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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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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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郏民初字第80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尹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冠琦,男。

委托代理人叶广敏,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建军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世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冠琦、叶广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建军诉称,2009年1月2日,我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下属的郏县营销服务部为我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附加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2009年12月22日22时29分,我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郏县姚庄乡临沣寨景区路段时,前驾驶室及前轮着火,郏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处置灭火。经现场初步勘察,消防大队认定该火灾系线路老化短路引发。因我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自燃损失险。根据保险条

款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的约定,被告应对我的损失赔偿62400元。当我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不按规定对我赔偿。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该案原告以保险合同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就是对保险合同及约定的认可,该车为出租车转非营运车辆,该案折旧率营运期间应使用营运车的月折旧率1.2%,转为非营运车辆时这期间应适用非营运车辆的月折旧率0.6%,该车是尹建军2007年5月8日98000元购买,在我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整车是15万元,该案实际赔付金额为前61个月应当以营运车辆折旧率折旧,后31个月以非营运车辆折旧率折旧,该数额折旧后实际赔付数额应该为29600元。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们不承担,我们认可车是自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原告尹建军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下属的郏县营销服务部为其所有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附加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2009年12月22日22时29分,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郏县姚庄乡临沣寨景区路段时,前驾驶室及前轮着火,郏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处置灭火。经现场初步勘察,认定该火灾系线路老化短路引发。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投保时该车价值为78000元,但对月折旧率原告主张0.6%,被告主张1.1%。

另查明:火灾车辆于2002年4月26日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车牌号为:沪DV3258。后由郏县王集乡八里营村民牛天右购买,牛天右于2006年9月13日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车牌号为:豫DB3162,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2007年5月8日,牛天右将该车以9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尹建军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郏县营销服务部投保的保险单、郏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豫DB3162号车的行车证及牛天右与尹建军

的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自己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附加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并缴纳了保费,有保险单证实。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前驾驶室及前轮着火,郏县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初步勘察,认定该火灾系线路老化短路引发,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保险款的义务。关于该车的折旧率结合本案由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的现实,月折旧率定为0.9%较为适宜。关于火灾车辆保险金的数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H=78000×(1-11×0.9%)×80%,即投保时车价为78000元,月折旧率按0.9%,从投保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计11个月,故应折旧7722元,折旧后的金额(78000元-7722元)为70278元;再依据自燃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的约定,故赔偿数额应为70278元×80%=56222.4元。对于原告多诉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辨称的“折旧后实际赔付数额应该为296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尹建军保险赔偿款56222.4元。

二、驳回原告尹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尹建军负担13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广成

审判员郭国荣

审判员刘笑月二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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