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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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

说明

城镇生活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类普查对象之一,为使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在环境保护部科技、规划等有关司办的指导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环保、建设、高校及有关专业公司等144家单位数千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参加项目各单位经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各行业及实测对象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这套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城镇生活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良好的基础。值此手册付印之际,向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

序 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五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 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第一分册共13项系数指标,534个核算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

第二分册 住宿餐饮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住宿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污水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6项系数指标;餐饮业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7项系数指标。第二分册共有7项系数指标,128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住宿餐饮业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第三分册 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洗染服务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为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4项;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涉及指标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6项;洗浴服务业涉及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项;摄影扩印服务业涉及指标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5项;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中洗车业涉及指标污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4项。第三分册共有10项系数指标,17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各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第四分册 医院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涉及污染物指标:污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汞、医疗废物产生量等8项。第四分册共有8项系数指标,399个核算系数,34个校核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医院中各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用水量与医疗垃圾产生量的校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分册: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

目 录

一 适用范围 .......................................................... 1 二 主要术语与解释 .................................................... 1 三 核算方法 .......................................................... 1 第一部分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4 一 使用说明 .......................................................... 5 二 示例 .............................................................. 5 三 系数表单 .......................................................... 6 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生活废气和煤渣....................................... 26 一 使用说明 ......................................................... 27 二 示例 ............................................................. 28 三 系数表单 ......................................................... 29

一 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气的污染物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核算。

2.涉及的系数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量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

二 主要术语与解释

1.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不包含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行业产生的污水。

2.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指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煤渣除外),不包含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 城镇居民生活废气:指城镇居民在烹饪食物或取暖获取热能的过程中,由燃烧设施所产生、排放的废气。不包括城市集中供热、供电等设施产生、排放的废气。

4.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指城镇居民日均每人产生的生活污水量或污染物量,包含居民在家庭、工作、学习活动中所产生的量。

5.污水污染物排放系数:指城镇居民日均每人排放出户外的生活污水量或污染物量,包含居民在家庭、工作、学习活动中所排放的量。

6.垃圾产生系数:指城镇居民日均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包含居民在家庭、工作、学习活动中所产生的量(煤渣除外)。

7.废气污染物产生系数:指城镇民用燃烧设施废气污染物产生量与其燃料用量的比值。

8.废气污染物排放系数:指城镇民用燃烧设施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燃料用量的比值。

9.煤渣产生系数:指城镇民用燃煤设施炉渣产生量与其燃煤用量的比值。 10. 蜂窝煤炉:指专门设计用于燃烧蜂窝煤的底部有炉篦的燃煤炉。

11.散煤炉:指专门设计用于燃烧除蜂窝煤、型煤以外的商品或自已加工的底部有炉篦的燃煤炉。

三 核算方法

本手册建立了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气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1

1. 生活污水

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用公式(1)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用公式(2)计算。

Gc?3650NFc (1)

Gp?3650NFp (2)

式中:

Gc 、Gp-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或污染物年产生量和排放量,其中污水量单位:吨/

年,污染物量单位:千克/年;

N-城镇居民常住人口,单位:万人,为普查表S405填报数据;

Fc 、Fp-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或污染物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其中污水量系数单位:

升/天.人,污染物系数单位:克/人.天;对应系数取值见系数表单表1-表5。

2. 生活垃圾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用公式(3)计算:

Wa?0.365NFw (3)

式中:

Wa-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单位:万吨/年;

N -城镇居民常住人口,单位:万人,为普查表S405填报数据;

Fw-城镇居民生活垃圾产生系数,单位:千克/人.天;对应取值见系数表单表1-表5。 3. 生活废气

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用公式(4)核算:

G??j?1p?Ki?1nijTijFij (4)

式中:

G-城镇民用燃烧设施烟气或污染物的年产生量,单位:千克/年或吨/年; i -指不同燃烧炉具的种类; j -指不同燃料的种类;

2

Tij-城镇生活源中不同燃料用于不同燃烧设施的年消耗量,单位: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Fij-城镇生活源中不同燃料、不同燃烧设施的烟气或污染物产生系数,

单位:千克/吨-煤或千克/标万立方米-燃气、克/标万立方米-燃气。对应系数取值见表6-表7;

Kij-某种燃料形式用某种炉具燃烧时产排污量的单位换算系数。 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与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相等。 4.生活煤渣

城镇生活源煤渣产生量用公式(5)计算:

