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4-10 11: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式。坚持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以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校、院两级学术交流资源为依托,通过教学研讨、学术报告、交流访学等方式,搭建一个专家名师荟萃、学术气氛活跃,具有国际视野、学术理论前沿,形式内容丰富、多元、开放的学术平台,从而达到开阔视野、汲取知识、启迪智慧、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有利于共享研究生优质教育资源,构建开放的学术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拓展宽广的学术视野,对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研究生教育广泛深入交流与合作,加快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高我校及有关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我校每年度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及资金状况,制定《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管理工作,保证各种学术交流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主要通过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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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研究生暑期学校和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开展,力求搭建研究生能够广泛参与的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
(一)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
1. 研究生学术论坛分为博士生论坛和硕士生论坛,博士生论坛主要依托培养单位,面向全省和全国博士研究生按学科或主题组织进行;硕士生论坛依托我校研究生会,定期面向校内和省内硕士研究生按学科或主题组织进行。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多院校联合组织的研究生论坛,打造精品论坛品牌。
2. 论坛主要以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交流、学术问题研讨、专题报告、学术讲座以及科技创新成果与创新文化展示为主要形式,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就本学科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热点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学术研讨。
3. 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年度拟资助博士生论坛1项。
4. 每期博士生论坛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并予以表彰奖励。 5. 学校支持博士生论坛承办单位以学报专集或论文专集等形式正式出版参会交流的学术论文。
(二)开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
1. 研究生国内外访学是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择优选派研究生到国内高校相关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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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博士授权点等,到国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和一流实验室且研究领域的科研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的高校进行合作科研、课程学习或进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
2. 申请人一般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3. 访学时限一般为6-12个月。
4. 我校与接收高校之间通过协议形式承认所修学分、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事项等。
5. 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年度拟资助国内外访学研究生5-10人。
6. 应发挥我校对俄办学优势,充分利用现有中俄双方教学资源,加大资助研究生对俄访学的力度。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 我校鼓励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支持特别优秀研究生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
2. 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会议组织方正式接收的(以会议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为依据),可申请参加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会议。
3. 结合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计划,我校每年度拟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5-10人。
(四)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
1. 依托培养单位和学科,举办多种研究生创新竞赛活动,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外语技能大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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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研究生参与高层次国内外创新竞赛活动。 3. 结合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我校每年度拟资助开展学科创新竞赛活动1-2项。
(五)研究生暑期学校
1. 暑假期间,委托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全省及全国招收在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学员。
2. 聘请海内外学术造诣高深、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开设基础理论、专题讲座和学术前沿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
3. 我校计划每年资助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1项。
4. 暑期学校学习结束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证书,学员所在培养单位可据此记2学分。
(六)举办学术讲座
1. 我校将依托研究生会聘请校内优秀导师、校外著名专家学者定期面向我校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2. 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定期举办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和报告,如能面向在校研究生开设,亦可纳入研究生学术交流计划。
2. 学校将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学术讲座和报告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通过参加校内外学术讲座、报告提交论文的,学校将认定相应学分。
第三章 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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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论坛、学科创新竞赛活动、研究生暑期学校及学术讲座项目的承办单位应为黑龙江大学下属教学、科研机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会,召集人、组织者可以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社团等;开展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项目的申请人应为黑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 各种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的开展应在保障研究生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
第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在开展项目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我校相关制度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进行向省级推荐或直接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每年的学术交流计划、进行监督指导、经费管理和总结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及时上报相关计划,承办并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做好具体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进行类别认定和资格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提供参会证明、报销凭证及文字、图片、论文集等学术交流材料,到研究生院进行经费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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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事项,详见当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在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向学校申请划拨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该账户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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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事项,详见当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建设规划》及各学术交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在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学术交流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向学校申请划拨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该账户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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