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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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上)

丁绍宽 第一部分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 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 则;强制缔约例外

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 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如贿选赠与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代理母亲协议;卖身 为奴协议;结婚即辞职约定等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权利

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 财产权、人身权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4) 既得权、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如附条件的权利、保留所有权的情形、保险合同受益 人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等)

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支配权 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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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既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 到侵害而提出。

三种主要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 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245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思考:甲的皮包寄放在乙寄存店里,由于乙的员工疏忽,被丙冒领。试问:

(1)甲可提出何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 (2)乙可否向丙提出请求?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①抗辩权:防御性权利。抗辩权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或请求权消灭,则无抗辩权 ②抗辩权功能:阻却请求权,而不是消灭请求权 ③一时抗辩与永久抗辩

④典型抗辩权有:先诉、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等 形成权:

①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等。

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的是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协议 解除、合意抵销、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 2

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救济:

① 公力救济:请求国家以公权利排除侵害

② 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3-58,多)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例题 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3-1,单)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三、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 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 任竞合”。

例如:侵权责任法中规定

(1)【侵权法第4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侵权法第59 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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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侵权法第68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侵权法第83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典型的补充责任有: (1)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 (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

(4 )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等。

例题: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 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 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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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2)胎儿(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4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两点有效,其余皆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两点有效(行为能力相适应;纯获利益的行为),一点无效(单方法 律行为),其余皆效力待定。 2.住所

(1)住所与居所区别:住所只能有一个;居所可以有若干。 (2)住所的确定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c.由户籍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监护:设定监护的对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 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 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①法定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人:(民见第16 条)

a.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b .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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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就是从事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

3.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 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 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

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事件(自然事件、自然状态) 合同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权利行为 民事行为 婚姻、收养行为 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行为) 确定无效 遗嘱行为 非法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 行为 效力待定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部分)

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意思表示行为) 先占、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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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发明行为 侵权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免除、遗嘱、追认、解除、抛弃动产所有权等;注意赠与(双方)、遗赠抚养协议(双 方)和设立财团的捐助(单方)、债务免除(单方)、遗赠(单方)的区别

2.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与效力相分离,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如债务免除、债权债务转 让、票据行为等)

3.负担行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处分行为(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发生身份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5.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死亡为生效要件)

6.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要物行为: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例题1:请问下列各项中,哪些为民事法律行为?( ) A.甲临死前,立下书面遗嘱,决定由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

B.王某夫妇和李某夫妇签订收养协议,决定由王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的小女儿 C.张某见我国选手在北京奥运会上连续摘金夺银,感慨万千,遂写下七绝一首

D.某日,邹某家的牛从牛圈中跑出,但邹某并未发觉,此时黄某恰好见到牛正往一块菜地跑去,于是赶紧拦住牛,并将 牛送回邹某家中

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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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1)一般生效要件: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特殊生效要件:登记、批准、公证等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一般关系:成立即生效;

(2 )特殊情况:成立而不生效,如依法需要完成特定手续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在未完成登记、批准、 公证等手续之前;或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到来前等等,合同处于 成立但尚未生效状态。

(3)合同尚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前者仅指合同欠缺特别生效要件,满足后即生效;后者往往是 指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被国家承认而且是受到禁止的,要被国家追究和打击。导致合同最终无效 的原因通常有三种情形:①无效的合同②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③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 5.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a.口头 b.书面

c.推定形式:作为的默示

d.沉默形式:不作为;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2)主观要件:

a.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从事某种行为,排除被麻醉、被强制实施或条件反射的行为 b. 表示意识: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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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效果意思: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6.与意思表示容易发生混淆的相关概念辨析 (1)非表意行为:集邮;约朋友一起打篮球等

(2)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如搭便车到某地、火 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请客吃饭或郊游等

7: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 )

A.撤销行为 B.放弃动产所有权 C.典物回赎行为 D.遗嘱行为 例题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例题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 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3-1,单)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以合同为例) 民法对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 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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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无效的合同

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效力待定后可有可无效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含义:

2:无效合同之一――违反主体要件:

法人:只有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才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无效合同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无效合同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5:强制性规定的限缩性解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取缔性)强制性规定:授权管理机关可以就特定类型的民事行为对民事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如租赁合同的登记、商品房预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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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168条) 6.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中断事由:(当事人意志可控制的原因) ①权利人提出请求 ②义务人承诺履行 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 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 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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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 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 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 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 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④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⑤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⑥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3)中止事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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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 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4)计算规则: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的情形除外。

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原则上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2)法律效果不同

①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 A .当事人仍可起诉;

B.法院不得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一项当事人权利;(《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 条)

C.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

E、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又签订新的债务协议的,表明债务人愿意放弃既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重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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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 (3)期间不同: ①特殊诉讼时效:

A .1 年,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民通136 条)但 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的,2 年

B.3 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 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65 条) C.4 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129 条) D.20 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 条) ②除斥期间:

1 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55 条),可撤销婚姻;5 年,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法75 条);5 年,提存中 的领取权(合同法104 条);保证期间都是除斥期间;1 年,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物 权法》245 条)。

(4)诉讼实效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例题:张某于2000 年5 月1 日向好友李某借款5 万元,双方约定张某应该在下个月1 日之前还清借款。但是,张某到 期却不偿还借款,李某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索要。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11月1 日李某死亡,其继承人直到2002年4 月1 日才确定。3个月后,其继承人才想起该债务的存在。请问,此时该债权:( )(单选题) A.不受保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B.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3个月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7个月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2年 例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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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算

第五部分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原理 一、物的分类与体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2.特定物、种类物

3.原物、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 4.主物、从物:构成要件 ①非主物的成分 ②辅助主物发挥效用 ③与主物归属同一人

④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装米之米袋

典型的主从关系有: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车库、落地灯与灯罩、网球拍与球拍套、书架与图书馆、鼠标与电脑、眼镜盒与眼镜等 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6.可分物、不可分物 7.物权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5 种) 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准物权——占有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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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ni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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