Gw??TiFi (5)

i?1n式中:

Gw-城镇生活源煤渣的年产生量,单位:万吨/年; i -指不同燃煤炉具的种类;

Ti-城镇生活源中不同燃煤设施的用煤年消耗量,单位:万吨/年;

Fi-城镇生活源中不同燃煤设施的煤渣产生系数,单位:吨/吨-煤,对应系数取值见表6。

3

第一部分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本《手册》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部分由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 联系人:蔡楠 联系电话: 020-85529750

4

一 使用说明

1. 本手册给出全国五个区域中五类城市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生活垃圾的产生、排放系数。

2. 地域分区:本手册在分区过程中结合行政区划,并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城市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和生活习惯等,将全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划分为五个区域。分别如下:

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北京、天津 二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三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 四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五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3. 城市类别划分:城市类别主要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划分,把同一区域的城市按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划分五个等级,每个区域形成五类城市。附表1均列出五个区域所有地级市的分类,对于没有列入城市的单列县类比参照同一区域的5类城市产排污系数。

4. 查找手册时,先按该行政区、镇所属省份查找所在的分区,再进一步找出该行政区、镇所在城市所属的城市类别,由分区、城市类别确定所对应的产排污系数。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单和城市分类说明见附表1。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手册所提供的系数仅适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量,普查单元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

(2)本手册数据来源的统计人口与普查的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对应,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和常住流动人口),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的农业人口。

(3)系数表单中“直排”,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设施直接通过建筑物下水管排放到户外。直排系数适用于没有设置“化粪池”的普查单元。

(4)系数表单中“化粪池”,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通过建筑物下水系统的化粪池后再排放到环境或其他公共设施。化粪池后排放系数适用于设置“化粪池”的普查单元。

(5)对居住建筑物为界而言,城镇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放量相等。 二 示例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污染物量系数法核算

5

天津市南开区常住人口为80.4万人(普查表S405填报数据),居民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化学需要量产生和排放量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天津市属于一区,南开区属天津市市区。根据以上信息,从附表1查找到天津市南开区位于一区1类城市,对应于表1;从表1查出1类城市居民生活污水产生系数,即145升/人.天, 根据公式(1)计算出南开区一年内居民生活污水产生量如下:

3650×80.4×145=42551700 吨/年=4255.17万吨/年

再从表1查出1类城市化学需要量产生系数为77 克/人.天,根据公式(1)计算出南开区一年内居民生活污水化学需要量产生量如下: 3650×80.4×77=22596420千克/年=22596.42吨/年

因该区都设化粪池,再查出化学需要量化粪池后排放系数为61克/人.天,根据公式(2)计算出南开区一年内居民生活污水化学需要量排放量如下:

3650×80.4×61=17901060千克/年=17901.06吨/年

2.城镇居民生活垃圾量系数法核算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常住人口为51万人(普查表S405填报数据),居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海南省属于二区,美兰区属海口市市区。根据以上信息,从附表1查找到海南省海口市市区位于二区3类城市,对应于表2,从表2查出3类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产生系数,即0.51千克/人.天, 根据公式(3)计算出美兰区一年内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如下:

0.365×51×0.51=9.49万吨/年

三 系数表单

6

表1 一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45 77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32 直排 化粪池 9.5 克/人.天 总氮 13.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0.95 直排 化粪池 2.21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70 135 69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45 77 61 32 25 9.5 9.2 13.6 11.5 0.95 0.81 2.21 1.88 0.70 135 69 56 27 22 8.8 8.5 12.5 10.6 0.92 0.78 1.79 1.52 0.62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一类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27 氨氮 二类 总氮 克/人.天 8.8 12.5 总磷 0.92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千克/人.天 1.79 0.62 7

表1 一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25 66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8.1 克/人.天 总氮 11.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58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54 115 63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24 直排 化粪池 7.7 克/人.天 总氮 10.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0.74 直排 化粪池 1.47 千克/人.天 0.4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25 66 53 25 20 8.1 7.9 11.6 9.9 0.84 0.72 1.58 1.34 0.54 115 63 54 24 21 7.7 7.5 10.6 9.4 0.74 0.65 1.47 1.30 0.46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氨氮 三类 总磷 0.8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四类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8

