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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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消防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正式实施,总队于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权限进行了划分。为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现对支队机关、各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从9月14日起,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规定(试行)?(附件2)中的管辖范围,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项目。

2、9月14日前受理的不符合管辖范围的项目(含复审复验项目),仍由受理单位办结。

3、各单位要做好对社会单位报审报验时的解释工作,耐心指导社会单位正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附:1、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

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1: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晋公消?2009?179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及抽查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 (一)省公安消防总队职责

1.依法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对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省跨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指定管辖。

2.对具有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制度另

行印发)。

3.参加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大型工程(总投资在十亿元以上)的消防可研和消防初步设计方案的集体会审。

4.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各支队依法受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初步意见报总队,总队将视情进行抽查复核或书面答复后由支队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总队将重点对各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质量和规范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复核。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 (2)总投资在十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3)跨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4)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职责

1.根据当地建设工程数量和建审人员配备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管辖范围,并报省总队备案。

2.具体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和其余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3、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市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指定管辖。

(三)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职责

按照市支队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

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比照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支队具体承担,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应配齐相关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制度,支队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为60%;

(二)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三)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的抽查比例为50%;

(四)办公场所的抽查比例为50%; (五)居住建筑的抽查比例为20%;

(六)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2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直接列入抽查范围: 1.未依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 2.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3.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各地直接列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需由市支队决定,每季度汇总后报省总队备案。省总队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消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质量、消防施工质量等情况,统一确定备案抽查比例,并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网上受理,由省总队在互联网开设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受理系统,登录山西消防网(网址:http://www.sxxf.net/),点击“消防办事大厅”链接图标;系统管理员后台登陆地址:http://211.142.26.21/BeiAnSystem/SystemManager/Manager/login.aspx。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业务受理窗口或政府政务大厅办公点配置能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严格按照系统的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具体内容请登录内网ftp://10.94.98.6/,下载“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用户手册”压缩包),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报送纸质备案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将备案内容录入备案受理系统,经建设单位核对后由建设单位人员实施抽查。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对抽中的备案信息或直接列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应转入公安网内的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流转、审批,负责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检查完毕,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向社会单位公布抽查结果。

总队已经对各支队、大队“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及密码(见附件)进行了初始化设置,请各单位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各地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后台日常业务办理,同时将“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的启用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进行宣传,推动网络申报迅速普及,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各级系统管理员应每日登录系统,将抽中待查的备案申请按照管辖权限和业务分工及时分发给本单位业务主责承办人员或转发给其它消防机构处理,对虚假

备案信息应认真核实,及时进行清理、删除。由于该系统目前未提供备案抽查结果的修改、删除权限,备案抽查结果一旦录入,立即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可更改。各支队、大队在操作上述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谨慎操作,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有效,避免误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总队将定期对全省消防机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明确的有关内容

(一)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的整体部分,也包括建设工程的局部;既包括新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改建、扩建、建筑内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能狭义理解。

(二)建设工程中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的总和达到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不是指消防验收,而是指建筑法所规定的竣工验收。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定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考核。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四)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室内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备案抽查手续),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五)对于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过程中均未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设计或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隐患,应按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及?山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设计或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

新修订的?消防法?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协作,依法理顺工作程序,建立信息互通、互享制度,共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各地消防执法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执业资格,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和安全。

六、新旧法律、规章适用和衔接的要求

截至5月1日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事项,执行公安部原30号令,法律文书仍使用原30号令规定的法律文书。5月1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申报项目执行公安部106号令,对按照106号令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公安部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公安部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七、规范消防行政审批管理,提升消防行政服务效率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厅、总队公布的执法为民服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建设,完善消防政务公开内容,规范消防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工作时限,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划分情况,请于2009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总队建审处备案。各地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本通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书面报总队防火部。

附件:“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消防监督 通知

(存档2份)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附2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和省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太原市实际,现将太原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辖范围(试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队管辖范围:

(一)、对全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本条第1至6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包括总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气等经营网点)。

(二)、对全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进行备案抽查:

1、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商住楼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办公、公寓等公共建筑。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西山、城北大队除外)管辖范围:

除由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以外,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其它建设工程按照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本规定相关解释由防火处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nz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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