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更新时间:2023-08-10 02:22: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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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就是 研究法律现象的 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 法理学:是 一门研究 所有法律制度中的 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 的学问。

3.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 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 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4.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 根据其自身的特性 而应

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 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 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并指引人们行为 的性质

7. 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 创制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8. 法的认可:国家 通过一定方式 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 的活动。

9.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 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10.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 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

围内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 法的作用:是指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对人们的行为 和 社会生活 所产生的影

响和结果。

12.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 法的概念:法是 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 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 的

一种社会规范。

14. 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 法的评价作用:法律 对人们的行为 是否合法或者违法 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

作用。

16. 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 根据法律的规定 事先估计到 当事人双方 将如何行为 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

17. 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 对人们今后的行为 发生直接或间接的 诱

导影响。

18. 法的强制作用:法 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 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 法律权利:指 由国家 通过法律加以许可 的自由意志支配的 行为范围。

20. 法律义务:义务是 法律规定 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的界限

21. 权力:就是国家机关 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 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 而从事一定的行为

并对一定的人或物 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22.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

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3.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 规

范化条文形式的 法的总称。

24. 法系:是指 具有某种共性 或共同历史传统的 法律的总称

25.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

26.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 中世纪以来

的法律 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 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

27. 法律渊源:指 被承认 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 或具有法律意义 并作为法官审理案

件之依据的 规范或准则来源。

28. 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 明文规定的 法律效力 并且直接作为 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

规范来源。

29. 非正式法源:那些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 并可能构成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 规范来源。

30.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 关于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

31. 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 并适用于 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 法律

32.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 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33. 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34. 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35. 实体法:一般指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36. 程序法:一般指 保证权力和义务 得以实施的 程序的法律

37. 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 和 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

的法

38. 私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39. 法的效力:是指 法律 对法律主体的 约束力或拘束力。

a) 广义:指 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是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均具有法的效力。 狭义:仅指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b) 针对 特定主体 的是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 不特定主体 的是 规范性法律文

件。

40.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 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

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41. 法的时间效力:指 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 事件或者

行为 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42. 法的失效:也称 法的效力终止 或 法的废止,是指 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使用的

情况。

43. 明示的废止:指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通过明确的方式 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

44. 默示的废止:指虽然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并未明确宣告 某一法律丧失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45.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 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

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

i. 如果适用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则称“溯及既往”

原则。

ii. 如果不适用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称“不溯

及既往”原则。

46. 法的空间效力:指 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47. 法的域内效力:是 基于国家主权 而产生的,它意味着 一国法的效力 可以及于该国主

权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主权管辖以外的领域无效。

48. 法的域外效力:法的效力 及于制定的国家 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49. 法的对人效力,指 一个国家的法律 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50. 法律规范:是 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 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 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 一

种规范。

51. 法律规则:是指 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 具体规定人们的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 相

应的法律后果的 一种法律规范。

52. 法律原则:是 为法律规则 提供某种基础 或本源的 综合性的、指导性的 原理或价值

准则的 一种法律规范

53.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 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 以及它们之

间的相互关系。

54. 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指 法律规则中 有关适用该规则的 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55. 行为模式:是指 法律规则中 规定人们 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 之方式或范型 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

56.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 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 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

求的行为时 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57. 授权性规则:是指 规定人们 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其他主体 为一定行为或

不得为一定行为 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是法律 赋予人们 一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

58. 义务性规则:指 规定人们 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

法律义务。

59. 强行性规则:指 人们必须 按照法律规则 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

意志 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 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 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

60. 任意性法律规则:指 允许人们 在一定的限度内 按照自己的意志 来选择是否适用 法

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或者说允许人们 在一定的限度内 按照自己的意志 来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 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即适用与否由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确定的规则

61. 确定性规则:指 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 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

来确定 该规则的内容。

62. 委任性规则:指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授权

或委托 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 加以具体规定的 法律规则。

63. 准用性规则:指 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 其他的法律

规则的规定 来加以明确的 法律规则。

64. 公理性原则:指 法律上的事理 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即由法律原理 所构成的 原则,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65. 政策性原则:指 特定的国家或政府 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 任务或目标,基于政策考

