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学籍管理办法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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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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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末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三)县(市、区、企,以下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学期末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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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四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臵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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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军人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新生进行一键均衡分班。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均等。杜绝重点班、快慢班或实验班。

第十二条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达到上限的,该班原则上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三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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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进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不得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附件7,8,9);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义务教育证书存根(附件12);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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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处理方式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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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和变更。

第十八条 已经在学前教育阶段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获得学籍号码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其学籍档案通过规定程序从相关系统中提取,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其学籍转为小学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对口升学原则,划定小升初对口学校,审核对口初中招收学生名单并通知学校按名单招收小学毕业生,对口初中按名单及相关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学籍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二十条 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普通初中小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可不计入一键分班名单。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民办中小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区域之外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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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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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第一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基本信息(转入学校不用填写)。

第二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好的《转学申请表》到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第三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将加盖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转学申请表》提交至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向接收学校出具《转学申请受理函》,并在《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填写转学申请受理存根留存。

第四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转入、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和《转学申请受理函》到转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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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转入学校给学生法定监护人开据《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告之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本单到转出学校调转学籍档案。 第五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到转出学校调转学生学籍档案。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六步: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启动学籍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必须迁移。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之间跨学段跨年级转学的,需由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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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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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编入原休学年级复学。

第六章 升级与跳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应于7月31日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成绩突出、身体健康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0),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七章 退学与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定居或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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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其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回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同时,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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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及时登记疑似辍学或辍学学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控辍保学措施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3个月以上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期末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九条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四制五年级学生,六三制六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一)各科总评合格(包括学校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总评合格,其他学科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一)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学年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学校应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发给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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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或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离开就读学校的,应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附件12)、学历证明(附件11)和学习经历证明(附件13)规格式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证书省级统一印制、其他地市印制),由学校颁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编号、验印。

第九章 考核评价与奖励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学生的学业考试信息、体质健康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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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奖励与处分情况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先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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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臵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省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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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及时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企业)、县(市、区、企)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1

学校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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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标识码 2.学校名称 3.学校英文名称 □□□□□□□□□□ 省(区、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场) 乡(镇) 村(街) 号 4.学校地址 5.学校地址代码 6.学校驻地城乡类型 7.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 8.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 □主城区 □城乡结合区 □镇中心区 □镇乡结合区 □特殊区域 □乡中心区 □村庄 学校 政部门代码 基础 9.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信息 政部门名称 政部门代码 11.学校办学类型 12.学校举办者类型 13.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 14.校长姓名 15.校长手机号码 16.联系电话 17.传真电话 18.邮政编码 2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27.建校年份 10.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 □□□□□□□□□□□□ 19

19.网站主页地址 20.单位电子邮箱 21.附设班类型 22.小学学制 23.初中学制 24.高中学制 25.填表人邮箱 33.学校海拔高度 34.学校经度 35.学校纬度 36.招生半径 37.主教学语言 38.辅教学语言 学校 28.法人登记证号 辅助 信息 29.校庆日 30.学校土地产权 31.土地证号

32.寄宿制形式 39.历史沿革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学校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10位识别代码。

2.学校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全称。 3.学校英文名称:学校英文的名称,若没有填写无。

4.学校地址:名称填写学校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5.学校地址代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代码。 6.学校驻地城乡类型:引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7.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名称为属地管理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

8.学校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

9.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名称:名称为业务主管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具体名称。

10.学校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码:为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局(委员会)所在地的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 11.学校办学类型: 2 初等教育 21 小学

211 小学、218 小学教学点 219 附设小学班 22 成人小学

221 职工小学、222 农民小学、228 小学班 229 扫盲班 3 中等教育 31 普通初中

311 初级中学 312 九年一贯制学校 319 附设普通初中班 32 职业初中

321 职业初中 329 附设职业初中班 33 成人初中

331 成人职工初中 332 成人农民初中 34 普通高中

341 完全中学、342 高级中学、345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349 附设普通高中班 35 成人高中

351 成人职工高中 352 成人农民高中 37 工读学校 371 工读学校 5 特殊教育

51 特殊教育学校

511 盲人学校 512 聋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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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培智学校 514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519 附设特教班

12.学校举办者类型:

教育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360-中央级(教育部) 811-省级教育部门 821-地级教育部门 831-县级教育部门)

其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中央级-选择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812-省级其他部门 822-地级其他部门 832-县级其他部门

地方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机构),如钢铁、石油等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等,分类编码为891。

民办: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有和集体资产、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分类编码为999。 13.是否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1-是;0-否。

14.校长姓名:是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15.校长手机号码:学校负责人员手机号码。 16.联系电话:填写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 17.传真电话:填报学校的办公传真号码。 18.邮政编码:填写学校的邮政编码。

19.网站主页地址:填写学校的互联网访问主页地址。 20.单位电子信箱:填写学校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

21.附设班类型:0-无;1-附设小学班;2-附设普通初中班;3-附设普通高中班;4-附设职业初中班;5-附设中职班;6-附设特教班

附设班: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的教学班。不属于主体校默认组成部分的教育形式,均视为附设班。 22.小学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小学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小学五年制、小学六年制。

