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

更新时间:2024-04-29 10: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

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

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就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目标是,在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积极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今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要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50%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明年全部完成。 (二)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今年,5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今年三季度,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完成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有条件的单位实施运作,明年全部实施。明年,7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2003年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住房

货币分配。

(三)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为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欠新账,今年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建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 三、工作步骤 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思路,分三个阶段推动住房货币分配:

(一)动员培训阶段(8月)。一是召开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经验,动员部署全市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二是举办各种类型政策培训,层层办班,培训一批熟悉房改政策的业务骨干。

(二)摸底调查阶段(9至12月)。一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做到心中有数。12月份,由市、区房改办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二是典型引路,重点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区、县机关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抓紧实施运作。

(三)全面推动阶段(2002年)。推动市、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企事业单位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基本建立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四、主要措施

住房货币分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靠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针对全市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和有针对性地宣传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宣传住房货币分配典型经验;宣传兄弟城市做法。要通过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于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房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搞好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是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不进行住房普查和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能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未完成住房普查、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未完成住房普查建档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和税务部门不核准企业补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普查必须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追回,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三)完善制度,民主决策。一是不断完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依靠群众,面向市场,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解决住房货币分配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政策配套、超前、可操作,保证住房货币分配顺利实施。二是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四项统一政策: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发放以房价收入比4倍为依据;住房补贴只对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在此前提下,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补贴标准等方面由单位自主决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住房货币分配是新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做到平稳推进,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房改中的不正之风。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要坚决做到“三统一、两公开”,即单位内现住房认定办法、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现住房普查和认定情况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公开。住房货

币分配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要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做好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要把关系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抓落实。要做好货币分配计划,保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优先解决生活、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充实加强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和房改办的力量,保持房改办人员稳定。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教育系统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由市教委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教育系统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日常工作。区县机关和委局要充实、健全房改办事机构,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一、天津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二、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三、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认定暂行办法

四、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具有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面积标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一

天津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房改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依靠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

出发,积极稳妥,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新体制,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是:在国家和市房改政策指导下,按照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须坚持的统一政策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必须坚持以下四项统一政策: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只对单位认定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

(三)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单位可以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实行住房补贴;

(四)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建立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企业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探索其他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0%,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提到15%。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建企业应为全体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2001年度,市内六区补充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30%,其他区县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所在区县政府公布的最高缴存比例。 (三)发放住房补贴。企业可对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职工购房负担水平以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量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企业住房货币分配,可参照所在区县机关单位标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对无

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根据补贴资金多少,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金融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以及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未达标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

(三)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市房改办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须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五、优先解决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企业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要优先解决生活、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生活、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可采取租房补贴、收购旧房转为廉租房、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户减免租金等形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qs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