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更新时间:2024-05-06 15: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目录

引言 ..................................................... 3

一、研究背景 .................................................... 3

二、国内外研究与实践进展 ........................................ 7 三、研究目标与意义 .............................................. 9

(一)研究目的............................................... 9 (二)研究意义............................................... 9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9

(一)研究思路............................................... 9 (二)研究创新点............................................ 10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0

一、相关概念 ................................................... 10 (一)水产品与水产品安全.................................... 10 (二)可追溯与可追溯体系的概念.............................. 11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功能 ............................. 11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可追溯体系 ................................. 12

第二章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 15

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 15

(一)可追溯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15 (二)相关技术研究深入开展.................................. 17 (三)相关应用及试点示范逐步展开............................ 18 (四)可追溯体系社会认知度逐渐提升.......................... 20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 21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标准不健全.......................... 22 (二)基本信息采集存在困难.................................. 22 (三)相关技术和设备研究不足................................ 23 (四)社会各方面认知的不足.................................. 24

第三章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经验借鉴 ............. 26

一、国外的实践经验 ............................................. 26 (一)欧盟的实践经验........................................ 27 (二)美国的实践经验........................................ 27 (三)日本的实践经验........................................ 28 二、国外实践经验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 29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对策 ........... 31

一、设置合理的目标 ............................................. 32 二、树立适宜的原则 ............................................. 33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35 四、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 37

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一)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37 (二)加强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作用.............................. 38 (三)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9 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 40 六、协调各主体的职能作用 ....................................... 41

(一)各主体职能作用........................................ 41 (二)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机制.................................. 46 七、促进行业组织化与标准化 ..................................... 48 八、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 49 九、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 51 十、加强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 ..................................... 52

结束语 .................................................. 54 参考文献 ................................................ 56 致谢 .................................................... 59 个人简历 ................................................ 60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0

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引言

一、研究背景

食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资源。食品在人们的认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我国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不仅食品的产量增大、种类变得更为丰富,现代食品工业又赋予了食品贮存、口味、外观等各方面的更多进步和变化,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开始从“只要吃得饱”转变为“也要吃得好”,从基本的粮食需求转变为多种多样的丰富的食品的需求。但同时,社会的进步、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原料污染、各类药物、工业添加剂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的隐患,加上食品本来具有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方面的风险如病菌、重金属超标等风险,以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被发现和了解,加之近年来国内国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大而后果严重,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人们对食品“吃得好”的需求内涵扩大,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对食品的重要需求之一,其中水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食品来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水产品因其特殊属性存在着比其他食品种类更大的安全风险,近年来水产品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从多宝鱼、福寿螺事件到福尔马林添加等事件,水产品安全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水产品安全管理刻不容缓。国内外在水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科技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可追溯体系逐渐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针对水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性管理,并将其反馈给社会大众,一方面解决了水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全链条的随时随地的信息监管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降低水产品安全事件风险。这不仅是一个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更是一个水产品安全监管方面普遍的发展趋势。

为此,近年来世界上以发达国家为首的许多国家在探索了各种方法的基础上,陆续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本上以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最有代表性,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种方式。欧盟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体系的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采取的是强制方式,从2000年提出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和全面管理的食品安全框架,到2002年颁布的《食品基本法》初步奠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基础,欧盟通过各项法规对水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控制,并通过水产品追溯标签制度和其他一些细则,全面切实地对水产品追溯体系进行保障。美国则以FDA为首的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装进行全程追溯,并制定了相应的标签管理法规,对流通水产品的管理十分严格。

我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国家到各地方政府都予以了重视,并进行了部分地区的推广试点,尤其是在沿海省份和地区较多,如广东、福建等地区建设较早,发展较快,已初具规模。我国尚处在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初级阶段,在这些地区的施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缺失。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探索时期,很多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跟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需要;第二,相关标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备;第三,各地标准不统一,信息互通薄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的沟通,通过数据库的互联才能使全链条的追溯成为可能,否则跨地区的水产品流通将使链条中断,而信息沟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标准必须统一;第四,技术设备不配套或不完备;第五,消费者相关认识不够,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查询存在着系统不完备或者形同虚设的情况。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尚在初期阶段,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特性决定了它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这就需要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推广和实现,并逐步解决以上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如下:

第一,水产品的特性及水产品行业的特点使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成为必要。水产品因为天生的特性,导致其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包括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因素。水产品本身极易累积有害物质,并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加上水产品天生的生长在水环境中,对水质要求较高,而我国现在的的水质状况不容乐观,地上水资源受到工业污染的面积和比例都较大。现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产品生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如工业

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排废造成的水质污染、农业农药化肥等对水质的影响、生活排废造成的水质富营养化,以及工业事故造成的污染,如日本核事故泄漏的潜在威胁、渤海湾漏油事件对周围渔业区造成的污染等等;现在各种渔药、抗生素、激素及各类添加剂的滥用情况较为常见,也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另外,由于水产品极易天然携带细菌、病毒、微生物等致病生物污染物,给人们的健康也带来了威胁,这也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水产品行业具有其特殊性,我国的水产品行业以生产者点多面广即生产规模小、分散、数量多、水产品鲜活销售为主,贮存和流通限制条件多,流通环节多,加工产品相对比例小,批量大、单体小,一般不包装等等,因为可操作性和成本问题一般不贴加安全信息和检验检疫标志,使水产品的安全信息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其质量难以保证,出现问题也极难找到责任者。水产品行业的监管难点和水产品相对其他农业产品的安全风险高都决定更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尤其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对各环节的监管盲点问题,因此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成为了必要的解决手段。

第二,我国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水产品安全存在的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可控的也有不可控的因素,而一般来说,水产品安全的保障方法就是调节控制可控因素,即通过一套完善的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保障水产品从养殖到加工,从市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在安全范围内,从而保障水产品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从威胁水产品安全的种种问题来说,有效管理水产品安全的手段是防治养殖水域的污染、防止药物和其他添加剂的滥用以及控制水产品中的微生物数量。这些主要通过监管体系的环环相扣实现,在养殖阶段主要监控养殖环境和药物,加工阶段主要监控微生物和添加剂,运输阶段主要注意控制微生物,流通阶段主要监控微生物、添加剂和药物各项安全指标。而现在水产品安全面临的这一系列问题主要源自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我国水产品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监管体系有漏洞,而其中监管的薄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我国水产品监管体系在水产品流通的整个流程中,在加工环节的监管相对较严格,而养殖和销售环节相对薄弱。为了加强对水产品安全的保障,显然应该完善监管体系,其重要步骤在于完善监管流程的每个环节,其中加强对养殖和销售环节的

5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监管是一个重点和难点。这是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必要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水产品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纠纷,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对外出口。总结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一些原因,除了水产品自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第一,生产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要求,添加了违法添加物,或是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操作或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二是政府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和规模不足,或是事件发生时不能及时快速地寻找到责任者和所有受害消费者,以至于没能阻止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第三是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判断信息不足,既缺乏相应的知识,也缺乏相应的获取信息的手段。以上几点都表明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解决以上问题以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性和应用的必要性。

