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3-03-29 07:23:01 阅读量: 建筑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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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理解

【修改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修订,由74条增加到101条,改动的地方比较多。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新旧条例不同点相比,新条例重要改动的有六处。 第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而新的危险化学品

目录将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显然,《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基于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即源于《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联合国标准GHS),在最新版本的GHS中,从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三个方面,定义了27个种类、78个危害类别,对化学品进行了系统分类。而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则基于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同时规定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另行确定和公布,该标准现行版本GB12268-2005源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第13修订版)。

第二,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化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 第三,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第四,完善了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第六,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新条例的具体条文上进行理解。新条例的制定更加详实,更加实用。危险化学品产出到销售过程一共涉及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这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划定了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相比2002年版的条例内容更加详实,责任划分更加明晰,使得监管部门和企业更容易适用。

1、第六条、第七十五条到第一百条都对各部门划分了职责,落实了责任,明确了执法主体,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

2、第八条、十四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等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互通协作关系。

3、第十一条的规定,给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新任务,比如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要纳入城市规划当中,这一点对从本质上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很重要。

4、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在所有的安全法律法规第一次提出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整个概念,并给出了办证许

可流程、时限和所需材料。

三、条例需要我们重点把握的几个内容。

1、修改后的条例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2、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哪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旧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

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修改完善。

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

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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