量 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66. 基本原则:指 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 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 基本精神 和 根本价值

的 原则。

67. 具体原则:指 只调整某一 具体社会关系的 法律原则。

68. 实体性原则:指 直接涉及 规定和确认 实体性方面的 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原则。

69. 程序性原则:指 涉及 规定和确认 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实

现的 程序性方面的 权利、义务的原则。

70.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 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 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 现

行全部法律规范 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 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71.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 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进

行划分所形成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 总称。

72. 法律行为:是指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73. 法律意识:是 人们关于 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

思想的总称。

74. 法律心理:是 法律意识的感性阶段,或称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感觉、知

觉、情绪和意志 等心理现象。

75. 法律思想:是 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称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 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

76. 法律关系:是 在法律规范 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

系。

77.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 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法律主体之间 所建立的权力服

从关系。

78.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 平权法律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79.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

在相反的联系。

80.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 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

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81.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

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82.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 依法建立的 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

存在的法律关系 或在多项法律关系 中居于支配地位的 法律关系。

83.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

系。

84. 法律关系主体:是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 一定权利的享有者 和 一定义

务的承担者。

85.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 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一定权利 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86. 行为能力: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 实际取得权利 和 履行义务的能

87.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

88. 法律事实:是指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情

况或现象。

89. 法律事件:是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引起法律关系 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事实。

90. 法律责任:行为主体 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

由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1. 过错责任:是指 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

92. 无过错责任:是指 不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93. 过错:指 行为人 实施损害行为时 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

94. 故意:表现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结果,而且追求这种后

果的发生。

95. 过失:表现为 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或 过于自信

的过失。

96. 职务责任:是指 行为主体 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 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97. 个人责任:是指 行为主体 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 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98.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 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a) 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不同 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是指 同一违法

行为 导致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b) 狭义的责任竞合:同一 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责任

的并存和相互冲突,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与冲突。

c)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 对因违法行为 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99.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 由于出现某种 法律上规定的条件 或 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

免除 或 全部免除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00. 法律制裁:是指 特定国家机关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 依其法律责任 而实施

的 强制性惩罚措施。

101. 行政处分:指 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 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 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102. 行政处罚: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 对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 所实施的

惩罚措施。

103. 劳动教养:由专门的行政机关 对有违法行为 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违

法者 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04.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

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a) 广义的执法(无意义),是指 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实施法律的活动。

b) 狭义的执法,则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执法”。

105. 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 国家司法机关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 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6.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 独

立行使司法权。

107.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而承担相应责任 的一种制度。

108.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

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的活动。

109.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 专门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特指检察院)。

a)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

性 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110. 法律适用是指 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R)的一种思维过程

111. 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 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

也相同。

112. 法律解释:是指 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对法律法规的内容 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113. 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者 在法律解释活动中 要理解和说明的 法律文本的意思。

114.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 解释者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 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 所使用的方法

115.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 从法律条文 所运用的语言的

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116. 历史解释:是指 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 历史资料 或 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 了解法律的

含义。

117.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 放在整部法律中 乃

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相互关系 来解释法律。

118. 目的解释:是指 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 来解释法律。

119.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 对

法律

120. 做出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解答和说明。又称为有权解释。

121. 非正式解释,是指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 对法律做出的 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 的解释。

122.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 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体制。

123.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在适用法律过

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所作的解释。

124.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 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对有关法律和法

规的解释

125. 法的实现是指 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 所设定的权利

和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

126. 法律秩序是 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 而建立起来的 一种有条不紊的 社会关系状态。

127. 明示认可:国家 通过一定的方式 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28. 默示认可:国家 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方

式承认它们的实际的法律效力。

129. 习惯法:是由 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 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习惯,经必要的法定

程序 才成为法律。

130. 判例法:是由 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 而形成的法律。

131. 部门规章:是 国务院所属部委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132.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所制定的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

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33.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 所制定的 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34.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自治权制定的 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35. 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 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136. 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37. 国际条约: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或国际组织 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 权利

和义务的 各种协议。

138. 并入:是指 无须另行制定国内法,而是将整个条约 纳入国内法体系 并加以适用。

139. 转化:是指 制定与条约相一致的国内法,从而使条约可在国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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