第三,我国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提高水产品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于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信息不对称问题指的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能获取的信息,尤其是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往往比生产者能够获得的要少,消费者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了解不足,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于水产品的购买选择,有可能带来劣质水产品被消费者选择并占据市场、驱逐优质水产品等现象,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快速有效地提供给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了水产品安全性的保障,并在可追溯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管,从源头上降低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威胁,因此也就提高了消费者对水产品的消费信心,即使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也能根据信息自行判断安全风险,不会盲目对整个水产品产业产品失去信心,也就稳定了整个水产品行业的秩序,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在任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定位责任者以及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能够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从而降低问题事件带来的影响面,降低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与实践进展

水产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并随着社会的进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关于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但是真正引起重视并有所完善是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后,尤其是在19世纪开始美国加强了对食品药品的管理,食品安全才真正被进行了全面的监管。在20世纪60年代后,食品安全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90年代因为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爆发而引起了更多新的关注,各方面的研究和新的技术、管理体系也大量应用到水产品工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实践方面,发达国际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科技和成果都比较多。

国外的实践方面,欧盟作为先驱者,最早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产品进行可追溯规定,并逐渐拓展到水产品安全领域,带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进行探索与实践,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水产品生产消费大国也通过政府、企业、第三方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起来了较为全面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并不深入,工作开展也较为零散和表面化。我国相关研究主要起步于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1世纪初。从目前对国内相关研究的检索统计分析来看,国内对可追溯相关技术和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主要研究范围涉及工业技术(如汽车工业等制造业)、农畜产品养殖与防疫、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和技术、企业物流管理、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各学科,涉及面十分广泛,其中关于农产品食品安全相关的研究占到了一定比率,可以算是各学科中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但是其中的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研究并不多,在公共管理方向的研究更是十分缺乏。详情见下面的表1。

7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我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践方面,最初政府引起了一定重视但是相关举措不足,各研究机构和企业比较早地展开了实践。最早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出台的《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是为了应对国外水产品安全的高标准高要求而制定的,虽然出发点并非是我国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但也是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个较好的尝试。此规程针对出口水产品及原料的可追溯性进行了规定,模仿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管理方式,通过产品外包装和识别码等记录产品信息,并可通过这些被记录的产品信息进行不合格水产品的各环节追溯和产品召回。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需要对其相关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做出标示作出了规定,并准备逐步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与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为在整体大农业框架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以及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加强,提供了可追溯制度一定程度的法律基础。由法律法规方面可明显看出国内对水产品安全的重视有所提高,由适应国际贸易需要转向适应国内消费者需要,相关举措开始加强。国内部分地区如广东、福建、海南、浙江等地区逐渐开始试点建立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也建立了自己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其中广东省于2006年与国家科技部开展合作试点工作,共同进行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全程跟踪与溯源系统示范应用项目,并在此基础上用了四五年的时间建立起由广东省海洋局牵头负责,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在国内较为先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科研方面,国内学者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科技展开了研究,其中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标签的设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条形码或者电子标签为载体,以EAN.UCC全球统一标识体系为基础研究编码技术,并建立起相应的蔬菜、

8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农产品安全可追溯平台或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尝试,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试点应用,如北京奥运食品供应中食品可追溯平台的应用等,这一系列尝试都在实践中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研究目标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第一,在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下,运用政府职能理论和政府改革理论,以及政府治理工具等全面分析水产品安全管理中实行可追溯体系的路径和合理方案。

第二,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框架下,探讨可追溯体系对于水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通过剖析各方原因,借鉴国内外的有关经验对症下药,综合运用相关理论找到如何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合理化建议与举措。

(二)研究意义

第一,综合运用公共管理的有关理论,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使水产品安全管理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和完善。

第二,从政府公共管理角度进行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经验教训,能够明确政府行为尺度,为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提供依据。

第三,在公共政策学的视角下,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我国水产品安全政策问题,弥补相关政策研究的不足。

第四,在现实中为我国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健全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思路,从而使工作顺利展开,取得有效成果。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本论文的论证思路分为三步:

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首先,分析必要性。即通过研究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为什么要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其次,分析可行性。即其理论与实践上的可行性,通过对理论基础的分析与国内外实践的分析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再次,对如何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出对策与建议。即提出详细的、可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追溯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二)研究创新点

第一,本文从政府管理视角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问题。从这个角度对这个课题进行的研究在国内并不是很多,因此还有很多有待研究的空间。

第二,本文在构建我国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详细的对构建我国整体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提供了建议。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

首先,本文将对文中比较重要的相关概念进行初步的阐述,并论述本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以期通过清晰的概念,使论文研究的论述更为准确。

(一)水产品①与水产品安全

狭义上讲,水产品是指以生活在海洋和内陆水域中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过各种方法加工制成的食品,原料以鱼为主②。水产品的安全可以概括为:水产品中不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③。本文中所研究的水产品,是指经由养殖过程获取的可用于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

本文中的水产品的概念为论文研究与论述需要,选取了狭义概念,即皆为特指养殖来源类水产品,而不包括捕捞来源类。 ②

蔡宝亮:《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卫生操作规范》,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③

林洪:《水产品安全性》,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46页。

10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品,一般以鱼虾贝类为主,既包括鲜活类原料产品也包括加工或半加工的产品。水产品的安全则是指以上定义中包括的所有类型产品的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威胁或损害,并符合法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二)可追溯与可追溯体系的概念

可追溯性在国际上并无公认的统一定义。ISO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记载的识别,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 Moe将“可追溯性”定义为一种可追踪产品链中全部或部分的历史记录的能力,它可以是从最终的成品追踪到运输、贮存、发送和销售等环节(全程追溯),也可以是在生产链中某些环节的内部比如生产环节的追踪(内部追溯)①。欧盟则将食品行业的可追溯性定义为:在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或用于食品或饲料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质,在全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追寻其痕迹的可能性②。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食品的可追溯体系定义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通俗地说,可追溯体系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有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溯的系统。

本文中的可追溯体系,则是指能建立起一整套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的管理与保障作用范围内,使产品从最初来源的环节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期间的全过程中,每一个经过的环节,包括生产、加工、处理、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所有对其施加可能涉及质量安全的影响的人或事物的信息都会加以记录,并能在任何环节的节点都能上溯至前几个环节的所有相关信息,使所有相关主体都能方便快捷地了解到产品的全部信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可靠。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功能

第一,提高消费者信心。通过解决或改善水产品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对所消费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等合法权 ①

周善祥:《建立我国水产品追溯方法的相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年,第22页。 ②

周俊杰:《构建福州市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年,第8页。

1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益,提高消费者对水产品的安全性的信心。

第二,完善水产品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通过完备的数据库及流通链条的信息监管,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水产品安全监管效率;另外,通过提高问题产品召回效率,并完善水产品安全风险预警,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水产品市场秩序。通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能够具体落实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结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水产品的安全性,规范水产品的市场管理秩序。