23.初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初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初中三年制、初中四年制。

24.高中学制: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高中修业年限制度,一般分为高中三年制。

25.填表人邮箱:填写学校填表人的电子信箱地址。

2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代码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

27.建校年份:学校创建的年份(公办校以设立审批通过时间为准,民办校以办校许可证审批时间为准),年份填4位数字。

28.法人登记证号(事业单位/非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公办学校所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民办学校所取得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的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法人登记证号如果没有则填写无。

21

29.校庆日:指学校的校庆日。

30.学校土地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使用状况,分三类:1-学校独立产权;2-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3-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

学校独立产权: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包括已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校园土地。

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独立使用。

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

31.土地证号:填报学校依法取得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号码。 32.寄宿制形式:1-全部寄宿 2-部分寄宿 3-无寄宿条件。

33.学校海拔高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海拔高度。

34.学校经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经度,经度有效值范围为东经73度~135度。 35.学校纬度: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纬度,纬度有效值范围为北纬4度~54度。 36.招生半径:招生的地区范围。

37.主教学语言:教学主要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 38.辅教学语言:教学辅助使用语言种类。填报三位数字代码,参见《中国语种代码》。 39.学校历史沿革:填写学校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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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校区基本信息表

编号 1 2 3 4 5 项目名称 校区号 校区名称 校区地址 校区负责人姓名 校区电子邮箱 数据 编号 6 7 8 9 项目名称 校区联系电话 校区传真电话 校区地址码 校区邮政编码 数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校区号: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号码由学校自编。 2.校区名称: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的名称。

3.校区地址:指主校区外的其他学校区域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旗)/乡(镇)/街(村)/门牌号。

4.校区地址码:代码填写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代码。 5.校区邮政编码:填写校区的邮政编码。

6.校区联系电话:填写校区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 7.校区传真电话:填写校区的传真电话号码。

8.校区负责人姓名: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9.校区电子邮箱:填写校区的单位电子信箱地址。

23

附件3

在校生分班名册

年级: 班号: 班主任: 性 民 户口所学籍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身体状况 别 族 在地

24

附件4

学校 学年度第 学期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增加原因 减少原因 备注 备注:填写增加、减少原因时选择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其他等。其中转入要在备注里说明何时何校转入,转出要说明何时转到何校。 25

附件5

学校 年 (填小学、初中)

毕业生花名册

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章): 序号 姓名 学籍号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证号 备注

26

附件6

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名称: 编号 1 2 3 4 5 6 7 14 15 16 项目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籍贯★ 民族★ 国籍/地区★ 姓名拼音 曾用名 身份证件有效期 学籍辅号 班内学号 年级 班级 现住址★ 通信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独生子女★ 是否受过学前教育★ 是否留守儿童★ 是否进城务工38 39 40 人员随迁子女★ 是否孤儿★ 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 45 44 单位 基础数据 编号 项目名称 8 9 10 11 12 13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 港澳台侨外★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照片★ 单位 基础数据 学生个人基础信息 17 18 19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特长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20 21 22 23 28 29 30 31 24 25 26 27 32 33 34 入学年月★ 入学方式★ 就读方式★ 学生来源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主页地址 年/月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 35 36 37 41 42 43 随班就读 残疾人类型 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是否需要申请资助★ 是否享受一补★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 27

46 47 上下学距离 上下学交通方式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关系★ 关系说明 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关系★ 关系说明 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公里 48 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是否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 职务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是否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 职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填报说明

1.所有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带★的数据项为必填项。 3.带删除横线的数据项不用填写。 儿童”。

5.学校需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填报说明、指标解释,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带回家,由监护人填写,交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生基本信息表审核人需填写班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姓名。

6.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需填写两位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其中,当学生未填写身份证信息时,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中身份证信息必填。

4.采集表中选项数据填写名称,如“是否留守儿童”数据项,如果是1-单亲留守儿童,则填写“单亲留守

指标解释

1.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2.性别:1-男,2-女。

3.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期填2位数字。如:“20110101”。 4.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

5.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

6.民族:学生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7.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用三位字母代码,如CHN-中国,USA-美国,参见《世界各国和地区

28

名称代码》。

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

10.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亲属,03-澳门同胞,04-澳门同胞亲属,05-台湾同胞,06-台湾同胞亲属,11-华侨,12-侨眷,13-归侨,14-归侨子女,21-归国留学人员,31-非华裔中国人,41-外籍华裔人,51-外国人,99-其他’。 11.政治面貌:分为:“01-中国共产党党员,02-中共共产党预备党员,0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13-群众”。

12.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残疾”。

13.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16.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上显示的有效期限。

17.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所在行政区划,由用户进行下拉选择填写。 18.户口性质: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学生户口的类别,分为“1-农业户口,2-非农业户口”。 19.特长:填写学生特长信息。

