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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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

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四、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五、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六、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

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七、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八、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干部双重管理是指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职责,采取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者地方党委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管理方式,对部分部门、单位的干部进行共同管理。干部双重管理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也称为“条条为主管理”。另一种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也称为“块块为主管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主要包括: 1、业务管理双重领导的;

2、流动性大,工作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3、业务上、政策上实行集中管理的;

4、全国性专业公司、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骨干企业;

5、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地方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6、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中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

政法、对台、机要部门;

7、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药品监督等部门;

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按照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主管方和协管方分别担负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教育培训、调动交流、管理监督等有关职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向中央组织部请示,中央组织部研究审核后,报中共中央审批。干部管理权限的改变,必须经党中央作出决定或者批准。未经中共中央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审批或者改变系统、行业的干部双重管理体制。

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海关、铁道、能源局、海洋局、民航局、外汇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税局、国安局。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药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政法、对台、机要部门;

7、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药品监督等部门;

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按照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主管方和协管方分别担负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教育培训、调动交流、管理监督等有关职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向中央组织部请示,中央组织部研究审核后,报中共中央审批。干部管理权限的改变,必须经党中央作出决定或者批准。未经中共中央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审批或者改变系统、行业的干部双重管理体制。

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海关、铁道、能源局、海洋局、民航局、外汇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税局、国安局。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药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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