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3-10-25 01: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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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科学、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评估报告,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顺利执行,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致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在运行环节上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解决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剖析,谈一点建议对策。

一、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未设立司法技术辅助机构,不利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200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将对外委托工作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确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全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拍卖、变卖工作,并提供审判工作中有关对外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但目前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设立司法技术辅助机构,有的法院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设在办公室,有的设在审监庭,有的设在监察室,有的设在立案庭等。因此,在对外委托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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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的管理上随意性大。

(二)鉴定机构鉴定项目不全,选择适格鉴定机构困难。目前法院涉及案件的种类繁多,对外委托鉴定的类别也逐年增加,除传统的轻重伤、伤残、笔迹、亲子、车损、火灾、精神病、医疗事故等十多种外,目前还新涉及到对医疗手术的必要性、字迹形成时间、纸张一致性、环境损害等复杂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名册中鉴定机构职能有限,大多鉴定机构不能完成上述复杂鉴定案件,很难选择有资质鉴定机构,导致法院在办理鉴定过程中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诉讼成本。

(三)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困难。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一方申请评估、拍卖情况时,遇到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现象经常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 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有的法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在报刊上,先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过书,至少需要六十日。 进入评估程序后,技术部门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也需要六十日。由于被执行人往往缺席,机构选定后按照规定应当将选定机构结果通知当事人,以及通知当事人双方现场参加评估机构组织的现场勘验评估活动,都需要公告送达,仍分别需六十日。加之有些案件尚需通知当事人初步意见听证,几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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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大大延长了对外委托工作周期。有的法院采取“合并”公告送达的做法;还有的法院规定,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已经公告送达,且目前仍下落不明的,不再通知当事人,由本院监察室派人到场监督,随机选定评估机构。上述做法适当减轻了当事人的公告费用,缩短了委托时间,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违反程序之嫌疑,甚至会成为日后当事人上访的主要理由。

(四)评估费的缴纳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诉讼管理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代收评估费,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评估机构缴费。由于评估费用与评估结果有关,只能在评估报告作出后才确定具体缴纳费用。实践中,通常先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部分费用。但司法评估实践中经常会因为下列两种情况时,会出现费用方面的争执。一是当事人申请评估后,由于种种原因中途放弃评估;二是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拒绝续交评估费用,甚至要求退还预交费用。无论哪种情况,当事人都会以各种理由要求法院向评估机构追要评估费,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多被动。

(五)关于重新评估程序的启动问题。对评估报告有意见,要求重新评估的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不信任、评估报告的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价值差距过大以及为了故意拖延办案周期而提起重新评估,使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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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期限延长。而重复鉴定出现鉴定结果不一致时,承办人应该采信哪个结论?目前我们国家鉴定机构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规定,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鉴定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进一步完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为了使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走上正规、有序,使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又让当事人方便,办案人员觉得可信,笔者建议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按规定尽快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专职人员,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6)182号文件精神,尽快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为审判、执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评估、拍卖、变卖等技术支持和服务。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原有的专门技术人员已并入其他部门,所以专门技术人员欠缺,可将原有的专门技术人员调整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法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评估、拍卖、变卖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仅要按照对外委托鉴定程序,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监督鉴定过程、取得委托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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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论,而且要使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还要不断研究、完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机制,加强当事人提交的鉴定依据的质证能力,加强协调审判、执行法官与鉴定机构关系能力,使鉴定结论符合审判、执行规范,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能力等,都必须提高对外委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议定期组织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专门的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及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程序,开展理论与实践调研活动,不断提高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三)逐步完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入册工作,扩大名册中的鉴定类别(项目),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质量。建议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入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特别是具有新类别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纳入鉴定人名册,扩大入册机构范围和鉴定类别,普通类别的鉴定机构入册不能少于三家,这样才能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质量。

(四)完善对外委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当事人接收法律文书及邀费的制约,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有序进行。建议从根本上确立和规范对外委托制度,尽快完善相关送达制度,从而使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真正有章可循,如在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或监护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参与对外委托鉴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方应预交被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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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的鉴定费、鉴定期间的差旅费、生活费,预期不交应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鉴定时,法院、申请方、被鉴定人三方一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当事人“操作”,导致鉴定结论不实,影响审判、执行质量。

(五)出台规定,实行两鉴终鉴制,解决多头鉴定,消除审判、执行的不利因素。建议社会鉴定机构管理部门按鉴定机构的规模,鉴定设备配备,鉴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多少等进行分级,实行三级制,一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二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二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三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三级鉴定机构为初级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中的对外委托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解决多头鉴定结论,提高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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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的鉴定费、鉴定期间的差旅费、生活费,预期不交应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鉴定时,法院、申请方、被鉴定人三方一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当事人“操作”,导致鉴定结论不实,影响审判、执行质量。

(五)出台规定,实行两鉴终鉴制,解决多头鉴定,消除审判、执行的不利因素。建议社会鉴定机构管理部门按鉴定机构的规模,鉴定设备配备,鉴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多少等进行分级,实行三级制,一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二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二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三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三级鉴定机构为初级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中的对外委托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解决多头鉴定结论,提高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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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r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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