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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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杨卫东

摘要:冷战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增多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国会出台《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是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增长点”。该法的出台标志着后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上升到“国际法”层面,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就宗教问题冲突与对话的加强。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IRFA;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简介:杨卫东(1969—),男,陕西西安人,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外交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冷战后美国宗教与外交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5CGJ005

中图分类号:K71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4-0131-06收稿日期:2010-03-05

1998年10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是继20世纪70年代末卡特政府通过的人权立法之后,美国政府在人权领域出台的又一重要国际性立法。由于该法旨在将美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推广到国际社会,从而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十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进展①。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重点就《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背景进行了细致分析,着重论述该法所体现出的美国人权外交的新特点,并对其实施十余年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北美的早期移民史中,为了摆脱宗教压迫、寻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所谓宗教移民在美国政治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独立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样,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宗教自由是美国最珍贵的遗产,甚至被视为“第一自由”。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中宗教复兴与宗教迫害的现实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关注,促使美国政府将目光投向宗教自由问题。

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政府就出台了涉及各国宗教自由问题的所谓人权国别年度报告。另外,1978年,美国国会出台了《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The Native American Religious Freedom Act in 1978)。在这些国内立法中,美国政府对宗教自由问题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从广义的人权角度理解,这些早期的国内立法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终究有限。应该说,美国国会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实质性立法始于《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of 1993)。但是,由于特殊的国内司法争议,这部国内立法最终于1997年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否决。尽管如此,基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加深,美国国会并没有放弃对这一国内立法问题的持续关注。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犹太后裔迈克尔·霍罗威茨(Michael Horowitz)和美国女律师尼娜·谢伊(Nina Shea)在促使国会出台相关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他们组织有关“全球基督教徒遭遇迫害”的民间研讨会,呼吁美国政府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迫害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为此,霍罗威茨草拟了一份涉及国际宗教自由问题的立法草案,推荐给国会共和党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Frank Wolf)。1997年5月20日,沃尔夫在霍罗威茨相关立法草案的基础上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免于宗教迫害法》(The Freedom from Religious Persecu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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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1997)的草案。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参议员阿伦·斯佩克特(Arlen Specter)将该法草案提交到参议院。所以,该法也叫《沃尔夫-斯佩克特法》。

在众议院就《沃尔夫-斯佩克特法》进行的辩论中,许多人认为该法应该关注一切宗教团体或个人,而不能仅仅关注以基督教徒为代表的特定宗教团体。还有人认为,《沃尔夫-斯佩克特法》中对“宗教迫害”的定义过于严格,事实上,一切违反宗教自由的现象都应该属于“宗教迫害”的范畴。对《沃尔夫-斯佩克特法》持反对意见的一些人还认为,宗教迫害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种族、文化、经济、政治与历史,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宗教问题。尽管《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讨论中面临着诸多非议,1998年5月14日,该法在众议院讨论后还是以375比41的高票通过。在众议院表决通过的《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参议院又遇到了阻力,这些阻力既来自商业利益集团,也来自美国海外传教士宗教团体,另外,还要面临部分国会共和党参议员的指责。此法在参议院遇到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对“宗教迫害”的界定。国会参议员汤姆·迪莱(Tom DeLay)的前助理威廉·英博登(William Inboden)在谈到关于对“宗教迫害”的定义时指出,《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定义过于宽泛而简单,从而使许多国家都可以列入违反宗教自由的行列。与“宗教迫害”概念紧密相联的是对“制裁”的界定。威廉·英博登指出,就制裁而言,《沃尔夫-斯佩克特法》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制裁过于简单化,对所有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致的措施,即采取统一的经济制裁与终止贸易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对“制裁”的界定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方式[1](P12)。

1998年10月9日《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参议院经过激烈辩论之后,修改并更名为《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以下简称IRFA),并最终以全票通过。