表1 一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05 60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2 克/人.天 总氮 10.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16 千克/人.天 0.3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05 60 51 22 19 7.2 7.0 10.0 8.8 0.63 0.56 1.16 1.02 0.35 五日生化需氧量 22.1 氨氮 五类 总磷 0.63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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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二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85 79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33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3.9 直排 化粪池 1.1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68 175 73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9.1 克/人.天 总氮 12.9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47 千克/人.天 0.6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85 79 63 33 26 9.7 9.4 13.9 11.8 1.16 0.98 2.00 1.70 0.68 175 73 58 31 24 9.1 8.8 12.9 11.0 1.05 0.89 1.47 1.25 0.60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一类 总氮 克/人.天 9.7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2.00 五日生化需氧量 31 氨氮 二类 总磷 1.05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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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二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64 69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29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1.6 直排 化粪池 0.9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51 153 64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9 克/人.天 总氮 11.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16 千克/人.天 0.42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64 69 56 29 24 8.1 7.9 11.6 9.8 0.95 0.81 1.26 1.07 0.51 153 64 55 28 24 7.9 7.7 11.0 9.7 0.84 0.74 1.16 1.02 0.42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三类 总氮 克/人.天 8.1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1.26 五日生化需氧量 28 氨氮 四类 总磷 0.8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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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二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45 58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4 克/人.天 总氮 10.3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0.95 千克/人.天 0.3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45 58 49 26 22 7.4 7.3 10.3 9.1 0.74 0.65 0.95 0.83 0.35 五日生化需氧量 26 氨氮 五类 总磷 0.7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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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三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80 81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3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2.6 直排 化粪池 0.91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71 170 74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8.3 克/人.天 总氮 11.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79 千克/人.天 0.6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80 81 65 36 29 8.8 8.6 12.6 10.7 0.91 0.77 2.15 1.83 0.71 170 74 59 32 25 8.3 8.0 11.8 10.0 0.84 0.72 1.79 1.52 0.60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一类 总氮 克/人.天 8.8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2.15 五日生化需氧量 32 氨氮 二类 总磷 0.8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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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三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60 67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31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0.9 直排 化粪池 0.7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54 150 64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4 克/人.天 总氮 10.3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05 千克/人.天 0.4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60 67 54 31 24 7.6 7.4 10.9 9.3 0.78 0.66 1.63 1.39 0.54 150 64 55 29 25 7.4 7.3 10.3 9.1 0.72 0.63 1.05 0.93 0.4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三类 总氮 克/人.天 7.6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1.6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9 氨氮 四类 总磷 0.72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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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三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40 59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2 克/人.天 总氮 10.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0.84 千克/人.天 0.3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40 59 50 27 23 7.2 7.0 10.0 8.8 0.63 0.56 0.84 0.74 0.38 五日生化需氧量 27 氨氮 五类 总磷 0.63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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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四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50 82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34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3.7 直排 化粪池 1.3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64 140 72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9.0 克/人.天 总氮 12.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77 千克/人.天 0.5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50 82 66 34 27 9.6 9.3 13.7 11.6 1.26 1.07 2.21 1.88 0.64 140 72 57 29 24 9.0 8.7 12.8 10.9 1.14 0.97 1.77 1.50 0.56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一类 总氮 克/人.天 9.6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2.21 五日生化需氧量 29 氨氮 二类 总磷 1.1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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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四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30 65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8.3 克/人.天 总氮 11.9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66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48 125 59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24 直排 化粪池 8.0 克/人.天 总氮 11.1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0.91 直排 化粪池 1.37 千克/人.天 0.4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30 65 52 26 21 8.3 8.1 11.9 10.1 1.02 0.87 1.66 1.41 0.48 125 59 50 24 21 8.0 7.8 11.1 9.7 0.91 0.80 1.37 1.20 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 26 氨氮 三类 总磷 1.02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四类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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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四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20 53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50 克/人.天 总氮 10.4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05 千克/人.天 0.3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20 53 45 21 18 7.50 7.3 10.4 9.2 0.81 0.71 1.05 0.93 0.35 五日生化需氧量 21 氨氮 五类 总磷 0.81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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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五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25 78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8.3 克/人.天 总氮 11.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89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55 118 69 29 8.0 克/人.天 总氮 11.4 0.95 1.77 千克/人.天 0.50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25 78 62 32 25 8.3 8.0 11.8 10.0 1.05 0.89 1.89 1.61 0.55 118 69 56 29 24 8.0 7.7 11.4 9.7 0.95 0.81 1.77 1.50 0.50 五日生化需氧量 32 氨氮 一类 总磷 1.05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二类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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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五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110 64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25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1.1 直排 化粪池 0.84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千克/人.天 升/人.天 0.44 103 58 直排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6 克/人.天 总氮 10.6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58 千克/人.天 0.38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110 64 51 25 20 7.7 7.5 11.1 9.4 0.84 0.72 1.66 1.41 0.44 103 58 49 22 19 7.6 7.3 10.6 9.4 0.74 0.65 1.58 1.39 0.38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三类 总氮 克/人.天 7.7 总磷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1.66 五日生化需氧量 22 氨氮 四类 总磷 0.7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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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五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续)

