3 第三期:本片全部拍摄及后期制作完成,甲方交付成片并经乙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至共管账户。

3.6 本片的拍摄制作完成后,共管账户内如有结余的制作预算资金,应当返还给乙方。

第4条宣传发行

4.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为本片发行方。乙方享有本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宣传与发行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与其他其他第三方签署本片发行相关合同并代为收取发行收入。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参与本片的发行工作并引入宣传与发行资源。

4.2 本片的发行:

4.2.1 本合同所称之本片的发行,即指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封闭网络、电视广播、航空器、火车轮船、局域网等一切渠道完整播放本片,以及许可他人销售本片的音像制品。

4.2.2 发行收入:通过发行本片所获得的收入。

4.3 乙方同意,在甲方按约完成拍摄制作并交付符合乙方要求的本片成片的情况下,乙方将拟定本片发行计划并在三个月内开展本片发行工作。否则,甲方有权书面催告乙方;如乙方在收到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能开展本片发行工作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自行接洽、联络本片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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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商务开发

5.1 商务开发是指就“本片”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植入、贴片广告、商标许可、商业冠名、商品促销、形象授权、衍生产品开发、赞助等方式实现商业利益及价值的一切商业活动。前述“本片”商务开发的权利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5.2 成功引进商务开发项目的一方(“引进方”),有权提取该项商务开发收入的%作为商务开发的代理费用(引进方引进该项商务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广告公司代理费等,由引进方自行承担),剩余的商务开发收入(以下统称“商务开发收益”)存入共管账户,作为的本片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协议第七条分配。

第6条参赛及获奖

6.1 本片参加国内外电影节的展映、参赛等活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代表团人员名单,以及参赛、参展费用需经双方另行商定。

6.2 如本片获奖,其荣誉由双方共享。个人奖项奖金归个人所有,荣誉证书或奖杯原件由获奖人保存,复制品由乙方保存。影片奖项的奖金(即本片的“奖励收入”)进入共管账户,根据第七条分配;非个人奖项的荣誉证书或奖杯原件由乙方保存。

6.3 如本片所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奖励、补贴(即本片的“补贴收入”),相关补贴、扶持及奖励资金进入共管账户,根据第七条分配。

第7条收益分配

7.1 “本片收益”包括:

7.1.1 发行收入

7.1.2 其他版权收益,即通过行使、处分本片的全部或部分版权所获得之收入,扣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

7.1.3 商务开发收益

7.1.4 奖励与补贴收入

7.1.5 本片的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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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片收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7.2.1 如本片收益低于或等于人民币元的,则本片收益全部归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配;

7.2.2 如本片收益高于人民币元,但低于人民币元的(不含人民币

元),则高于人民币元低于人民币元元部分的本片收益由双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7.2.3 如本片收益等于或高于人民币元的,则高于人民币元部分的本片收益由双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7.3 本片收益结算:

7.3.1 本片收益由乙方代为收取,双方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结算并分配本片收益(如有),自本片首次于网络视频播放平台上线之日起算。本片首次上线满一周年如仍有收益产生的,则双方每年结算并分配一次。

7.3.2 乙方应在每三个月一次的结算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该期本片的收益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否则视为认可无异议。乙方应在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收益分成支付至如下甲方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4 双方自行负担与各自投资及收益有关税金。所有与税金有关的法律问题由双方各自解决,与其他任何一方无任何关系。

第8条著作权约定

8.1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乙方享有。甲方仅根据本合同享有本片署名权及约定的投资收益权,不享有本片著作权。

8.2 乙方有权指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本片的片头字幕及所有宣传发行物料(包括并不限于海报、预告片、广告等宣传品)享有如下所有署名的权利:

8.2.1 排名首顺位的“出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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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排名首顺位的“出品人”位

8.2.3 排名首顺位的“制片人”位

8.3 在甲方按约履行本合同义务且本片如约播映的情况下,如甲方有摄制本片续集意愿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拍摄该续集的权利,具体应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第9条保密义务

9.1 保密信息系指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存在、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与本合同约定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双方因本合同获知的任何可能影响双方经济利益的信息,该保密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片:

9.1.1 摄制的策划、剧本等相关资料;

9.1.2 制作、宣传、发行预算及相关计划、方案;

9.1.3 双方或者当中的任何一方就本片与第三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9.2 双方应对所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与其自有保密信息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职员及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方。

9.3 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本片中的合作。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9.4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第10条陈述与保证

10.1 双方保证:

10.1.1 甲、乙双方均保证其享有合法的资质履行本合同,任意一方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亦不违反对第三方的承诺。

10.1.2 甲、乙双方均保证其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 甲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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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向乙方披露信息及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且有效;

10.2.2 确保乙方取得本片剧本的著作权;

10.2.3 本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片全片、因拍摄本片所形成的视频素材、音乐、本片剧本等内容和/或元素)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序良俗,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保证本片作为网络电影其内容不违反国家及网络视频播出平台的规定与政策,无需进行补拍或重新剪辑等处理,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4 本片的拍摄、制作、发行及运营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社会公序良俗,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赔偿、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5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取得并在本片拍摄、制作与发行期内持有合法有效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0.2.6 甲方保证在本片拍摄开始前完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并取得本片《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在乙方要求时配合将本片出品方备案变更为乙方。

第11条关于院线电影的特别约定

11.1 本合同所称的网络电影,是指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类似于摄制电影方法拍摄而成,且主要供信息互联网平台点播传播的视听作品。本合同所称的院线电影,是指由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而成,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主要供电影院(线)放映的视听作品。

11.2 双方确认并同意,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有权根据本片质量及发行资源决定是否将网络电影转为院线电影。

11.3 如本片确定为院线电影,则本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由乙方负责申请,本片发行工作由乙方主导,包括签署相关合同并代为收取发行回款。

11.4 如本片确定为院线电影,则除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发行”外,本片发行还包括电影院(线)发行,且本片宣传与发行费用由乙方和/或引入的本片发行方垫付,不计入本协议约定的预算。乙方享有决定是否需要补拍本片的权利,但如因电影局审查所需进行的补拍、重新剪辑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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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如本片确定为院线电影,则本片收益还包括电影院(线)发行收益,本片票房总额扣除乙方和/或引入的本片发行方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发行代理费、院线分成、法定税款及电影发展基金等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票房净收入计入本片收益,电影院(线)发行收益分配方式如下:票房净收入为人民币元或以下的,由双方按照甲方%乙方%对票房净收入进行分配;票房净收入为人民币元以上的,由双方按照甲方%乙方%对票房净收入进行分配。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2.2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2.3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叁(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12.4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十五(15)日且双方未达成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2.5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本片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片的拍摄制作迟延,双方应立即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 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履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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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甲方应至迟于年月日前完成本片全部拍摄与制作工作并提交乙方确认,且甲方保证成片的正片时长不低于70分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拍摄制作延期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调整完成日期。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乙方逾期累计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13.3 甲方保证本片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网络剧相关政策之规定,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本片内容违反政策等原因导致本片无法发行或公开播映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

13.4 在甲方按约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如无合理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或进行收益分配(如有),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拒绝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款项的仟分之贰(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4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4.2 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14.3 双方就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4.4 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15条通知及送达

15.1 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双方间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以下统称“通知”),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以邮寄或信誉良好的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子邮箱应当在不迟于迁址或变更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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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另一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5.2 以邮寄或信誉良好的快递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在该地址任何人的签收均视为收件方的授权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或因收件方无人接收、拒收、迁址导致通知被退回的,以通知递出或者投邮后第五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16条附则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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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sr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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