1998年10月2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由美国第105届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纵观全部法律条文,可概括为七大方面。(1)设立主管国际宗教自由的巡回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该大使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充当总统与国务卿的咨询者,负责领导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的新机构,该机构从属于国务院。(2)设立由两党支持的独立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九名总统任命有表决权的代表和无表决权的巡回大使组成。委员会监控国际宗教自由状况,制订政策咨询报告。(3)委员会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就其他国家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状况向美国政府提交政策建议。(4)要求国务院就国际宗教自由问题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评价各国宗教自由状况,并向政府报告就各国宗教迫害问题美国政府应采取的政策与措施。(5)要求总统就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外交谈判以使其终止宗教迫害。特别行动包括外交措施、经济制裁和取消安全保护等。(6)要求在美国对外援助、国际广播、国际交换项目等领域优先促进宗教信仰自由与实践。(7)要求总统在不迟于每年9月1日以前就那些特别违犯宗教自由的国家作出决定

[1](P2-3)。

二、宗教信仰自由与美国人权外交

IRFA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一致通过,反映出美国政界对宗教问题看法的一致性,即将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部分,成为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关注点。1998年10月27日,在签署IRFA之后的讲话中,克林顿指出:“我的政府投身于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我的政府把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中心内容。”[2]

把宗教问题纳入美国对外政策,这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民众信奉的价值观念,继承于移民始祖,渗透于普通民众的骨髓,已经成为美国宗教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强烈的宗教自由观,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一种宗教文化和美国外交政策紧密地相结合,却是在20世纪末才出现的。冷战结束后,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在把“现实主义”作为其外交政策出发点的同时,其对外关系中的“理想主义”色彩更加浓重。继70年代卡特政府提出“人权外交”之后,90年代末克林顿政府又推出了“国际宗教自由法”,作为美国人权外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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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向,把“宗教自由”作为处理与他国外交关系的准则之一,为文化外交赋予了新的内涵。可以说,行为是观念的奴仆,人的观念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这个民族、国家的对外政策。美国是一个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宗教哲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对外政策。托克维尔说过:“在每一种宗教之旁,都有一种因意见一致而与它结合的政治见解。”[3](P333)作为将宗教信仰自由观奉为圭臬的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必然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相结合。

冷战期间,宗教对国家政治的干预以及对世俗社会的渗透都在客观上被限制到最低限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世界各大宗教进入了一个全球性的复兴时期,对国家政体、外交政策及社会生活的干预加大。冷战结束后,随着原有世界地缘政治版图的松动和重组,世界各主要宗教势力更加积极地介入各国、各地区的主流政治生活,甚至成为国际政治格局多元化现实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局及国际关系产生着越来越深刻的影响。针对冷战后世界宗教政治化的这种趋势,有学者把这一时期称为“世俗化的后宗教时代”,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宗教在当代社会的蜕变”[4](P42)。

针对冷战后全球性的宗教复兴运动,亨廷顿认为,当人类进入到21世纪之后,将遇到一个宗教的世纪。在他看来,除了西欧以外,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回归到宗教信仰中寻求安慰、指导和认同,到处可见“上帝的复仇”。在这场全球性的宗教复兴运动中,他把穆斯林世界的身份认同形象地比喻为一个U字形:最强烈的认同感,一头是家族、氏族和部落,另一头是伊斯兰教以及自己所属的教派,而对国家的忠诚通常较弱,只有很少的人例外[5](P14-15)。作为一个具有宏观视野的国际政治学者,亨廷顿坚信其一贯奉行的文化分析法,从文化的视角提出了冷战后国际政治四点突出的变化。第一,文化替代意识形态成为界定国家身份的重要标志。冷战结束后,以种族、宗教、语言等传统为标志的文化成为界定国家身份的主要标志。第二,冷战后遍及全球的宗教复苏。20世纪更多的是一个世俗世纪。但是,在20世纪末,一切都变了。遍及全球的宗教复兴造成宗教冲突与迫害。第三,冷战中是两极世界,而冷战后是多极世界,即一超多强的世界。第四,冷战后国际社会的冲突更多地局限于民族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远远高于国家之间的冲突[6](P1-4)。尽管亨廷顿的这种分析视角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他从文化视角,尤其是从宗教文化视角对冷战后国际政治的解读,却为国际学术界吹来了一阵清新的凉风。 宗教复兴必然伴随着宗教迫害。这种迫害既存在于世俗世界与精神世界之间,也存在于宗教团体内部。世俗集团对宗教集团的歧视与迫害,宗教集团之间的暴力行为在世界各地蔓延,这种现状引起了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这个“肩负有上帝使命的世界警察”的高度关注。20世纪70年代,美国曾经以人权为旗帜,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提出质疑。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宗教冲突加剧的情况下,美国又为人权外交寻找到“新的增长点”——把奉行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新的目标。