第四,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也是适应逐渐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促进水产品产业整体优化。通过鼓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可促使企业变革和再造生产流通流程,改善经营方式,通过综合运用可追溯体系信息,完善管理,并通过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高产品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品牌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可促进小型生产者改变生产方式,实现组织化和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方式,或者与大中型企业合作,更有利于水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规范化,生产者的组织化也为监管者提供了便利,更有利于管理,构成良性循环。

第六,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实践提供借鉴。通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构成水产品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为我国政府实现政府转型,实现新的管理模式,提供重要经验借鉴。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可追溯体系

简单地说,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者拥有但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当市场主体的一方掌握了另一方所没有的、无法获得的信息或获得这种信息的成本较高时,就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美国经济学家George A.Akerlof在1970年所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著名的“柠檬”市场模型,从而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①。逆向选择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通

赵亚翔,高素英:《农产品市场“柠檬”问题的解决——一个基于食品质量安全视角的文献综述.》,《中国

1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常被称为“柠檬”问题,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大量存在,十分普遍。信息不对称将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经济学上普遍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或者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现。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通常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造成买方进行交易和选择时不能进行作为经济人的最优化选择,无法选择质量更好的产品,使更优秀的产品被相对劣质的产品淘汰,使更好的生产者和产品不能进行产品的优化和技术的更新,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又称为逆向选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交易主体买卖双方在产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卖方有可能隐瞒产品质量相关信息,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无视或故意损及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买方利益,这类现象被称为败德行为。以上现象的最终结果将是市场调控失灵,无法达成资源最优化配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等。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一般来说,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经济学家有两种倾向,通过市场完全竞争机制,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政府监管或者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来调控和管制市场失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周波认为,“柠檬市场治理是市场自发力量的完美展现,市场竞争性越充分,市场治理的效果越显著。就解决我国产品质量问题而言,通过提高市场竞争性加强市场治理是一条根本出路。①”并论述了信号显示机制、声誉机制、质保机制和第三方介入四种机制。其中,信号显示机制有效地解释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发挥作用的原理。信号显示机制有多种类型,其中主动信息公开和强制信息公开较为受关注。主动信息公开即卖方主动向买方告知产品质量相关的真实信息。在质量信息低成本、可接受事后验证的条件下,如果卖方处于竞争市场,唯有主动公开信息,卖方才能和产品质量较低的竞争者区别开来,不公开信息将成为劣策略;如果卖方处于垄断市场,主动信息公开同样是最佳策略,因为它阻止了买方的逆向选择。但局部而不确定的信息公开不如完整而确定的信息公开。支

农学通报》,2010年第10期,第70—76页。 ①

周波:《柠檬市场治理机制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3期,第131—135页。

1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持上述结论的条件是:买方拥有足够的消费自主权,且具备充分的理性推测能力。由上述理论分析可知,通过提升质量验证技术降低事后验证成本以及实施产品知识培训提高买方理性推测能力、强化市场竞争性确保买方选择自由,都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水产品交易市场中,最终的消费者作为买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在消费生鲜产品时,消费者对其产地及环境、生产者、生产过程的添加物、流通过程、新鲜度等信息往往是不明确也无法获知的,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风险和选择中带来的疑虑,尤其当水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更加严重,不仅影响消费者的信息,也影响了整个水产品市场的信誉和实际生产、交易额;而平时水产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不法生产者和卖家可利用漏洞,混在合格产品中,扰乱市场经济,不利于有序市场竞争秩序。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最直接的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既是商家主动公开信息的信号显示机制的一种手段。信号显示机制如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中发挥作用详见下图1。

当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时候,也成为了政府监管的一部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通过直接记录水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的各方面信息,并在销售最终阶段通过某种载体将这些信息全部公开给买家,通过这种手段,水产品销售中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最基本程度的解决。当然这并不是最根本的解决手段,因为主动公开信息手段虽然给商家带来了声誉和更多被选

1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择的机会这些好处,但是公开信息的多少和诚实程度仍然取决于商家自身,因此政府对商家所公开的信息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干涉,如规定不得作假以及规定基本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项目等,并认识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号显示机制的限制条件,是要保证买家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和相应的信息识别判断能力,降低验证质量的成本等,这就需要政府在实行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相应地进行可追溯信息最终显示结果的简单易懂的处理,进行查询方法的普及,提供查询方法的便利性,并进行安全水产品质量的识别知识的普及等。

第二章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通过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详细实践现状,可以更明确地了解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发展的过程如何,存在何种问题,对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必要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我国的实践与建设还停留在比较初步的阶段,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试探性地进行一些小型的试点和示范,去年开始才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实践试点,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在近年来的实践开展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可追溯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我国有关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最初是在出口水产品领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24日颁布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并于当年6月17日起正式执行,明确指出为确保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可追溯性及保证问题水产品可以被及时召回,要求出口水产品可以通过区分批次及批号等信息追溯到从成品到原料每一个环节。我国国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基于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管,近几年来,随着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政府也提高了对食品安全性的重视,具体表现在对食品产品原料重要来

15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源的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安全性的重视,加强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专门制定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中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要求密切相关。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法制化轨道①;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上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那些市场上流通的不符合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追溯,找到责任者,依法处置。同年的《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中也规定了奥运食品全部加贴电子标签,实现全程追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于2007年开始颁布实施,其中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和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的颁布实施,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因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关键部分在于对水产品生产信息的记录与传递,通过规定生产环节等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将水产品生产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在水产品的包装上明确标明,才能使得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顺利运行并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通过法律作出强制性要求,将使得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能够有效运行成为可能。其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详见下表2:

此外,一些地方也为食品安全监管和可追溯制度的施行颁布了地方性的法规条例,为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性的可追溯制度环境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和准备。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做出了对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计划和相关工作部署,以政府文件形式加强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引导作用;《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广东省水产品销售环节水产品加标识的强制性措施进行了保障,对标识信息和相应的违法处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当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虽还不成体系,但已初具雏形。

樊虎玲,赵坤,程晓东:《.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现状与思考》,《陕西农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27—128页。

1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表2 部分水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研究深入开展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相应的科学技术设备为必要条件,换言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和实现是需要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为技术基础的。为此,需要进行相应科研技术的创新研发和改善,建立一个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的技术研发体系,其中包括对信息的识别、采集与存储以及读取和数据的互联互通等,需要以产品质量信息的标识标签及其识别技术(如条形码、电子射频标签、IC卡识别等)、编码技术(如全球统一系统EAN/UCC编码)、追溯相关的GPS技术,可追溯信息采集存储数据库等技术设备为基础①。

我国在结合EAN.UCC全球统一标识体系相应编码方式的研究和应用方面有

黄磊,宋译,孟娣:《关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论文集》,2011年,第398—403页。

