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7 07: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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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根据总公司劳务队伍管理工作程序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劳务管理的目的,是使劳务队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安全施工规程、施工质量要求,合法务工,文明生产,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劳务队伍确定后,项目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尽量解决劳务队伍的困难,与劳务队伍一起,团结一致,同心协力,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招用的所有外地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任务的施工队伍与劳务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设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由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技安科、工程科、劳人科、项目处为项目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人员职责

工程科:1、负责编制劳动力使用计划。

2、负责检查劳务队伍工作情况和使用情况。

项目处:1、负责劳务队伍的工作安排;

2、负责劳务队伍的“三工”教育,即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评

价;

3、负责本单位劳动力使用计划编制,并报项目总工审批;

4、负责劳务队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合法用工的管理和教育

工作。

技安科:1、负责掌握劳务队伍的注册登记情况。

2、负责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3、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安全施工、治安保卫、法制、合法务工、文

明生产的教育。

4、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劳务队伍的施工安全。

5、负责劳务队伍进场后、退场前的清理、检查工作。

劳人科:1、掌握劳务队伍的人员情况。

2、配合检查劳务队伍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第七条 编制劳动力使用计划

项目总工、工程科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工程任务和项目部下达的生产任务,编制劳动力使用月度、季度使用计划,确定使用人数,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质审查,由项目总工程师、工程科实施

1、尽量要求有专业施工经验的队伍;

2、了解以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情况;

3、了解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技工、特殊工种、普工的比例情况。

第九条 选择合格的劳务队伍

劳务队伍自进场起,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务队进行全面试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注册登记:经批准使用的劳务队应提供所在地的建筑管理或劳务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务工人员花名册交项目部劳人科、技安科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和务工人员应持身份证,由技安科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到劳务队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

1、 由经理与劳务队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坚持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修改和补充。

2、 合同期限:以项目要求完工时间为期限;单项工程按项目部计划工期为期限。

3、 在劳务合作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压缩投资项目或自然灾害、外部不可控制因素不能组织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变更合同,由工程科代表经理实施。

第十三条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共同抓好安全生产。

第五章 施 工 管 理

第十四条 项目处及各管段技术人员应对劳务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协助劳人科、技安科搞好人员的登记注册和办证工作。

第十五条 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25~30日,检查内容为进度、质量和安全三个方面,并保存所有检查资料,作为选择合格劳务队伍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务队伍进行抽查,作好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劳务队伍,报项目总工程师进行严肃处理,或由项目总工程师报经理清理出场。

第六章 台帐、表格的建立和存档规定

第十八条 表格的建立和存档

1、劳务队伍试用考察表:由项目处填写评价意见,提交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工程科、劳人科各存一份。

2、劳务队伍评估表:施工队伍检查评价领导小组填写并保存。

3、合格工程/劳务分承包单位评价表,由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填写并存档。

4、进度、质量、安全抽查表:由工程科、技安科填写并存档。

第十九条 台帐的建立

1、年度使用劳务队伍注册登记台帐,由工程科填写存档,并送交项目部劳人科一份。

2、年度劳务队伍人数情况登记台帐,由工程科填写存档,送交项目部劳人科一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队伍是指本省、市、县或外地招用的施工队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rm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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