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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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

标准执行。

(二)复耕保证金。属工程占压用地,复耕保证金按1000元/亩的标准,属取土或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复耕保证金按3000元/亩的标准,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缴纳,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单位负责复耕。

(三)地力损失费。按规定应根据不同地类每亩支付地力损失费250元。

(四)取土补偿。在按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取土按2元/平方标准收取费用。利用耕地取土的,取土前应当把耕作层土壤剥离,以便于复耕,剥离后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集中取土超过2米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规定办理。

(五)施工用地补偿。由施工单位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每亩100元的土地管理费,土地所在县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有关村、组协商用地等有关问题。 五、其他费用

涉及征地拆迁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方城、南召两县要设立鸭电二期工程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全部付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任何单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N0001-1601-2009-01073-00076-18 文号: 宛政〔2009〕73号 阅读次数: 8955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开工建设步伐,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宛政〔2003〕68号)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312国道以北、新规划滨河路以西、张楼区间路以南、健康路以东,涉

及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张楼组和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袁庄社区、钓鱼台社区。

二、拆迁补偿原则

该区域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多数居民已由农村居民改为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此次拆迁补偿按城镇居民拆迁进行补偿。

三、权属认定

拆迁范围内所拆房屋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为准。

被拆迁房屋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2009年7月25日拆迁调查前居民宅基地内原有的无证建筑可以由所在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于适当补偿;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户只能认定一宅,多余住宅不予认定。7月25日后新建、增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拆迁补偿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宛政〔2009〕41号)规定,结合该区域土地区位类别,采用协议补偿和评估补偿两种方法进行。

(一)协议补偿

1、对持有产权证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基准价750元/平方米×区位调节系数(1.08)=810元/平方米。

2、对于确属原有老房,一、二层房屋面积未办理产权手续的砖混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810元/平方米减去74元/平方米(办理规划证、房产证等费用)计算,应补金额为736元。

3、对于确属老房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照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和补助。

4、涉及村、组集体房产的补偿,根据实际状况,按照标准减去折旧进行补偿;租赁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加工、养殖、休闲等的房屋设施,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予建筑成本价减去折旧进行补偿。

5、对经认定确属老房的砖混结构房屋,门窗未装、水电未通的,按应补标准每平方米扣除20—30元后进行补偿。

6、对于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评估补偿: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五、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卧龙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健康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北区域;宛城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新规划建设的农运会体育场馆西侧,钓鱼台南侧、健康路东侧。具体拆迁安置地点以规划选址意见为准。

(二)安置原则

对于该区域村(居)民的安置,每人按40平方米住宅进行安置,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套安置用房。

(三)安置房面积

该区域安置房暂定为80—120平方米左右户型。具体面积以规划审批的图纸为准。

(四)安置房调换方法

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及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的一二层建筑面积,可在原地挑选一套安置房。若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剩余有证合法建筑面积按宛政〔2009〕41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若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合法面积的,多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五)过渡期限

该项目原地安置为期房,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

(六)临时过渡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所拆房屋有效产权面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拆迁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

(七)安置房挑选办法

安置用房的选择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八)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内没有合法房产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任何补偿安置。

六、相关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所拆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按所拆有证房屋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元。

(三)生活补助: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四)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1天拆迁按所拆房屋有证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不要求安置的,按所拆房屋有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80元。

七、其它问题

(一)按征用土地净地的7%土地,交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办公及物业管理用房需要,建成后应提供不少于5‰的房屋由社区居委会(村民组)以成本价购回。

八、具体操作

宛城区、卧龙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动员、组织实施等工作。 九、拆迁期限

该区域自拆迁实施之日起30天内完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n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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