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王美静等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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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6.27

【案件字号】(2017)冀09民终33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莉李霞付毅

【审理法官】刘晓莉李霞付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xxx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 2 (2017)冀09民终3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达、被上诉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菲、被上诉人xxx、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沧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我方承担赔偿的不合理部分46860元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鉴定报告依专修价格做出,数额过高,残值过低。被上诉人xxx未出具修理车辆的维修费、维修清单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际损失。经上诉人定损,事故车辆损失为93000元,对于差额40200元,上诉人不予认可。2、公估费6660元,属于扩大损失,依保险合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而是应由实际侵权人xxx或车辆所有人张智雅承担。以上共计46860元,上诉人不予承担。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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