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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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二:

国际法定义精简版

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

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均适用的

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

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3. 国际公法:“国际法”,直接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国内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

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4. 国际道德: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的内在信

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5.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

1. 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纽带和动力; 2. 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彼此密切相关。

3. 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6. 实践分析,各国采取的立法方式:

1.转化: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

的形式表现出来;

2.并入: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7.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开创了国际会议和 国际条约解决问题的先例——近代国际法形成的重要标志。 8. 国际法的渊源:1.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有形成的形式; 2.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形式渊源系指国际法规范所有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9. (1)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

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收药的渊源,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物质因素”,“心理因素”。

(2)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规则:国际法院应适用为各国所承认的“一

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材料 I.司法判例 II.国际法学说

10.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1.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认可;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13. 七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联合国宪章》所 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七项原则:会员国主权平等;善

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

12.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

13.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14.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

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一国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政府授权,就不具有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15.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事是主要依靠国家。

16. 国际组织,特别是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法主体。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4.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题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17.国家的权利义务:

1.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

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全: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18.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新国家和新政府是时有产生的,

产生了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

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以下特征: I.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单方行为; II.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

这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III.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19. I.对新国家承认的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II.对新政府的承认:政府的更迭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

不是一切政府更迭都必然引起对政府的承认,如按照宪法程序,王位继承,正常选举。由社会变革产生的新政府,发生对政府的承认。

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绝大部分地区和居民惯常服从)原则为根据的。 20.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承认的方式:无论是对国家的承认还是对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方

式都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

21.继承的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

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2.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

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

和义务为新政权所替代的法律关系;

条约继承: 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

际法主体所负指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档案: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

藏的一切文件。

23.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

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4.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

务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指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

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不论该

义务是源于国际习惯,条约或其他,也不论该义务的主体为何,均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25.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

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6.国家领土的概念: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

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形式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水: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

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及内海峡。

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完全排他性。 27.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 1. 先占;

2. 时效;

3. 添附;

4. 割让; 5. 征服

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积极的地役:一国依条约而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通行。 消极的地役: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

特定地区设防或建立军事要塞。

28.边境的概念:国家边境是确定国家范围的界限,是分隔一国领土

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划界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

1. 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线的走向。边界条约是有关边界的基本条约,称之为母约;

2. 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

3. 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坚持“以地图为准,以议定书为准,以条约规定为准” 29. 内海: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

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内海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海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海湾:指海洋伸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

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海峡: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

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

30.领海的概念: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

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

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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