冷战结束之后,美国政界要人在涉及宗教问题的重要讲话中,多次把宗教自由与人权相联系,强调宗教自由在人权中的重要性。1997年3月,克林顿在一次演讲中指出,宗教自由是美国人的第一自由,它首先体现在美国的《人权法案》中。为此,克林顿特别提到了美国开国先辈杰斐逊的墓志铭。克林顿指出,杰斐逊在其墓碑上并没有写上自己曾经是美国总统、副总统、国务卿,而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创立者、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与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作者[7]。在1998年出台的IRFA中,该法第二部分“调查与政策”中阐述人权与宗教自由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宗教信仰与活动自由是一个普遍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8]1999年1月14日,在美国宗教自由日前夕,克林顿总统发表的讲话中提道:“宗教自由是一个基本的人权,每一个国家、政府都必须遵守。促进所有民族的宗教自由,反映我们对这个目标的坚实承诺应该继续成为我们外交政策的一个中心环节。”[9]美国国务院出台的《2000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前言中指出,宗教自由是美国人生活与公共政策的核心,是《权利法案》中所提到的人的第一自由,它体现出国父一代将宗教自由列为自由基石的想法。该报告强调,美国政府将促进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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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作为其对外政策的一部分[10]。2001年,小布什政府上台之后,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程度并没有减弱。布什上台不久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宗教自由是人类灵魂深处的第一自由。美国必须捍卫这种自由,必须在世界各地倡导这种自由。2007年,布什总统在另外一次讲话中再次强调,信仰自由是美利坚民族特性的核心。这样,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后冷战时期,在美国政府看来,宗教自由是构成人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人权的基石。美国政府为人权外交又赋予了新的含义:人权外交被涂抹上神秘的宗教灵光。

从理论上讲,宗教自由应该属于人权的一部分。但是,就人权理论的内涵而言,宗教自由究竟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是一个带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由于东西方观念的差异,对这一问题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在东方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看来,人权首先涉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权,但在西方世界或一些发达国家看来,人权却首先应该涉及人类的自由、民主等这些抽象的政治权利。即便在美国,对人权内涵的看法也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卡特政府时期,美国政府特别强调人权,但当时人权的核心主要指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利,很少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人权的主要内容。在这一问题上,宗教界首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针对联合国人权宣言中将宗教自由与其他权利一样,视为人权“大家庭”普通一分子的观点,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就认为,宗教自由应该在人权中具有优先性。20世纪90年代,出于对宗教自由问题的高度重视,美国政府在官方文件或政府官员的公开讲话中才多次强调,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人权外交的主要内容。

三、针对《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效果的评价

纵观IRFA出台十年来美国国务院与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发布的历年国际宗教自由国别报告,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在国际宗教自由问题上确实作出了一些实质性努力,这对国际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依据IRFA,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与国务院必须于每年的5月1日之前和9月前后分别出台国际宗教自由国别报告;依据IRFA,美国行政当局与国会必须就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问题与相关国家进行对话,乃至对其制裁。应该说,在IRFA生效之后,美国白宫与国务院在与他国举行双边对话中经常增加了一项涉及宗教问题的内容,加大了在这方面对话的力度。例如,美国政府就希腊穆斯林少数族裔存在的宗教迫害问题与希腊政府对话,就土耳其国内东正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问题与土耳其政府对话,就中亚国家处理基督教徒的方式与中亚各国对话,等等。

就IRFA实施多年来的效果来看,它并没有达到美国政府的初衷。事实上,美国政府也无法按照IRFA最初所设想的那样,达到令其满意的效果。在美国政府看来,把宗教自由问题国际化,凸显其地位,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国际社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从而推行美国式民主自由理念,这才是其最终目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巡回大使汉福德(Hanford)在2002年10月就美国国务院公布当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宗教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就像美国国父一代所认识到的那样,宗教自由是民主的核心。哪里有民主,哪里就有和平[11]。 IRFA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一致通过,并非意味着美国国内各阶层对此问题都已达成共识。由于IRFA涉及经济制裁,商业集团首先反对。由于共和党和工商界的特殊关系,共和党部分议员对该法案中的制裁条款也表示不满意。所以,该法案在讨论中争议也较大。虽然商界反对呼声较高,但政界不断有人为之辩解。美国前国会议员托比·罗思(Toby Roth)解释说:“如果运用得当,制裁会起作用。但是,今天,我们似乎忘记了这些教训,即我们的外交政策越来越多地基于严格的经济利益,我们的政府害怕同专制性的政体较量。我们害怕失去工作,至少这是一个流行的争论话题。实际情况是,把专制体制转变成富有生机的自由市场经济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当今政策维持着一些工作,但是,由于不能同专制体制较量而会失去更多的就业岗位。”[12]