17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一定进展,如杨信廷对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进行了设计,为农产品追溯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北京奥运会期间也将EAN.UCC全球统一标识体系的编码技术与条形码技术相结合,建立并投入使用了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关于标签编码技术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展开,条形码与RFID技术相关学术文献较为丰富,提出了一些在我国推广和应用相关技术的可行性建议以及结合标识标签和编码技术建立可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与平台的研究与尝试。在各地的实践过程中,在水产品追溯过程中都有通过条形码等标志标签和编码进行追溯的尝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提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项目,在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合作下,通过几年的时间,针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生产消费需求,利用产品供应链理论,研究提出了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关键环节、关键控制要素和追溯模式,在研究过程中结合信息技术研发出各种水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管理与追溯软件,编制出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信息采集、标识标签与编码等相关技术规范。研究成果包括创造性地制订出贯通养殖、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全过程、多品种的水产品追溯单元编码规则与编码生成技术,开发设计了水产品主体标识与标签标识技术,建立了水产品供应链数据传输与交换技术体系,科学设置了追溯信息导入与查询动态权限分配原则与方法,集合形成政府(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平台,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较好的经验示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近年来也致力于对食品安全可追溯标准体系的研究,包括对在HACCP、ISO2200等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的食品安全体系研究以及基于低成本的RFID或条码标识的食品可追溯系统研发等。

(三)相关应用及试点示范逐步展开

从21世纪初我国开始研究食品的可追溯体系及相关技术,我国中央到地方政府对水产品可追溯制度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性及意义有了充分的认识,并逐步开展了全国性的试点研究、实验、推广工作。在此过程中也有一些养殖和生产企业积极主动进行试点工作。

从2004年开始,国家开始从政府和科研机构层面不断展开和各地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进行试点和应用推广研究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沿海地区如辽

18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以及北京、安徽、重庆等非沿海地区均已开展了部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通过部分地区试点和企业试点的方式逐步展开。2012年,国家农业部在山东、辽宁、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北京、天津几个省市进行了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

相应地,各省市也积极地开展了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具体各省市的实施概况见下表3。

地区 举措 2007年开始,水产技术推广站逐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截止2012年已有三十余家当地水产品企业加入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 2008年开始,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了水产品的产地准出示范,对水产品采用“电子身份证”,实施全环节水产品安全监控的示范项目。 上海实施了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信息可追溯制度,包括几个水产品市场;世博会期间对水产品进行了可追溯的管理;对部分产品如大闸蟹等实施以二维码技术为支持的电子身份证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措施。 2011年,启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设立了数十个追溯点;2012年正式开通网上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供消费者查询与政府监管。 各地市逐步展开水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如温州市自2011年起计划建立起初级的水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覆盖大型企业及无公害、有机绿色水产品等。 近年来各研究机构陆续与水产品企业合作以品牌和无公害水产品为起点逐渐进行了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示范与推广工作;2012年提出从海参的可追溯性建设开始,通过企业试点推广的方式逐渐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的、从海参开始扩展到数十种水产品种类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2011年以来,通过大量企业试点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进行示范推广,并致力于建立覆盖全省超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部门十分重视水产品标识管理,建立起了水产品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并与省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信息互联对接。 2006年与国家科研机构进行科技项目研究合作试点,近年来建设完成了独有专利技术的水产品标签技术、建立起水产品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在广东全省数十个企业和地区实施,佛山湛江等市计划在2013年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水产品标识准入制度。 在有机水产品防伪过程中使用了可追溯技术。 北京 天津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福建 广东 重庆 1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海南 陕西 在2004年就为了适应出口需要而启动了水产品可追溯标签系统相关的研究。 2013年5月,被国家农业部渔业局选中进行水产品可追溯系统试点,主要采用二维码条码为载体记录基本信息。 安徽合肥市试点进行水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实施,相对覆盖范围较小,技术含量较低,主要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等方式进行。 表3 各地的部分实践状况

安徽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实践大多都是以政府主导,从企业试点推广开始逐渐扩大范围,目前这一实践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待进一步改进。

比如说,安徽省进行试点的市场准入登记备案与索票查验制度。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销售环节对水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和通过对产品信息管理与准入限制保障水产品安全,但这一举措并不能称为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能对全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和监控,并且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等手段一般采用纸质载体,记载信息简单,方式较为落后,信息储存和读取工作量都较大,不能适应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趋势下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天津市进行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采取了“电子身份证”的措施,但目前因为缺乏销售环节的监管和准入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并不完整,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相关建设还有待完善;浙江省是水产品生产大省,但是对于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并没有提到政府管理日程上来,没有对可追溯体系进行主导性的建设,也没有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引导与规范,只是一些地市和县级单位与企业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上海市也是只在世博会期间进行了一些可追溯性的管理,并没有建设起来长效机制,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方面,进行的试点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几个农贸市场,说明我国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四)可追溯体系社会认知度逐渐提升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随着近几年各地政府和企业做出了试点推广示范、产品的市场推广与政府的宣传等各种努力,不断推进与发展着。

20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而随着相关水产品的推出,可追溯信息平台的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下的安全的水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有重要作用,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诚信的有责任感的企业形象,增加水产品的品牌价值①,获得消费者和社会的认同,使其产品获得更好的销路。并且当这类水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可追溯信息系统迅速找到出问题的环节和相关的责任者,及时召回出问题的批次产品,减轻问题的社会影响范围,对企业的产品信誉损失减轻,并能够通过及时召回和追溯确定责任,从而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的正面印象和认同度。在各省市的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产品标识标签的附加以及信息可追溯平台的使用逐渐扩大了消费者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但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覆盖薄弱的水产品农贸批发市场相对认知度较低,并且在部分超市的可追溯水产品的可追溯信息由于查询过程中的不方便、信息的缺失或是查询途径的问题(如热线电话是空号等)而影响了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的认知。

当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是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和探索时期,在各地政府积极努力的主导推动和企业的合作下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备,技术设施不配套,基础研究落后,政府和消费者相关认知薄弱或片面,试点和示范推广模式带来的各地之间标准不统一、互相缺乏联系,加上我国水产品产业发展本身特点决定了监管困难和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的困难都为全链条的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进程造成了限制,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建立与运行造成了影响。

黄磊,宋译,孟娣:《关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论文集》,2011年,第398—403页。

2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标准不健全

我国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极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水产品可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托于大农业整体的农业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上文所述的《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或是渔业相关法律中极少一部分细枝末节的规定。但由于水产品自身特殊性以及我国水产品产业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如水产品的批量大、单体小难以附加标签和标识,水产品以鲜活散货为主要流通销售形式,水产品产业生产一般规模小、点多、面广难以监管,这些基本特点决定了水产品安全监管与普通大农业产品的监管需求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对水产品安全监管及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针对性和专门性的要求,需要针对我国水产品及其生产流通中的特殊性进行专门性的规定,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才能健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全面有效切实的法律保障。

