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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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抓住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发展机遇,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高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建设三类科技园区的目标要求,在发布《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动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科技部制订发布《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

一、建设背景 (一)背景

从国际上看,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为应对危机各国正在进行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的竞争,全球将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和产业振兴时代。我国的高新区将同世界其它科技园区一样,不可避免地成为争夺和吸引创新要素的焦点。从国内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关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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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方面。国家高新区必须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发挥出更积极的引领作用。

国家高新区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主力军,其发展必须着眼于国家整体战略。要紧紧围绕当前形势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高新区“四位一体”的发展定位,积极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高端产业,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和水平,实现创新驱动和内生发展,带动辐射相关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成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

从总体上看,各国家高新区发展不够平衡,部分国家高新区发展特色还不够突出,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尚需进一步适应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在新形势下,只有坚持科学发展,大胆改革创新,走各具特色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道路,才能实现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意义

创新型特色园区是指在园区定位、产业选择、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上特色鲜明的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是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新形势下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和科学发展先行区域的重要举措。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将有利于突出和发挥地方优势,整合区内外各种资源实现集成创新,塑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打造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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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着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率先奠定各区域发展的基石,最终实现发展方式的真正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二、目标与任务

(一)发展目标

至2015年,创新型特色园区应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产业特色突出。产业形成较大规模,发展符合区域资源特点,基本拥有产业发展趋势的话语权,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原材料定价等关键环节要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产业集群效应明显,形成由大中小企业构成的企业群聚,企业之间既激烈竞争又密切分工协作;汇集特色产业的创新要素,围绕特色产业持续开展产业整合、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具有较强的本地根植性,企业间结网互动,与当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二是发展模式创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在体制机制、创新创业、要素聚集、环境文化营造、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地区特色和区域品牌,尤其要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营造更好的软硬环境。

至2015年,创新型特色园区应该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在主导产业中至少形成1个全国领先的优势产业集群,其中至少有1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或至少有2家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并有一批与之密切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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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单一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在国际市场占有率高于5%,或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于15%,或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40%;

3.在其主导产业中,至少要有2家国家级的专业研究开发机构(注l),以及4家国家级产业促进服务机构(注2);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4.园区的体制机制、发展模式和路径要特色鲜明,其主导产业在国内外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较为著名的区域品牌。要基本掌握其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较为知名的产品品牌;

5.企业净利润总额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例高于6%;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例高于50%;

7.园区工业增加值率高于35%;

8.园区每万名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高于2000名; 9.园区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4%; 10.园区财政的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比例高于5%; 11.园区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高于15件;

12.园区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45吨标准煤; (二)发展思路

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关键在于塑造“特色”,即形成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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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资源和社会文化等相适应、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示范性的发展路径,重点是体制机制创新,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围绕特色产业形成创新发展模式,并形成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软硬环境。

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思路是:

1.突出国家意义。在选定产业领域,切实担负起引领产业技术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国家使命。同时要避免高能耗、高排放的项目落户园区。

2.聚焦有限目标。要摈弃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集中优势资源向发展特色产业、主导产业转变,聚焦有限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形成领先的特色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

3.有效整合资源。要积极利用市场化、集群化、联盟化以至行政等手段整合区内外特色产业领域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融资渠道、信息资源、标准资源、专利资源和厂商资源等,集中打造国内外知名的产业、技术与人才高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软硬环境。

4.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既充分尊重市场在特色产业形成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强化政府在各类资源整合、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和创新创业环境营造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市场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领域,更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补位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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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自愿参加和扎实推进的原则。各相关园区自愿参与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在选择上不搞“一刀切”,在建设的过程中建立跟踪检查、评价分析和监督通报等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

(二)政策支持

各建设园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的主要政策支持: 1.各建设园区所在地市的政策支持。各建设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研究和制定《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明确自身特色,修订年度考核标准,树立新的发展导向、路径和模式,并建立新的政策支撑体系。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政策支持。围绕特色产业的发展趋势,加大对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支持;加大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行为的支持;加大对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

3.科技部的主要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工作;支持各建设园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纳入股权代办系统(新三板)试点;支持开展“创业导师”、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作;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行动方案;支持开展创新集群工作;加大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建设园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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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措施

1.将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纳入每年的部省(市)会商议题,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商议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新举措。

2.建立创新型特色园区间的交流机制。不定期举办各建设园区、所在地区政府以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参加的交流活动,了解各地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情况和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共同研究探讨促进园区发展的相关问题。

3.建立评价制度和跟踪检查机制。按照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对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评价制度与动态管理制度。对其各项建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

四、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工作安排 (一)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1.园区特色鲜明。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该具备较好的软硬环境,其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在地方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的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呈现集群发展态势。

2.区域资源优势突出。该国家高新区应该在自然资源、区位交通资源、劳动人力资源、社会资本资源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形成区域特色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较强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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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品牌意识和发展设想。

3.创建氛围良好。该国家高新区所在城市或者省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管理

科技部总体部署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方针、政策,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成立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的研究制定;出台新的支持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地方性政策和配套措施;针对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要求,调整和制定对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新的考核标准等。

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负责研究制定和具体执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

(三)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自《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正式发布日起,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围绕特色园区的内涵、特征和主要任务,深入分析本高新区发展现状和外部环境,诊断存在问题,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研究制定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初步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园区的基础与条件;园区面临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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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设园区的目标、定位与发展路径;建设园区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建设园区的主要政策与措施;对高新区管委会新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方案中不得涉及园区土地规划调整。

2.方案论证。科技部将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高新区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形成“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报送稿)”。

3.方案报送。“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和相关附件,由国家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报送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并由其转报科技部。

4.对具备基本条件、认识到位、理念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工作扎实的国家高新区,科技部将对“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给予批复,同意启动并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

5.跟踪检查。结合年度评价,科技部对建设园区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以确保“创新型特色园区规划建设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6.验收认定。对达到《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中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的建设园区,科技部将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园区由科技部发文确认为“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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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计划

1.工作启动。2010年5月,科技部发布《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并对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导向和内涵等进行辅导,正式启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各建设园区按照《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程序,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

2.中期考核。2012年12月起,科技部将对建设园区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和督导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建设园区开展工作。

3.工作验收。2015年12月起,科技部将根据《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对各建设园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注1:国家级的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国家级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注2:国家级产业促进服务机构: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检测检验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和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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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r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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