从商界与政界针对IRFA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出,商界追求的是短期的经济利益,政界追求的是长远的经济利益。就其实质而言,双方没有什么矛盾。可以说,美国政府把促进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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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对外政策追求的目标的同时,也符合其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两者都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参议员汤姆·迪莱的助手威廉·英博登的一番话也说明了这个道理。英博登认为,IRFA代表着传统的威尔逊理想主义与道德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政策不是说没有批评意见——包括那些持现实主义观点的人,或那些认为美国对外政策没有像“人权”这样高尚的词语的人。一些人认为,美国对外政策应该受到安全或经济这样的国家利益驱使。但是,英博登接着指出,美国应该促进国外宗教自由,不仅因为它是正确的——从威尔逊理想主义继承下来的,而且因为这是美国国家利益之所在。为此,英博登还用“民主和平论”为他的立论寻找证据。他分析了宗教自由与和平、稳定之间的关系。在英博登看来,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彼此间一般不会发生战争,一般都会遵守法律、崇尚民主价值观。这样,宗教自由可以充当一个国家是否“健康”的试金石。所以,他认为促进宗教自由也是美国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之所在[1](P13)。英博登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宗教自由和平论”,是“民主和平论”的翻版。

与英博登有着相似看法的还有美国乔治敦大学外交学院访问教授托马斯·法尔,不过,法尔是从另外一种角度认识这一问题。2008年春,托马斯·法尔为纪念IRFA通过十周年在美国《外交》双月刊上撰文抨击美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上存在的宗教迫害问题重视力度不够。法尔指出,在IRFA通过十周年之际,回顾过去的十年,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当局,亦或国务院,都没有将IRFA作为一种广泛的对外政策工具,仅仅将IRFA作为一项与美国广泛的国家利益并不相关的、狭隘的人道主义工具。在他看来,“美国是一个宗教的国度,但是,美国对外政策的学者与具体执行者都没有认真地考虑过宗教对美国对外政策的影响”。为此,他引用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丹尼尔·菲尔珀特(Daniel Philpott)的话评论道,在国际关系领域,许多人仅仅臆断性地认为宗教因素对国家的对外政策缺少影响。但是,20世纪后期,尤其是21世纪初“9·11事件”发生后,许多学者开始反省自己以前的想法,开始反思宗教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但是,不幸的是,美国对外政策的执行者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反应迟钝。这就暗示着美国国家利益会存在麻烦。法尔指出,在美国的一些对外政策制定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全球性的宗教复兴会阻碍美国对外政策的推广。而在他看来,宗教复兴对美国的对外政策是一种机会而并非是一种威胁与挑战。宗教与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能够巩固与扩展有秩序的自由。因为,宗教需求涉及人内心深处的尊严问题。另外,从历史上来看,如果民主制度要得以延续,保护宗教自由并充分利用与管理好宗教活动从事有益的事情,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数据也强有力地证明,宗教自由与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美国外交应该将捍卫与推广宗教自由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美国应该将捍卫与普及宗教自由作为促进有秩序的民主与削弱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新的武器——当其他战略证明并不充足时。法尔在文章中还用大量的篇幅抨击美国政府对中东政策中存在的失误。在他看来,只有最大程度地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伊斯兰教中的极端主义势力才不会有存在的社会基础,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即所谓的“宗教自由安全论”[13]。法尔的评论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从IRFA通过这十年的实际效果来看,美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虎头蛇尾现象。虽然从立法层面年年都会涉及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宗教迫害问题,但是,美国政府确实不如IRFA刚通过的最初几年那样高度重视。其二,广泛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法尔的分析也有一定的道理。