另外,我国水产品可追溯相关标准也较少,尤其是相关的标识标签标准、信息数据编码标准等,这些在国外的实践过程中都是属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可追溯体系运行系统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失去这些标准可追溯体系赖以应用和实现的信息网络技术将无法有效使用,失去可追溯体系的功能与作用。

(二)基本信息采集存在困难

我国水产品产业面临的现状是生产方面的小生产者较多而大中型的企业型生产者较少、生产分散,集约化程度不足;加上以鲜活水产品流通与销售为主,加工和包装不足,卫生条件和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如农畜产品那样的全面的检验检疫条件难以保证,生产标准化程度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信息采集成为重点和难点的一个环节:在国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大规模生产中生产者往往自身就拥有一定的生产流通产业链条,自身保持着对上游原料来源提供生产者的联系和对下游流通环节链条的联系,采集信息过程只需要通过大型生产者便可取得一系列生产流通链上的相关参与者的信息,另外集约化的小生产者们

2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互相联系起来,进行信息的沟通和采集也较为方便快捷,不容易遗漏。而在我国,分散而不集约的小生产者之间联系少,信息采集为了不遗漏而需要分别各个确认,耗费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标准化生产的加工型企业少使得收集信息过程中的便利因素减少,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困难加大。我国的水产品流通渠道也较为落后,传统的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使得信息的收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而在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进行信息的采集是最基本的环节之一,是系统赖以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系统的运行是动态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常态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信息的采集也是需要常态化的,不像普通的全国性人口信息普查一样只需要数年统计一次,而是要在每次的生产流通过程中都要进行采集和记录,非集约化和标准化的生产流通环节将给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完成和实现带来巨大阻碍,可以说如果克服不了这一难题我国的全面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将无法顺利实现。

在目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试点、示范推广过程中,以一定地区或企业为试验范围,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一过程忽略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企业性的水产品生产者占的比例较小,即使统合全国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流通销售的全部链条,也不能有效建立起全面覆盖我国水产品产业的可追溯体系,因此如何统合地区的全部小生产者,促进其集群或建立彼此的联系,并建立对整体群体的数据信息的统合和交流将是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下一个要克服的难点。

(三)相关技术和设备研究不足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相对不足,还不能有效满足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需要。国际上相关技术的研究很多,应用广泛,技术较为先进,现在我国也有一些基于国外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或者新的技术软件开发的机构和学者,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在这方面予以了一定的支持,从目前地方性试点的情况看来,各地采取的标签、编码技术并不统一,有些地方采取了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的手段,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销售环节对水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和通过对产品信息管理与准入限制

2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保障水产品安全,但这一举措并不能称为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并不能对全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和监控,并且登记备案和索票查验等手段一般采用纸质载体,记载信息简单,方式较为落后,信息储存和读取工作量都较大,不能适应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趋势下对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条形码技术在我国物流、超市等领域广泛应用,因此很多地方也试图将其应用到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来,建立了基于条形码技术的可追溯体系平台和相应的子系统,但是条形码技术相对较为落后,无论从读取的效率、信息存储量、条形码本身的易损度来说都比不上相对读取速度更快、存储信息量大、能够进行防伪追踪的电子标签技术RFID,但是电子标签的成本远高于条形码的成本,降低了各生产流通环节的主体的应用意愿。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在目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过程中没有广泛使用更先进和高效的技术的原因。因此我国更应该进行创新的技术研发,一方面降低现有技术的成本,另一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出更为高效的成本较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更为广泛应用的技术。

(四)社会各方面认知的不足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体系过程中,社会观念形成的社会文化氛围对于建设过程的推进也十分重要,而明显的我国社会各方面主体对相关认知观念存在不足和误区。

首先是政府方面,政府作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的主导者和推动者,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战略布局、步骤与方向,但是现在我国各地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热情虽然非常高涨,也陆续进行了试点和推广活动,但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尚存在着不足之处。通过网络查询可知,许多地方政府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采取了进货登记备案、索票查验等方法,或是在部分水产品外包装上附有“电子身份证” 等较常见的几种方式,声称实现了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这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片面理解。固然进货登记、索票查验等市场准入以及水产品的可追溯的“电子身份证”都是一种可追溯手段,但是并不代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或制度的建立与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按

2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照要求应该是全链条的可追溯,应该是从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节点向上行和向下行都能追溯到相关信息,并对可追溯信息有严格的规范的统一的要求,能够满足社会大众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和政府监管需要,能够满足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更应该进一步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标准体系作为保障。上述政府行为都一部分地实现了可追溯体系的某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但还不能保障整体全链条的可追溯,也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上进行规范性要求和完善,只能说是采取了一些措施和手段,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方面推进了一步,做出了宝贵的实践尝试,但是离全面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这需要各地方政府尊重科学规律,循序渐进,不要盲目设置过大过远的目标,也不要夸张自己获得的成果,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扎实稳定地开展工作。

其次是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主要是生产者观念认知方面的不足。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需要建立在一定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之上,需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更新和改进,需要进行前期的大量投入,甚至需要不小的成本,这对于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巨大的挑战,需要做出仔细的衡量,许多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足,认为这只是一种单纯的管理体制,是政府监管市场经济主体以保障水产品安全的一种方式,而大量的生产流通信息的公布对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具有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很容易被究责,等等。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尚未认识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能够为其自身的利益带来的好处:一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可以改进生产和流通环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施行有利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品牌认可度,提高社会声誉,从长期内取得更大的行业竞争优势,无形中也降低了广告成本,也可以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对于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的长远发展利大于弊。

最后是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不足。部分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完全不了解,也有部分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式、消费者的参与使用方式以及体系运作方式不完全清楚,这都阻碍了消费者通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完全认知,对施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产生认同,进而通过消费者的反馈行为来

25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完成对施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主体的鼓励和支持,进一步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的这一机制运行。也影响了政府通过主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保护消费者水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权益与需求的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经验借鉴

一、国外的实践经验

目前国际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大致有3种方式:以欧盟为代表,要求强制实施水产品可追溯;以美国为代表,支持水产品可追溯的实施,但不要求强制执行;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反对强制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因为他们还没有足够的条件达到要求,认为强制实施可追溯会形成新的贸易壁垒①。目前国外的实践内容详见下图2。

李晓川:《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紧迫性与可行性》,《中国水产》,2006年第9期,第21—26页。

2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一)欧盟的实践经验

欧盟在水产品的可追溯性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推行中采取的是强制方式。

首先,从管理机构方面,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①,负责统一管理欧盟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

其次,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实施。欧盟实行水产品追溯标签制,并颁布一些律例对水产品标签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生鲜鱼类的种类、产地、生长环境,以及各环节的经手人,如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进出口者、销售者等,要求产品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相关信息;水产品安全相关标识则在养殖、加工、流通、销售不同阶段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规定销售者应该在销售现场放置水产品的健康或身份标识;对于水产品的召回以及召回过程中相关实体公司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再次,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欧盟TraceFish标准的《养殖鱼生产流通链信息记录细则》从全流通链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建立养殖鱼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标准细则。细则对生产流通链各个环节的参与者,详尽规范了信息范畴、信息的建立、记录与传递方法等标准②。