城市 类别 污染物指标 生活污水量 化学需氧量 单位 升/人.天 产生系数 95 53 建筑物 排污系统 -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7.3 克/人.天 总氮 10.1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化粪池 1.47 千克/人.天 0.34 直排 化粪池 直排 排放系数 95 53 45 19 16 7.3 7.1 10.1 8.9 0.74 0.65 1.47 1.30 0.3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9 氨氮 五类 总磷 0.74 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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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和城市分类

序号 区域 对应 系数表 城市 类别 包括省份、城市 北京:北京市区 天津:天津市区 辽宁:大连市 山西:太原市 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大庆市 吉林: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 辽宁:沈阳市、鞍山市、锦州市、盘锦市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河北:唐山市 山西:大同市、晋中市、吕梁市 北京:市辖县 天津:天津开发区、市辖县 山东: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 吉林:辽源市、松原市 辽宁:抚顺市、本溪市、辽阳市、葫芦岛市 内蒙古:包头市、呼伦贝尔盟 河北:石家庄市、秦皇岛市、邯郸市、廊坊市、 衡水市 山西:阳泉市、长冶市、晋城市、朔州市 山东: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 滨州市 黑龙江:双鸭山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 牡丹江市 吉林: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 辽宁:丹东市、营口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 内蒙古: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河北: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 山西: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 山东:济宁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枣庄市 黑龙江: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 其他省直管县、自治洲等 1 1类 2 一区: 黑龙江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山西 3 山东 河北 北京 天津 表1 2类 3类 4 4类 5

5类 22

附表1 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和城市分类(续)

序号 区域 对应 系数表 城市 类别 包括省份、城市 江苏: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 上海:上海市 浙江: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 福建:厦门市 广东: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江苏:徐州市、南通市 浙江: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 福建:福州市、泉州市 广东:江门市、汕头市、河源市、潮州市、揭阳市 广西:北海市 江苏:连云港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 浙江:衢州市、丽水市 福建: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龙岩市 广东:韶关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汕尾市、阳江市、清远市 海南:海口市、三亚市 广西: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 江苏:淮安市、宿迁市 福建:南平市、宁德市 广东:梅州市、云浮市 广西:梧州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河池市、来宾市 海南:县级市 广西:百色市、贺州市、崇左市 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 6 1类 7 二区: 江苏 上海 浙江 安徽 表2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2类 8 3类 9 4类 10 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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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和城市分类(续)

序号 区域 对应 系数表 城市 类别 1类 包括省份、城市 湖南:长沙市 湖北:武汉市、十堰市 湖南:株洲市、岳阳市、郴州市、常德市 湖北:宜昌市、黄石市、襄樊市、鄂州市 江西: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宜春市 河南: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 安徽: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 湖南:湘潭市、邵阳市、益阳市、怀化市、娄底市 湖北:荆门市、咸宁市 江西:新余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 河南: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 安徽: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黄山市 湖南:衡阳市、张家界市、永州市 湖北:孝感市、荆州市、随州市、黄冈市 江西:九江市、鹰潭市 河南:开封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 安徽: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毫州市、池州市、宜城市 河南:鹤壁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江西:抚州市 安徽:安庆市、巢湖市 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

11 12 2类 三区: 13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安徽 14 4类 表3 3类 15 5类 24

附表1 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和城市分类(续)