20.学籍辅号:填写各省本地的学生编号,用于地方系统与中央系统对接。 21.班内学号:学生班级内编码。 22.年级:学生就读年级。 23.班级:学生就读班级。

24.入学年月:新学生入学的时间,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如‘201101’。

25.入学方式:学生以何种方式进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1-就近入学 12-其他’,高中阶段分为‘21-统一招生考试/普通入学 22-体育特招 23-艺术特招 99-其他’。

26.就读方式:区分学生在校读书的方式,可分为‘1-走读 2-住校’。

27.学生来源:区分学生的生源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9-其他’,高中阶段分为‘1-正常入学 2-借读 9-其他’。

28.现住址:学生现在居住的地址,具体到村庄、街区门牌号。 29.通信地址:可以联系到学生的地址。 30.家庭地址:学生家庭的地址。

31.联系电话:学生的联系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 32.邮政编码:填写学生现住地的邮政编码。 33.电子邮箱:填写学生的电子信箱。 34.主页地址:填写学生的主页地址。

35.是否独生子女:学生属于独生子女范畴,‘1-是,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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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是否受过学前教育:小学新生在入学前有上过幼儿园或者是学前班,‘1-是,0-否’。

37.是否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父母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由其他亲属监护并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分为:‘0-非留守儿童,1-单亲留守儿童 2-双亲留守儿童’。

38.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是;0-否。 39.是否孤儿: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0.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以当地有认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填写,1-是;0-否。

41.随班就读:残疾人在普通中小学接受基础教育的类别,可分为‘0-非随班就读 1-视力残疾随班就读 2-听力残疾随班就读 3-智力残疾随班就读 4-其他残疾随班就读’。

42.残疾人类型:残疾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分为:0-无残疾 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7-多重残疾 8-其他残疾。

43.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1-是,0-否。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指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但其所需学费部分或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公办学校的学生填写否,民办学校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4.是否需要申请资助: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否,高中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45.是否享受一补:1-是,0-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高中阶段的学生填写否。 46.上下学距离:填写学生家庭住址与学校之间距离的公里数。

47.上下学交通方式:1-步行,2-自行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公共交通(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地铁),4-家长自行接送,5-校车,6-其他 48.是否需要乘坐校车:1-是,0-否。

49.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50.关系: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关系,51-父亲 52-母亲 61-祖父 62-祖母 63-外祖父 64-外祖父母 70-兄弟姐妹 9-其他。

51.关系说明:关系选择为其他时,填写对关系的说明。

52.民族: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53.工作单位: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名称。 54.现住址: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现在居住的地址。

55.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户口所在行政区划。 56.联系电话:填写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57.是否监护人: 1-是,0-否,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5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2-军官证;3-士兵证;4-文职干部证;5-部队离退休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

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B-户口簿;Z-其他。

5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

60.职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在工作单位所担负的工作岗位。 61-72:解释同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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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姓名 学籍号 申 请 休 学 理 由 性别 身份证号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主管 教育 局 (厅) 意见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 学 教育 校 局 意 (厅)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见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 新编入班级 申 请 复 学 理 由 备注 1、本表由学生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主管教育局(厅)各一份。 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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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 转出学校 原住址 现住址 转入学校 转 学 理 由 性别 年级 身份 证号 年级 原户籍所在地 现户籍所在地 班级 学籍号 班级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意见 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4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备(2)必须填写学籍号码,栏目不得空白。 注 (3)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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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存 根

字( )第 号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于 年

月 日在本(区/县)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同意受理。

----------------------------------------------------------------------------------------------------------------------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联 系 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学生 (男/女)学籍号 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号。同意受理,请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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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学生 (男/女)学籍号 于 年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号)办理情况如下。

1.已于 年 月 日审批完毕,请与 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审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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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名 学籍号 户籍所在地 性别 身份证号 年级 所在班级 退学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见 年 月 日 教育 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2)必须填写学籍号,栏目不得空白。 附:证明材料

35

附件10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

姓名 学籍号 户籍所在地 性别 身份证号 年级 所在班级 跳 级 理 由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见 年 月 日 教育 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3份(学生、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 (2)必须填写学籍号,栏目不得空白。 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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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学历

………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学历

证 明 书

存 根

学生 (学籍号: 号: ),性别 , 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明。

年 月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字第 号

身份证

年 月 日月在我校____号,特发给证日

………… 证 明 书

……

…字第 号

…… …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

毕证号: ),性别 , 生于 年 月 日,系字第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____毕业,原毕业证书( 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

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号 ……… ……校长(章) 学校(章)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 ……… 年 月 日 ……

…………… 37

附件12

义务教育(结业、毕业、肄业)证书 小二寸 黑白近期免冠 照片 学生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籍贯 省 市(县),至 年 月已受完地方政府规定的 年义务教育。 盖县(市、区)教育局义务教育 证书专用章(钢印) 特此证明。 学校(章) 校长(章) 证号: 年 月 日 38

附件13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经历证明

( )编号: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进入我校学习,在我校修完 年级,因 于 年 月离开我校。

特此证明。

填写人: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3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qx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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