此外,欧盟通过和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合作展开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推行。欧盟委员会资助的多个国家相关领域的企业和机构整体自愿构成了欧盟水产品可追溯项目③。

(二)美国的实践经验

美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推行和实施方面采取鼓励但是非强制的政策。但是有部分可追溯相关法规制度是强制性的。

首先,相关机构各司其职。美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密切相关的政府机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渔业局(NMFS)。

刘华楠,李靖:《发达国家水产品追溯制度的比较研究》《湖南农业科学》,2009年第9期,第152—154页。 ②

刘俊荣,陈述平,雷建维:《我国养殖水产品全链可追溯性系统平台的建设思路》,《水产科学》,2007年第9期,第518—520页。

27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这两个机构在水产品安全监管方面起到制定相关法律并与各州合作实施以及对水产品相关生产与销售等主体进行水产产品质量检验、资质审查与颁发资质证书。这两个机构通过执行各自职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法令规范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各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共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其次,相关法规法律的实施。通过几项条例和法令对包括水产品在内食品使用标签进行了规定并对特定的水产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水产品尤其是进口水产品的标签的内容也做了强制性的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跟踪条例》则对在美国境内进行活动的水产品生产、流通与进口的企业规定要进行全环节的记录并进行妥善保存,方便随时追溯和查询。另外,美国以反恐怖主义为目的而出台的法律也针对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对国内及进口的所有食品包括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这一规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起到了保障和推进作用。

另外,相关企业的推动作用。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政府出台的各种法令法规为保障,主要依靠各企业和生产者建立起来。美国水产品相关生产流通环节相对来说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程度高,相关生产与流通各环节大中型企业也较多,这些企业往往拥有一条完整的从原料供给、加工、包装、运输流通、销售的产业链条,对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拥有较好的基础和优势。美国各大超市巨头也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应用方面有较好的基础,如家乐福、沃尔玛等都在自己拥有的进货渠道的水产品中实施了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通过电子标签等标签标识识别技术进行信息的识别和存储,并可以在水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追踪,对任何一个环节的产品进行追溯。

(三)日本的实践经验

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

首先,在管理机构方面,日本政府是采取了多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方式,涉及水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的管理机构有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消费安全局等部门。

其次,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建立起法律保障体系。日本从2002年开始

28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着手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2003年5月,日本制订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树立了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确保食品安全的理念;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业者及消费者各自的职责;还明确了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采用“风险分析”手法。

再次,政府主导推动、企业为主体的运行模式。日本政府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而进行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加强了法律保障,并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加大对相关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支持力度,逐步推广并确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政策鼓励支持的方式引导生产者和批发零售商自主自愿进行可追溯行为。在日本养殖鱼类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中,一部分大型养殖户和水产品批发公司发挥了主体作用

。通过建立可追溯体系,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可以追踪到商品及

附带的信息,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查明原因,提高产品召回效率,把消费者的受损害程度控制到最小,使各环节的经济损失控制到最小。

二、国外实践经验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第一,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实践经验表明,一个健全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及保障,任何一个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为标志的,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各环节的各参与主体都要包含在内,对具体行为也要作出详细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规定,对于具体细节更要进行规定,这从诸发达国家陆续出台的各种细则即可看出。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需要对细节作出规定,对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对处罚也要作出适当的衡量,这些都是在制定我国的可追溯法律法规体系时必须注意的。

第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国外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各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并且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需要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标准的统一性、执行的切实有效性,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甚至需要强制执行以保证有效性。政府的主导性还表

王国华:《日本海水养殖鱼类可追溯体系建设》,《现代渔业信息》,2010年第9期,第13—15页。

2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现在各国有专门的或相应的部门统一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执行监管职能,政府的主导性也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说通过制定其他一些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制度鼓励各环节的参与者尤其是生产者主动参与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第三,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要有利可图,企业很多时候时候可在此过程中发挥自主性和主体作用,这就需要政府运用政策措施和其他职能手段,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引导和鼓励。

第四,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不同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方式,有的选择了强制执行,有的选择了部分强制或自愿实施,有的国家采用统一或专门部门进行监管的方式,有的国家采取多部门管理方式,这都与这些国家自身的国情有关,并非需要照搬学习别国的方式,否则将给原有的国内政府运行、市场运行和政策运行方式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在我国水产品安全本来就是由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虽然存在很多弊端,但是如果专门成立新的部门,将无法统合原有的部门的所有职能,并由于我国行政区划十分庞大,机构众多,在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精简机构的背景下再增添从中央到地方的数级机构十分不现实,应根据适当情况交由现有部分部门进行分管。

第五,积极推进标准体系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法律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以及追溯信息相关标准都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准内容。

第六,积极开发配套技术和设备。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技术也是系统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承载数据、编码解码、数据库存储和互通、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等,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高效率运行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相关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也是整个体系的存在基础之一。在实践中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正是由于条码标签技术的应用才实现了可追溯体系的应用。因此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并鼓励和支持相应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争取研究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技术成果。

第七,通过试点与示范推广逐步开展工作。针对我国的国情,想要建设统一

30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的全国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将是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一蹴而就是违背现实条件的,因此在适当的地区通过和企业合作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推广,在此过程中逐渐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少走弯路,在条件成熟时就可以扩大推广范围,最终覆盖到全国。

第八,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通过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扩大企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程度和信心,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通过社会大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同与相关产品的购买的选择,提高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形象和品牌认知度,通过优胜劣汰来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使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并通过更多企业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抑制信息不对称对于市场机制的不良影响,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对策

在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设定合理的目标原则为前提,以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三大体系为主体构成内容,以市场准入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保障,并以市场机制和信号显示机制等为基本使各部分主体相互作用,发挥职能,形成运行机制。如下图3所示:

图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本结构图

3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一、设置合理的目标

如何构建一个合理、高效、安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和社会的诸多主体,涉及政府管理体制、法律建设、社会监督、企业发展、科研建设、消费者观念等各方各面的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要的是要提出构建的目标与原则,通过对目标的明确和原则的指导,合理把握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更好地达到预期效果。

我们认为,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基本普及至全社会的、覆盖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的水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向上游能追溯到水产品生产者即水产品原料的原始提供者,如养殖者向下游能追溯到销售者甚至企业的第一级客户,并随时随地可查询信息。这一总目标包括以下几个分目标,应该因地制宜地分步骤合理进行、完成:

第一,通过建立全面立体基本覆盖全社会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我国全社会的水产品安全相关信息可追溯;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信息和观念,使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相关技术有充分的认知和认可度;使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针对消费者查询层面的设计做到理解容易、操作便捷、付出成本低廉或免费、信息真实有效等,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对水产品安全的信心。

