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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2、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家

主席公布。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商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应当视为狭义的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13国务院39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国务院令第393号令)等;

4、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时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在本地适用,如江苏省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5、 行政规章: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建设部颁布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颁布,在本地使用,如《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

法》

6、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

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也有约束力,也会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的种类:强制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多以“必须”、“应当”等词来表述

禁止性规范两类: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率,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他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一下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任何责任主体(如项目经理)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2、 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

或其他人。

3、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 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除此之外,在法律责任认定时,还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第一: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二: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3、连带责任: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重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楼道上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实现形式也是特殊的。 2: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另外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由法院实施。

4: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此外,还可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失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

1、 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过协议的免责。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点: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处罚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没有规定的,

不收处罚。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 公正、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

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待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6)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

2)普通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执行程序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等共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63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第64条规定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有: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

《最高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危险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梁园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管理、资格证书的延期复核和行政监管等。(目的) 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不良行为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目标: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项目总监等有关责任人员在此项目中提出13项责任追究意见。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P5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称号等参评资格。

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报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

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

发生1、未按基础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发生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

取消其在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 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2、 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

3、 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

4、 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消防设备、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那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减低的有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作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扔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减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一次: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天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天

第二次:1)、一般事故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暂扣时限超过120天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前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天至60天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天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作伪造的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在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范围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亿以下的罚款(新2-5万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1、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最大终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违反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次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导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其他的处以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条款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类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作出如下处理: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

撤销:

1)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3)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销:

1) 依法不予延期的

2)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新变化。

安全生产许可制服的管理目的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最终目的,即通过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两个重要目的的实现最终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的七个特征:

1)人为性:

2)前置性:

3)充分性: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4)约束性

5)动态性

6)可控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控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或者某一场合相对稳定,且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完善,所以影响(或者制约)安全生产的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

7)均衡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其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但按其条件的划分来说,任何一项条件均不能忽视,不能说这个条件比那个条件重要。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3)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评价等级:五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结论定义为:

Ⅰ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Ⅱ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

Ⅲ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Ⅳ级:条件不符合

Ⅴ级:条件严重不符合

评价结论等级为Ⅳ级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为Ⅳ级的应停工正度;评价结论等级为Ⅴ级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为Ⅴ级的,应采取措施终止该队伍的施工资格。 《劳动法》确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是:

1) 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2) 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4) 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5) 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五项义务是:

1) 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

4) 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

5)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者维权意识和途径

劳动者维护劳动保护权益的意识和主要途径有:

1) 不断提高的维权意识和素质

2) 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保护权益

3) 依靠政府监察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4) 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应根据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作好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同时做好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工作。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4大类

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重。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施工企业安全工作重点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

可以采用危险源提示表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为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事故主要有4种特性:1)因果性2)随机性3)潜伏性: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4)可预防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

物体打击:指时空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称为“五大伤害”

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的效果。

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

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者,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在切断电源前后应注意伤员身上因有电流通过,已成带电体,任何人不应触碰伤员,以免自己也遭电击。

止水方法: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P101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定。

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部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有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演练的基本方法:1、接报2、设点3、报道4、救援5、撤点6、总结

2设点:设置救援指挥部、救援和医疗急救站时应考虑的因素为:

1、 地点2、位置3、路段4、条件5、标志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编制完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关键,一是要有善于管理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二是要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我国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应对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和安全生产先进奖励资金等费用提出管理要求。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3)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求不包含企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测,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测,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不包含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 事故发生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1) 矿山工程为2.5%

2)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不少于3人。

2) 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具备的学历、职称、阅历、职业资格条件如下

其中:工程项目负责人:取得小型项目管理师或者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职业资格(项目负责人除外);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如下: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此外,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实行考核的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待岗、转岗、换岗人员、新进场工人)

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绩效管理,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教育培训的效果。

施工现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

1、施工现场有针对各类人员制定培训计划

2、施工现场制定的培训计划全面

3、施工现场有较完整的培训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分为Ⅰ、Ⅱ、Ⅲ级。危险等级Ⅰ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很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10;危险等级Ⅱ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5;危险等级Ⅲ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不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0.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确定事故安全目标。规划内容应覆盖施工生产的全过程。

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

Ⅰ级:采用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测控制

Ⅱ级:采用预警技术进行局部或分段过程监测控制

危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安全技术文件的建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2、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建档、归档、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

3、 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师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2)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总荷载10KN/M2

4)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5) 教授叫工程:塔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 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教授叫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

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公车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深基坑工程的定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深基坑工程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周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前期工程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后,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基坑周边的基坑深度2倍距离单位内,禁止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应当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当经原专家组论证。

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导则》中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部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当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将高达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出作业。

高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攀登和悬空高出作业人员即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四审核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使用等级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管理事项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使用等级注销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等级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形时,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1)属国家和地方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等级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

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1m距离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在行驶或作业中的机械,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推土机使用:

推土机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并确认安全后开动,工作时不得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

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推土机在深沟、基坑或徒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应小于2m。当大于2m时,应放出安全边坡,同时禁止用推土刀侧面推土。

推土机长途转移工地时,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途行走转移距离不宜超过千米,铲刀距地面宜为400mm,不得用高速档行驶和进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驶。

工程项目每周应当对临时用电工程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业的电源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禁止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设施上。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该大于0.1S。使用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建筑施工预防火灾安全管理

《消防法》规定,建筑施工活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1、 工地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2、 工地应当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3、 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扬程的

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4、 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5、 工地应当禁止吸烟

6、 各种气瓶应当单独存放,库房应当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7、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由消防设备和义务消防人员随时施救。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黄

沙池等器材设施。

2) 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 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征,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少于4个,每组灭火

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0m.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认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批准动火应当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当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的办法及定责任。 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与富集场所

常有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两类。

建筑施工相关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富集场所有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和工业企业废弃的管网、井池等。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和废弃的工业厂区建筑物及地下管网拆除施工应当做好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工作和致害时救护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的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施工作业。

施工人员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当低于地下2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便于井上监护人员救护。

发生意外事故施救时施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室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派相关业务人员在施工现场协助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拆除、开挖的施工。

施工作业要求:施工作业时,拆除、开挖施工单位的项目监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未第一承认人:施工单位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所需的施工场地。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和绿化等措施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彩玉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情节的措施。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安全标志不得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

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绿色的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分为9种

1)防火标志2)禁止标志3)危险标志4)注意标志5)救护标志6)小心标志7)放射性标志8)方向标志9)指导标志

“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口”主要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防护应符合要求

安全网分平网和立网两种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防止落物的目的和使用要求不同,在使用中不能混用。安全网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性能要求,使用过的安全网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不得再使用。

使用安全带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较为安全

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免绳结受力后剪断。

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的,竖向孔洞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都要进行防护。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施工的原则与总体框架

1) 是应当进行总体方案优化

2) 是应当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5个方面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在利用各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mw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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