序号 区域 对应 系数表 城市 类别 1类 重庆:重庆市 四川:成都市 四川: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 贵州:贵阳市 云南:昆明市、保山市 四川:乐山市、宜宾市、巴中市、资阳市 云南: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丽江市、临沧市、大理市 四川:自贡市、遂宁市、南充市、眉山市、达州市、雅安市 贵州: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 云南:思茅市 四川:广元市、内江市、广安市 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 陕西:西安市 陕西:延安市 宁夏:银川市 甘肃: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 青海:西宁市 陕西:咸阳市、宝鸡市 甘肃:白银市、张掖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西藏:拉萨市 陕西:汉中市、安康市 宁夏:石嘴山市、吴忠市 甘肃:庆阳市、临夏洲 陕西: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商洛市 宁夏:固原市、中卫市 甘肃:天水市、武威市、平凉市、定西市、陇南市 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 包括省份、城市 16 17 四区: 重庆 18 四川 贵州 云南 19 表4 2类 3类 4类 20 21 5类 1类 22 2类 五区: 陕西 宁夏 甘肃 青海 新疆 西藏 23 3类 表5 24 4类 25 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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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生活废气和煤渣

本《手册》生活废气和煤渣部分由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 联系人:张素坤,联系电话:020-85538237 26

一 使用说明

1. 本手册给出生活废气和煤渣的产生系数,仅适用于蜂窝煤炉和散煤炉及蜂窝煤和原煤、燃气炉灶及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等城镇生活源燃烧设施污染物产生量的核算。

2. 在污染物核算过程中,如果普查表中不能填报燃煤的种类、含硫量和挥发分等信息,则通过附表2中查得煤产地对应煤质的相关值或平均值进行计算。

3. 居民生活用蜂窝煤炉、散煤炉或燃气炉灶一般没有配备末端烟气和炉渣治理措施,所以产污系数与排污系数相同,生活废气和煤渣产生量与排放量相等。

4.本手册烟尘的产污系数计算需用煤中挥发分含量指标而普查表中无此项,所以烟尘的计算可通过查附表2中挥发分的含量来获得。附表2中燃煤的分析结果仅供参考,如能获得当地燃煤的煤质分析结果则以获得的检测结果为准。

5. 如果附表2中不能查到所使用煤的硫分和挥发分含量,则用该地区的均值进行计算。

6. 居住小区集中式供热设施产排污量核算时采用系数参照“4430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7. 煤质分析常用的基

1)空气干燥基-以空气湿度达到平衡状态的煤为基准。表示符号为ad(air dry basis),曾用名分析基,符号f;

2) 收到基-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表示符号为ar(as received),曾用名应用基,符号y;

3)干燥无灰基-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表示符号为daf(dry ash free),曾用名可燃基,符号r;

8.煤中水分以M%表示。将煤置于空气中干燥至恒重,煤质量的损失量占原煤的百分含量以Mad%表示;将煤在105-110℃干燥至恒重,煤质量的损失量占煤的百分含量以Md %表示。

9. 煤中灰分以A%表示。通常煤在815℃±10℃的温度下可燃物完全燃烧至恒重,留下的残留物占煤总量的百分含量。

10.煤中挥发分以V%表示。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一定时间,逸出的挥发物减去水分后得到的测值,实际上是煤中有机质受热分解析出的一部分气态和蒸汽产物占煤样的百分含量,定义为挥发分产率,简称为挥发分(V%)。测定方法为:称取1g空气干燥煤样,装入带盖的瓷坩埚内,放入900℃±10℃高温的炉内,隔绝空气条件下加热7min,以煤样的失重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减去Mad,即得空气干燥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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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含量按下式计算。

100(- Mad?Aad)100-( Mar?Aar)100-Addaf???100100100

11. 普查中如果不能获得相应基水分含量和灰分含量而只获得空气干燥基指标,则干燥无灰基含量可按其为空气干燥无灰基的含量的1.3倍来估算。

二 示例

1. 城镇居民生活源燃煤烟气污染物核算示例

第一步:根据《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获取数据资料如下:

(1)S405表第1项:单位名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藳城县梅花镇; (2)S405表第5项:确定煤炭消费量为0.5万吨; (3)S405表第6项,煤炭中平均硫份(%)无填写; (4)S405表第7项煤炭中平均灰份(%)无填写; (5)S405表,煤炭中平均挥发分(%)无设项。 第二步:系数取值

因为普查表中有关煤的许多关键信息不能获得,所以要进行简单的调查询问,经调查获得燃煤炉具主要是蜂窝煤炉,主要是采暖期使用,煤种为无烟煤,来源地山西阳泉;因为不知道采自阳泉具体的矿务局,所以采用附表3阳泉煤质的平均值,由此获得阳泉无烟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含量8.40%,干燥无灰基全硫含量为0.84%,空干基灰分含量为8.61% 。

