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09系统强化杨帆(女)国际经济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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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国际经济法(5.29-5.30)杨帆(女)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国际经济法讲义 一、导论:略 惯例: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3个 国际货物买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略) 适用范围 卖法(买卖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公约 双方)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略)

货物的风险转移

海运 二、国际货国际货物运 物贸易法 输法(托承 收三方) 其他运输方式 险别: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投 保被三方)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托收

国际贸易支

付方式 信用证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2)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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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约定——合理时间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货物相符 地点 担保

权利担保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九天考资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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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两个重要运输公约的区别 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责任限制 低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无规定 畜 关于保函 无规定 汉堡规则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无过失免责 接到交 高 承担责任 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 适用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全部损失 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 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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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基本险别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附加险别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特别外来险 风险 × × 特殊外来风险 ×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水渍险 一切险 √ √ √ √ × √ × × × ×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汇付: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2、 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 委托代理关系 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 没有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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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3、 银行信用证: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跟单信用证流程图:

买方 1104、发货 5、提单 卖方 (受益人) 、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通知67、付款赎单 2、开证、寄证 、通知 、单据、汇票 、付款(折扣) 118、提示跟单汇票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3开证行 1. (3)性质:银行信用 (4)当事方之间的关系: (5)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6)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7)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九天考资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通知行 议付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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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减让

外贸管制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三、外贸管 制和WTO WTO与中国 WTO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C、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缴纳 一般不追溯征收 一般不超过5年 D、反倾销调查程序: 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出,主管机关初裁 之前不能接受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E、有关司法审查的2002年司法解释: 部提起行政诉讼) E、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2) 反补贴措施 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3) 保障措施

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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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WTO法律制度 1、WTO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B、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C、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重要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磋商

专家组审理 上诉机构审理 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报复

3、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 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 B、 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 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B、 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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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TRIPS协议的特点) 知识产权 贸易 技术转让:许可证协议的特点和种类 海外投资保证 多边投资担保 国际投资法 投资争端解决:重点是中心的管辖权 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四、其他法 国际金融法 律制度 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 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 2、 TRIPS协议的特点: (1) 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 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九天考资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2、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融资担保方式即特点:见索即付的保证、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担保)、意愿书(没有法律执行力)、浮动抵押(抵押物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制和减税制 2、区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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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si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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