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07-09 01: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10月 内容提纲 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安全生产法规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法律体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其基本框架也不同。 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并通过和公布。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律 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基础法 相关法 专门法 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

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相关法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如《水法》、《建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1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但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由法律授权制定,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1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五)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1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1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

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和特殊法之分。 1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法规,他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一)普通法 1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纵性。

如: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二)特殊法 1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一)综合性法 (二)单行法 1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语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 1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意见”、“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 规范性文件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2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安全生产标准是为预防、消除、限制或降低劳动过程中危害源和危害因素,以保护从业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物和设备不受损失,使生产得以正常运行为目的而制定并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具有约束力。 2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 国家标准(GB??和GB/T)

行业标准(SL??、AQ??等等)

地方标准(DB31/??和DB42/??等等) 企业标准(Q??)

安全生产标准的层次划分 2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内容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空间适用: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海和领空的生产经营单位(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 主体和行为适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政府及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公共集会、民用建筑除外)

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4 24 24

(二) 主要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5 25 25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2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6 26 26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7 27 27

提取比例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 2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8 28 28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使用范围 2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9 29 29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的规定 3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0 30 30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高危行业(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培训时间≥48学时,每年再培训≥16学时

非高危行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培训时间≥32学时,每年再培训≥12学时

从业人员培训:(三级教育)

上岗培训(安全培训≥24学时,危险性大≥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 20学时) 四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 72学时 3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1 31 31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3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2 32 3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

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8小时,离开6个月,重新实操考核。每3年复审一次,10年以上,每6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每4年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 3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3

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4 34 3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3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5 35 35

5.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3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6 36 36

6.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7 37 37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9.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 4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0.安全距离与安全疏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建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 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 知情权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拒绝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权利 4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2 42

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5项)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③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批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

从业人员的义务 1 2 3 4 4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3 43

43

12.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4 44 44

第八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即事故责任私了和经济赔偿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10万元罚款。 4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5 45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一点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生死合同”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以生命尊严的践踏,对此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 45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6 46 46

(3)事故的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人员和财产损失、

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8 48 48

(5)事故报告程序 迅速到达现场 采取措施 组织抢救 立即如实报告 立即如实报告 上级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事故现场人员 事故现场 4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事故处理工作流程图 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 现场保护 事故调查 事故分析 事故处理 事故报告撰写 事故材料归档 企业内部报告

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 组成调查组 过程调查 人员伤亡调查 设备损失调查 事实材料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预防措施

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事故善后处理

5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规定和职责 5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前期预防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6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工作场所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6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进行培训和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6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7)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健康检查 6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9)职业病病人保障 6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6 66 66 6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与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配合使用) 6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规定

《劳动法》中第六章、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健康、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摘录如下: 6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7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建筑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7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建筑活动原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7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开工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8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五)主要规定 8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实施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8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涉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有六项。 8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有关的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贯彻《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 间接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本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三)确立的基本管理制度

(1)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心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主要规定 8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资质等级 9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9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安全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 (6)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9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

(8)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0)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9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普遍适用;(第二条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衔接适用;(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 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事故) 9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规定

1.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死亡人重伤(含急性直接经济损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数 工业中毒)人失 (D,人) 数(H,人) (L,万元) D ≥ 30 H ≥ 100 L ≥ 10000 30 > D 100 > H ≥ 10000 >L ≥10 ≥ 3 50 10 H < 10 ≥ 5000 ≥ 1000 L < 1000 10 > D 50 > H ≥ 5000 > L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D < 3 9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 关于报告时限与程序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0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报告事故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0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可证范围: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主要规定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0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0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有5条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10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主要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1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1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11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1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报废注销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1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事故隐患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漫画赏析 11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1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2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二)参加保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21

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费 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2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三)参加保险情况的公示 12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五)工伤保险费的数额 12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六)主要规定 12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职工有前款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2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 12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 13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安全生产经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3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3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 施工单位人员考核、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7. 施工单位报告事故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13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主要规定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3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4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4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4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事故隐患治理的主要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4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自然灾害预防的主要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4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6 14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之后,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 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147 14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一)《意见》建立和完善10项主要制度

《意见》在继承发扬以往各项行之有效对策措施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以下10项制度。 1. 安全生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 2.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许可前置制度。 3. 加强公路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制度。 148 14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 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

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49 14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 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度。 6. 政府引导带动、各方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7.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8.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9.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50 15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0.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继续大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惩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151 15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意见》提出7项具有长远意义的重点建设任务

《意见》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这一部分,针对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提出7项具有长远意义的重点建设任务。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要求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特别强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152 15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求加强对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53 15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 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4. 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5. 安全产业发展。 154 15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 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要求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155 15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7. 安全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要求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18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9)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10)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18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2)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 “十个强化” 18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 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18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7)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 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18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 (9)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

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

(10)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 18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八、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不适用于农村水电站。 18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主要内容

1.评级评分方式及分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 一级>90分;二级>80分;三级>70分;三级以上为达标。 18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主要程序 (1)企业自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 (2)评审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1)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2)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18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申请材料审核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4)进行评审

1)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3)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5)评审报告审定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6)公告、颁证牌匾

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匾。 19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申请评审条件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19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4.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19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9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6.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19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7.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的情形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不接受检查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19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19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8.取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的情形 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197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98 198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以下目标任务:

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进一步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通过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有效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198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98 198 198 19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内容提纲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你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水利行业关于事故责任追究 的政策 20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提出: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02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03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4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提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意见要求,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05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求: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核查、涉嫌违规违纪线索移送等相关信息沟通制度,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 206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q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