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及其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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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及其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

[摘要] 网络借贷是近年来崭露头角并得到快速发展的新型借贷模式。本文区别分析了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模式,抽象概括了网络借贷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从金融机构准入、社会资金流动、经济金融调控、反洗钱与征信等方面探讨了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和冲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络借贷 经营模式 风险控制 金融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借贷这一新生事物悄然出现并渐露勃勃生机。网络借贷指利用互联网络实现借贷行为的“线上交易”,其概念源于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提出的“乡村银行”P2P(personal to personal)小额借贷的理念;而实践则始于2005年在英国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平台Zopa。此后,国外网络借贷迅速发展,形成了分别以Kiva、Prosper、Zopa为代表的非盈利公益型、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三种经营模式。至2011年2月,Prosper平台有1亿会员,提供了21.9亿美元的贷款;Zopa的业务已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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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2):101-104 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2):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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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到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国外成熟的运作带动了国内相关领域的尝试和发展。自国内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8月成立以来,红岭创投、阿里小贷、易贷365、齐放网、宜信、人人贷等P2P借贷网站如雨后竹笋般设立、运营;同时,网络借贷相对于传统信贷尤其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优势,也使一些银行竞相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发展网络贷款业务。国内网络借贷规模快速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1年网上已披露的网络贷款数额达158亿元,比2008年增加10多倍,年均增长近350%。

一、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根据交易中所扮演角色不同,可以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三类,即仅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的单纯中介型、作为信贷外包服务商的银行合作型和独立提供评级(增信)、担保等金融服务的深度参与型。三种类型各有其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措施。

单纯中介型借贷平台仅仅作为交易的见证人、管理人和技术载体,提供借贷信息发布、利率竞标撮合、资金收付管理等中介服务。以拍拍贷公司为例,借款人在网站发布包括金额、期限、最高利率等要素的借款信息,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一笔借款可由多人出借,当中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需求,借款宣告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并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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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敏 王锦.网络借贷的发展及中国实践展望研究[j].华北金融.2011(2):54-5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L]. http://www.100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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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这一模式下,出借人和借款人自主交易、自担风险,平台不担保、不追款、不垫款,不负违约责任。由于没有连带责任,该类平台采取的风控措施较为简单,如限制单笔借贷最高金额,要求每月还本付息,创建并曝光逾期不还的黑名单等。

银行合作型借贷平台由银行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如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合作的“易融通”,建设银行与金银岛合作的“e单通”、与阿里巴巴合作的“e贷通”等。这一模式下,银行利用网络平台成熟的电子商务评级体系进行客户的筛选准入,批量获取优质客户资源;利用借款人的电子商务信用对其增信,克服多数借款人无抵押无担保的缺陷;通过银行系统与网络平台的对接,最终实现信贷全流程的网络化和集中化操作,优化了效率,降低了成本。银行合作型平台是传统信贷流程的外包,本质上仍是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它采取的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与电子商务平台共同设立风险资金池,定向补偿可能的贷款损失,以及通过测伪系统等信息交互机制来确保客户网络信用的真实性,控制外包风险。

深度参与型的网络借贷平台除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外,还独立为客户选择交易对手,确定借贷利率,提供信用评级(或增进)、贷款担保、逾期追款等服务。以宜信公司为例,其出借人不与借款人直接发生联系,而是与宜信公司签订债权合同,由后者为出借人在借款申请人中挑选合适交易对手,借贷利率也由宜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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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信用来决定;宜信公司承诺包赔出借人本金和利息。这一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往往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以抵补其风险损失,如严格执行与借款人的“面签”制度,要求借款人缴纳“保险金”或合格抵押品,利率定价较高以覆盖风险损失等。总体看,深度参与型的平台基本主导了整个借贷流程,所起的作用类似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二、 网络借贷的本质以及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 从上文分析可见,网络借贷并非金融领域的革命性变革,而是现实金融在虚拟世界的延展:银行合作型网络借贷是信贷流程的外包,本质上是传统信贷业务的一部分;深度参与型的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络为载体的传统借贷,其业务模式与一般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并无本质差异;单纯中介型的网络借贷平台则相当于网络版的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在互联网上的微型化、集成化和社区化。因此,所有网络借贷都可视为传统金融模式在新技术载体上的一种扩展或延伸,是当前正规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在虚拟网络世界中的映射。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壮大,这种延展或映射将对我国金融运行和公众生活带来冲击,具体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借贷规避了对金融特许经营牌照的管制,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边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对其准入资质、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等要素均无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身份模糊,往往披着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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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息咨询的“外衣”,拿着工商部门、公安网监或信息产业部门的“牌照”,做着事实上的金融或准金融业务。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削弱了对金融特许经营牌照的管制,在利益驱使下,将造就更多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缺乏监管的,难以统计监测的“影子军团”,使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变得模糊,在特定条件下甚至可能威胁到原有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网络借贷的利率定价更加灵活,对现行利率管制形成冲击。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不同,身份尚不明确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受当前利率管制的限制。理论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网络贷款利率的上浮空间已远高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机制更加灵活,如协议定价、利率竞标等,成交利率通常较高,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随着网络借贷市场份额的扩大,这种事实上的市场化利率将对因利率管制而人为压低的资金价格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冲击,甚至可能诱导更多资金从“廉价”的正规金融体系中流动到高收益且需求旺盛的“体制外”,进而加剧资金脱媒的趋势。

三是网络借贷缺乏监管,可能对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如上文所述,网络借贷是正规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或映射,是网络版的银行、信托或民间借贷,具有十足的金融属性,需要与一般金融机构相同或相似的政策引导和金融监管。然而现实正好相反,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相应的监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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