第二,通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对水产品安全信息的监控,完善水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水产品安全监管效率;使水产品安全政府监管活动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信息监控追溯运行彼此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支持、互为补充,更好地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通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做到对水产品从源头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可追溯体系通过对每个环节的水产品安全信息进行记录和监控,一旦发生任何水产品安全事故,可以迅速通过信息数据库定位发生问题的环节以及水产品销售流向,从而提高政府在处理水产品安全事件时的应急效率,提高产品召回效率,防止危害的扩大,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可以迅速确定责任方,并防止更多存在同样问题的水产品流入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也可以成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的良好辅助和保障工具,提高政府相应的

3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危机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水产品安全风险和影响范围、程度。

第四,我国政府通过鼓励水产品企业和生产者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除了可以直接推动水产品行业的生产安全水平的提高,也可以间接推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组织管理革新与技术升级,推动水产品全行业产业化、组织化和品牌化进程,提高整体行业的生产规范化,推进产业从小而散的工坊式初级加工等方式向集中化、规模化、技术密集的经营生产方式转型转型。

第五,通过在水产品行业构建一个高效、完善、合理运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为其他行业逐渐推广可追溯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二、树立适宜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无论是对体系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设计中都要坚持遵循科学性原则,遵循科学规律,例如,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过程中,要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尊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可盲目采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让没有条件和能力的生产者进行设备的更新以适应可追溯体系的要求等等;合理原则则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除了要遵循科学规律,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做到合理化,要考虑我国现行政府职能定位、水产品安全现行政府监管模式、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整个水产品行业发展现状、技术发展水平等等一系列要素,综合考虑,统筹全局,合理安排体系的构建步骤阶段与内容结构。

第二,统一性和灵活多样化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覆盖全社会与全国性的突出特征决定了体系设计在规划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做统一的规定,首先是信息记录标准、格式的统一,数据库的统一等(既可以用统一的全国性的大型数据库,也可以通过各地的分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共享,这需要根据条件分阶段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国各地的水产品不管流通到我国任何一个角落进行追溯和查询时都能有效便捷地实现目的,可追溯体系才真正不会断链;但同时可追溯体系构建过程中允许形式多样,在确保标准统一、

3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经济、社会、政府管理、技术等相关条件的适宜与成熟程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不同的技术路径,探索灵活多样多样化的可追溯解决方案。

第三,经济效率性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需要重视经济性和实效性,在政府进行政策设计与财政投入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原则,需要通过相关专家和智囊团进行科学周密的计算和判断,通过一些民主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当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民意,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政策的制定,采取最优化和高效的手段方案,注重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例如,优先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建设和推广,逐步推进,防止盲目制定政策,大量投入但收效甚微现象的发生,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政府与市场合作原则。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政府负责规划和推动并进行监管,市场主体则遵循市场机制进行运作。我国政府职能正在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政府的角色也逐渐从全能的管理者和单纯的监督者向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我国政府正在努力的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我国政府在各社会管理领域开始更多地采取政企合作的模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提高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与质量,利用企业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积极性节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成本投入,获得更经济高效的公共服务和监管效率运转。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我们可以认为,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生产者和企业在实现全链条可追溯的系统关键部分扮演主要角色,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在构建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则主要起到制定规则、监督管理、推动和鼓励体系在生产者和企业等主体中的推广,并搭建一座将可追溯体系这一最初企业单纯为实现自身利润而进行的活动与实现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并保障消费者权益之间联系起来的桥梁,即将生产者或企业所收集的水产品信息公布给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一定要坚持政府与市场合作原则,要正确定位政府在这一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灵活合理运用政策工具,投入各种资源,制定法律、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行,维持正确秩序,为市场主体进行充分竞争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最大效力。

3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第五,前瞻性原则。在构建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划的前瞻性,即规划要长远,面向未来,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政治环境、科技进步等未来发展的方向及有可能出现的变化,设计体系时需要留下余地,预留可供变通之处,使其能够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能灵活反应和变化,防止体系僵化,防止因为技术落后或不得不被淘汰而导致整个体系失效;要能够及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实践经验和技术成果,随时更新可追溯体系,保持整个体系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维护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能够合法运行、有效推进、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我国水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本来就存在着生产规模小而分散、流通和销售过程也存在销售点小而分散、不规范等难以监管的问题,水产品安全难以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图通过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明确落实责任人等方法提高水产品安全性,提高消费者信心,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为逐利有可能采取非法的和不诚信手段或者降低自身成本的倾向是天然存在的,我国水产品安全难以监管的因素也依然没有改变,如果不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和约束,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运行过程就可能出现问题,如信息的造假、隐瞒等。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重要保障。

第一,要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施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这一强制实施的时间点和范围都要因时因地而异,要分步骤、分阶段、看条件,以逐步试点的方法以点带面,逐渐推往全国。目前在一些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通过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落实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成熟,是可行的。当沿海地区的普及工作做好后,总结经验教训,就可以逐步将相关的法律体系因地制宜地往水产品生产与市场交易并不发达、比较易于管理的内陆地区推行,就可以以法律形式确定全国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二,通过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法律法规,以法律强制性的形式确定监管主体

35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与客体,确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责任,如有多个主体必须详细明确各监管主体各自职责范围与内容,对渎职、失职等做出背离职责行为的监管主体的处罚必须做出明确的、合理的规定,不可太轻或太重,并注意对未竟事项的详细说明,例如出现未规定的情况统一交由其中某个部门办理或交由上级仲裁决定职责分管归属等等,以防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发生而无法判定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一方或出现责任推诿;明确监管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合法的自由经济活动权利等,义务则包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起到重要作用的活动,包括信息的记录、保存与传递等,应规定水产品全可追溯链条中的各环节主体,生产者、流通者、销售者等都有义务进行法律规定项目的水产品信息记录,如水产品的初始养殖过程的种苗信息、用药信息、养殖者信息等信息,加工过程卫生条件、生产线操作规程信息、(未显示在产品包装上的)添加物信息、加工企业信息,包装材料信息、包装者信息,运输者信息、贮存者信息、销售者信息等等,各环节的参与者都有义务按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方式进行信息的记录、保存,并将提供给下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加工企业尤其有义务保存其下游批发商和客户的信息,随时以备问题水产品召回的需要。

第三,通过法律形式对可追溯体系的细节进行统一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跟产品流通链条有密切联系,如果可追溯体系是区域性的局部性的,一旦产品流通往外地,可追溯体系就会断链,从而失去意义,因此可追溯体系需要覆盖足够大的面;而可追溯体系信息传递过程中往往承载的信息是大量的,如果不统一格式、编码等,将给信息的互通产生阻碍。因此需要以法律形式对可追溯体系的细节进行统一的规定,如果是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国外,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有专门的编码和标识规定法规,这对于统一信息形式,方便信息互通是十分有必要的。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追溯信息的编码和载体形式进行规定,以每一种编码和一种载体相对应的形式,记录法律规定的信息,法律需规定几种可选的编码或载体,如二维码、条形码等,记录者可以任选其一,对于技术条件不足的也可直接填写信息,而在最后的销售环节,销售者有义务通过提供法律规定的各种这几种编码的解读终端机器(如对编码扫描读取信息的机器或者查询码在线查询机器)或其他信息查询形式

