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个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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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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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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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话: 传真: http:// E-mail: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

理人。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

甲方按照《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标准授予乙方委托代理权限。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本案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相应判断,提示甲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并且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依据代理权限,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通过合法方式需要了解的除外;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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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原始证据、证明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对本合同及争议的相关事项应当保密;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全面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凡纠纷对方向甲方做出给付或承诺给付或其他善意的行为均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之成果。

甲方声明,甲方已经知悉乙方告知的委托事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风险。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按下列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乙方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相应机构支付;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或以包干式一次性支取,上述费用不得在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费内列支。乙方律师应当节俭合理使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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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5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相关工作费用的。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及工作费用不予退还,未支付的代理费及已经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已付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署,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 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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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内容中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2010年

(签章)月 日 2010(签章)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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