在美国学术界,就美国政府是否应该针对他国违反宗教自由而进行制裁也存在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其他国家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情况应该发挥美国政府单边行动的功能。基于这种观点,那些对基督教或其他宗教采取敌意的国家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所以,最好的措施应该是公开谴责、经济或政治制裁以促其改变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宗教自由的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历史的、文化的因素。美国政府向这些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施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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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相反,来自于美国政府的谴责或批评会对相关国家产生负面影响,即促使这些国家的民众对国内的少数族裔的宗教群体进行更大规模的围攻与迫害,并有可能促使这些国家与美国采取不妥协的态度。所以,理解那些违反宗教自由国家在滥用人权方面的观念非常重要。但这并非意味着认可这种宗教迫害,而是意味着试图理解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总之,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到美国独立,乃至21世纪的今天,美国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种认识过程也伴随着对自由本身的认识。事实上,美国社会对自由本身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模糊与混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对黑人奴隶自由权的界定,对妇女自由权利的界定,等等,所有这些都经历了一个由法理到心理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对宗教信仰自由理念的认识也是一样。冷战结束后,美国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将宗教信仰自由列为“第一自由”,并将其列为人权的核心。这反映了美国社会有别于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特点。IRFA的出台更将卡特政府时期的人权外交推向新的阶段,从而使宗教信仰自由成为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增长点”。但是,从IRFA实施效果来看,美国政府基于特殊的现实利益,必然将经济与安全利益凌驾于道德利益之上。这一点在IRFA关于制裁条款的例外程序中体现得比较清楚。IRFA第407款“总统放弃”中就明确规定,美国重要的国家利益要求实施这种放弃权利。这样,我们就会看到,道德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的其他方面相比,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过,我们千万不要以为美国政府对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问题会疏于“管理”。事实上,在后冷战时期,伴随着意识形态对峙淡出国际政治舞台,基于文化层面上的一些隐形冲突必将在国际政治中凸显,所以,基于两党共识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必将成为美国人权外交的关注热点。由于美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中的强势地位,以及美国政治文化中特有的“己之所欲,必施于人”的强权政治逻辑,基于宗教问题的国际冲突必将长期存在。

参 考 文 献

[1]ROSALIND I.J.HACKETT, MARK SILD, DENNIS HOOVER. Religious Persecution as a U.S. Policy Issue[C]. Connecticut:Center For the Study of Religion in Public Life,2000.

[2]USIS Washington File. TEXT:CLINTON SIGNS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EB/OL]. http://www.203.147.232.104./hyper/WF981028/epf306.htm.

[3]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 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M]. 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

[5]亨廷顿. 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

[6]MICHAEL CROMARTIE. Religion, 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A Conversation[M]. Lanham, 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5.

[7]BILL CLINTON.U.S. Society & IA Electronic Journal Vol. 2, No. 1, March 1997[EB/OL]. http://usinfo.state.gov/journals/itsv/0397/ijse/presjmhs.htm.

[8]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United State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EB/OL]. cirf.gov.

[9]President’s Proclamation on Religious Freedom Day[EB/OL]. /wo/alerts/freesom.htm.

[10]2000 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Introduction, Released by the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U.S. Department of State, September 5, 2000.

[11]On-the-Record Briefing: Release of the 2002 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EB/OL]. http://www.state.gov/g/drl/rls/spbr/14201.htm.

[12]TOBY ROTH.U.S. Foreign Policy: The Moral Focus, delivered at the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for Religious Freedom Conference on “Religious Freedom and the New Millenn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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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Japan, May 23-25, 1998[EB/OL]. .

[13]THOMAS F.FARR. Diplomacy in an Age of Faith[J]. Foreign Affairs,March/April,2008.

[责任编辑王雪萍]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and America Human Rights Diplomacy

YANG Wei-d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Abstracts: The serious increase in the issues of religious persecution and the concentration on the religious freedom held by America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fter the Cold War contributes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The enactment of the Act indicates that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regards the religious freedom as the important content in human right diplomacy, where is the new “growth point”. The Act also shows that American government raises the comprehension of religious freedom to the level of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post Cold War period. As a result, it also leads to the reinforcement of the conversation and conflicts involved with religious issu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Key Words:religious freedom; IR

FA; America; human right diplomacy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sl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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