第三步:产污量核算

当采暖期燃烧蜂窝煤时,由表6烟尘系数计算式算出烟尘的产污系数为:1.23千克/吨-煤,则0.5万吨煤的烟尘排放量为:0.5×10000×1.23/1000=6.15吨;

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为:5.44×0.84=4.57千克/吨-煤, 则0.5万吨煤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硫量为: 0.5×10000×4.57 =22850千克=22.85吨; 氮氧化物的产污系数为1.70千克/吨-煤, 则0.5万吨煤燃烧时排放的氮氧化物的量为: 1.70×0.5×10000=8500千克=8.5吨; 炉渣的产污系数为:

0.0007×8.612-0.03 ×8.61+1.47=1.26吨/吨-煤,

则0.5万吨煤燃烧后产生煤渣量为:1.26×0.5×10000=6300千克=6.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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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系数表单

表6 城镇居民生活源燃煤设施产排污系数表

燃料名称 燃具名称 用途及规模① 污染物指标 烟气量 烟尘② 蜂窝煤 蜂窝煤炉 炊事、采暖 二氧化硫③ 氮氧化物 炉渣④ 烟气量 烟尘 取暖面积 ≤100平方米 二氧化硫 单位 标立方米/吨-煤⑤ 千克/吨-煤 千克/吨-煤 千克/吨-煤 吨/吨-煤 标立方米/吨-煤 千克/吨-煤 千克/吨-煤 产污系数 7500 1.04Vdaf–14.4 (Vdaf>19%)

1.23 (Vdaf≤19%) 5.44St,daf 1.60 (炊事) 1.70 (采暖) 0.0007Aad2-0.03 Aad+1.47 8600 0.28Vdaf 7.95St,daf (取暖面积≤60平方米) 8.00St,daf (60平方米<取暖面积≤100平方米) 2.50 (取暖面积≤20平方米) 氮氧化物 炉渣 千克/吨-煤 吨/吨-煤 2.60 (20平方米<取暖面积≤60平方米) 2.80 (60平方米<取暖面积≤100平方米) 0.0006Aad2-0.02 Aad+0.06 散煤 散煤炉 注:①本表仅适用于产热量在0.7kw以下的炉型,大于0.7kw的应按工业源计算。

②烟尘的产污系数是以燃料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百分含量(Vdaf)形式表示,例如当煤中的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含量(Vdaf)为10% 时,则其产污系数表中Vdaf取10,蜂窝煤炉烟尘的产污系数为0.062×10+0.94=1.56千克/吨-煤。

③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是以含硫量(St,daf)的形式表示的,其中含硫量(St,daf)是指煤的干燥无灰基全硫分含量。例如燃料中含硫量(St,daf)为1.25%时,则产排污系数表中St,daf就取1.25,对于非采暖蜂窝煤炉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为7.95×1.25=9.93千克/吨-煤。

④炉渣的产污系数以煤的空气干燥基灰分百分含量(Aad)形式表示。如当煤的空气干燥基灰分含量为10% 时,则系数表达式中Aad取10。 ⑤为了与普查表相衔接,蜂窝煤产污系数表中“吨-煤”指的是将所燃烧蜂窝煤的污染物折算为原煤的产排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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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城镇生活源燃气设施产排污系数

燃气名称 设施名称 规模等级 污染物指标 烟气量 烟尘 二氧化硫① 氮氧化物 烟气量 烟尘 二氧化硫② 氮氧化物 烟气量 烟尘 二氧化硫② 氮氧化物 单位 标立方米/吨-气 克/吨-气 千克/吨-气 千克/吨-气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气 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气 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产污系数 17000 4.68 20S 4.51 54800 15.0 0.02S 96 128000 10.0 0.02S 100 石油液化气 燃气炉灶 管道煤气 燃气炉灶 所有规模 管道天然气 燃气炉灶

注:①产污系数表中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是以含硫量(S)的形式表示的,其中含硫量(S)是指石油液化气的全硫分含量。例如燃料中含硫量(S)为1.25%

时,则产排污系数表中S就取1.25,对于石油液化气二氧化硫的产污系数为20×1.25=25千克/吨气;

②产排污系数表中管道煤气和天然气二氧化硫的产排污系数是以含硫量(S)的形式表示的,其中含硫量(S)是指燃气收到基硫分含量,单位为毫克/立方米。例如燃料中含硫量(S)为200毫克/立方米,则S=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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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n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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