3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如热线、网站、手机短信等)或者直观的产品信息标签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同时除了可追溯式信息查询,也需要对每一环节产品包装信息作出规定,规定特定种类水产品以特定包装袋、箱等存放,需要在包装表面贴上或喷上包含基本信息的标签,在最终销售环节销售者能拿到的产品包装或者货架标签上有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信息基本了解程度的信息,如养殖产地、原料生产日期、加工日期、产地环境、有否用药等

第四,法律也可以从其他一些角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间接保障与支持,如政府或企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教育宣传的义务,在未强制实施阶段对实施可追溯体系的企业的鼓励性规定,对消费者对于任何水产品可追溯性的信息了解的要求视为知情权而加以支持,并对未按规定进行可追溯信息记录、公布、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查询方式无效等情况视为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或政府的违法行为,并对此作出处罚规定,等等。

总而言之,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首要的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执行效果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政策体系,是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是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各环节都能互相协调、配合地发挥其作用,有效推动可追溯体系整体的整体能够有序进行和快速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政策体系包括诸多方面,涉及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各个主体和环节。政策体系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在各方面各环节制定政策,通过政策支持为体系的各个部分注入活力或加强管理,保障和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各环节的各类科研工作的支持。一是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非常复杂,涉及许多环节、链条,

37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每个链条的节点上的相关主体以及主体行为,以及相关主体的行为,在我国水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和销售的过程中又分为多种途径和方式,管理过程更为复杂,监管更为困难,为了进行可追溯的全面覆盖必须对这些方式和途径进行全面调研了解,分析其规律,设计合理的系统和解决方案,解决如何有效地统合和覆盖更多分散的广大小生产者,有效地监管和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生产主体,监管更多非规范的和非规范的流通和销售链条,充分考虑大众消费者的观念、利益和需求,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智慧和主观能动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进行博弈,通过科学的分析、长远的统筹全局的考虑与对民意的充分考量,选择最优方案,这需要前期进行大量的科学的调研分析工作;二是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相关配套技术的科研工作的政策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大量的网络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不仅需要学习借鉴和引进国外优秀的成果加以应用,也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并综合考虑先进技术的现实可操作性、推广的可能性、企业的具体技术承受能力和开发能力、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等多方面因素,适当地使用现有技术并不满足于现状,努力地不停创新研究开发更好的适应我国需要的优良技术。这需要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积极性,更需要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推动。在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工作方面,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起到推动和鼓励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制定政策,通过开展官方的大型调查研究或委托研究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充分了解可追溯体系建设所需要了解的我国水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的全部相关信息,并制定鼓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的科研工作的政策,如对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的相关科研工作进行经费补贴支持,对相关成果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专利技术的保护,支持建设或直接建设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机构等。

(二)加强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作用

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实行主体的参与,这有利于快速使整个可追溯体系活起来,更好地充分地发挥作用。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一定阶段需要进行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参与可追溯体系,但是在试验性的初期阶段,需要部分生

38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产者充分进行自觉自愿地参与。通过对市场经济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需求分析,需要政府主导性的鼓励和支持政策进行方向性引导,使生产者认为可以通过水产品可追溯活动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一是如上文所述,制定对企业开发应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技术的鼓励支持政策;二是通过政府推广参与使用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的安全优势,使社会大众加强对使用和参与可追溯体系的水产品认同,使企业认为使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加强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加强消费者的认同度和信赖感,有利于提高品牌价值,从长远来说有助于推动产品销售,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三是政府通过优惠政策的制定进行支持,如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在投入技术和设备、改进生产线、改进流通链时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或是与第三方设备技术提供商进行合作,使参与可追溯体系的生产者将以更优惠的价格购入设备,或是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防止企业在可追溯体系参与的过程中对自身出现问题水产品被追究责任的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合理调整追责制度,使追溯目标更明确具体,防止追溯责任主体盲目扩大,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五是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政府和企业的试点水产品可追溯项目的合作与推广,政府和企业的试点合作过程中,政府将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优惠政策,使企业减少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生产与管理的改进升级,使企业切实感受到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带来的好处的过程中也减少后顾之忧,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多利益,是比较直接的鼓励与支持生产者参与的一种政策,在我国目前已经较多地施行,效果良好,吸引了诸多企业参与。

(三)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制定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类媒体上投入广告和一定的科普知识宣传节目,在街头、社区、政府网站、主要门户网站等处以各类宣传材料和活动向社会大众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知识的宣传,使社会大众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方式、作用和优势的知识认知,并充分了解进行水产品可追溯查询的方式与操作步骤,使社会大众在认识的基础上产生认同,既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更好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大众通过在认同基础上的品牌产品选择,以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促使更

39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多企业认识到参与可追溯体系的益处,加入可追溯体系的运行体系中,在社会上形成良性循环,其最终结果是企业提升了品牌形象和价值、升级了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优化了流通链,并在责任追溯明确快速的可追溯体系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生产更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能买到来源明确信息明确的更安全可靠的水产品,政府加强了对水产品安全的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和产品召回与责任追溯速度,提高了社会稳定程度,水产品产业也进行了整合升级,市场经济更加有序运行,是三方共赢的局面。

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构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建立我国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信息的记录、存储与传递,因此水产品安全可追溯相关标准至关重要,没有相关标准,统一的安全信息将无从产生。这包括水产品安全相关检测标准、生产加工标准、流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标准、可追溯信息采集标准、可追溯信息编码标准、标签或标识相关标准等。构建我国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标准体系,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符合水产品安全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之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标准体系,既要考虑到生产者的利益和实际能力又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这一标准体系要考虑到进出口产品,尽量与国际接轨,也要有长远眼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标准体系,不要采用过旧的标准。在我国存在的水产品安全可追溯标准体系的存在很多问题,如标准类型多样,国家标准(GB)、地方标准(DB),行业标准(SC)、企业标准、无公害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多种并行,标准适用较为混乱和随意;标准数量相对不够,水产品行业涉及各个方面的标准总共有数百项,但是国家标准只有一百余项,行业标准则达到了近五百项,其他地方标准较为繁杂,体系不够完整,而国家标准过少导致行业自定标准容易带来整个行业产品标准的混乱;标准的规定不够详细,并在很多领域存在着标准的空白;标准过低过旧,现行许多标准从标准号可以看出有些现行标准是九十年代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部分标准被行业巨头操纵垄断等等。

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方面,相关的标准除了水产品质量本身相关标准,对追溯技术以及编码都需要制定详细的标准细则,这也是国外保障可追溯体系切实有

4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mt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